• 提示:您的电脑还没有安装阿里旺旺。免费安装阿里旺旺,与百万商人在线谈生意!
  • 关闭
承建方主体无资质 合同被判无效定金应返还 (2008/04/08 10:54)

承建方主体无资质 合同被判无效定金应返还

 

作者:周军 骆卫锦  发布时间:2008-04-07

 

    中国法院网讯   因承建方主体资质不符合要求,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合同被判无效,47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江西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吕宪根定金人民币4万元整及利息;被告詹金泉、杨忠仁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吕宪根为浙江马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2007416日,原告与被告江西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将公寓楼交由原告承建,并确保在2个月内开工,原告支付给被告承建定金4万元,协议还对其他内容作了约定。同年428日,原告交付被告江西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万元,被告江西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收据,内容为“兹收到吕宪根叁万元人民币作为弋阳县赣东北贸易广场三期部分工程定金。另收壹万元,合计肆万元。” 被告詹金泉、杨忠仁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及收据上签名。同年8月,原告向被告催问协议工程开工事宜,要求返还定金,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定金4万元整,并承担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公寓楼建设承包协议,其主体不具备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资质,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被告获取定金及利息均为因合同所取得财产,故应返还给原告。被告詹金泉、杨忠仁系担保人,由于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中国成都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法院斜对面)

Mobile13980790988(李英俊律师) QQ610122990

E-mail:lawyerliyingjun@126.com

http://www.86028lawyer.cn

http://www.ccdlawyer.cn

汽车及交通事故专版http://lawyerliyingjun.blog.tianya.cn

公司股权/法律顾问专版http://lawyerliyingjun.blog.bokee.net

房地产法律事务专版http://blog.focus.cn/~lawyerlyj

劳动法律及工伤专版http://lawyer028.blog.bokee.net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专版http://blog.sina.com.cn/lawyersc

婚姻家庭继承抚养专版http://blog.scol.com.cn/lawyerlyj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专版http://lawyerliyingjun.blog.163.com

新浪综合博客http://blog.sina.com.cn/lawyerliyingjun



文章评论以下评论只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阿里巴巴网商博客的观点或立场
暂时无网友评论
欢迎您加入阿里巴巴商人博客!在这里您将会结交更多商友,分享更多经验!得到更多推荐与展示的机会!博客宝贝先教您几招——《扩大知名度,巧用博客三板斧!》详情查看:http://blog.china.alibaba.com/html/static1/subject/first.html
发表评论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严禁恶意评论和垃圾评论

登录名:    密 码:    没有帐号?马上注册
内 容:
验证码:
无显示 无显示
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斯是陋室,唯吾德馨。
我的博客信息
访问量:9001
文章数:99
评论数:64
订阅我的博客:
我的个人资料
最近访客
我的最近文章
我的文章分类
日历
<<    2008年10月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最新评论
我的好友
友情链接
最近更新博客
编辑推荐
阿里创建号:ALI-001862435
创建日期:
2008-01-16 17:15:36
修改日期:
2008-09-29 14:52:00
版权所有,未经作者许可,不得抄袭或转载,如有需要,可以与本人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