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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解读 (2007/02/28 09:33)

       新年好!因为年前比较忙,有段时间没有来看看了,呵呵!

       最近,国务院出台了新的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朋友需要重点关注一下了。下面是我们对此《条例》的解读。

2007年2月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相对于此前商务部颁发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如下特点:

1、《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可以将其作为法律依据写进审判文书,而《办法》作为商务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只能作为法律审判活动的参考依据。因此在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时,对条例必须予以遵守,因为现在真正的“有法可依”了.

2、《条例》对特许人的条件要求作了明确规定,而且加重了特许人的义务:即企业、注册商标、“两店一年”和经营模式成熟的要求。需要明确的是,企业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三条第二款),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如从事特许经营,最高处罚可达到50万;在《条例》颁布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受“两店一年”的限制(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同时,如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过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举例来说如从事网吧行业的,须拿到电信的行政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条例》给予了被特许人更大的选择权:《条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是法规给予被特许人的保护,相当于保险单中的冷静期的概念。

3、《条例》对特许人行政监管力度加强

《条例》第四章对特许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包括责任的类别、处罚的力度等。另外《条例》相对于《办法》取消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而改以罚款加公告制度。法律责任与特许人的经营活动有密切关系,需要重点关注。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或从事其他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活动时,须注意将活动内容以书面形式明确下来,如推广、宣传、提供产品和技术支持等,尤其是对被特许人有收费的活动须进行书面说明,以防范风险;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或向其进行信息披露时均采用书面的形式。

4、《条例》对被特许人法律责任的缺失

《条例》对被特许人的规定在第十八条,主要是保护特许人的商业机密和特许经营权,特许人可将此条款在合同中明确。当然,一旦成为被特许人,被特许人就无权单方将特许权转让第三人。而其他的关于被特许人的条件要求、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条例》没有规定。我们认为,虽然《条例》中对这块是缺失的,但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或进行特许经营活动时,可以以《办法》中对被特许人的相关规定作为参考依据。

5、备案制度的完善

《条例》对特许经营活动的备案制度规定更为明确和细化,从类别、主管部门、时间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出规定。在条例实施后开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须遵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准备文件并进行备案。备案部门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确定,如你的企业是跨省经营的,备案部门是商务部。在《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可以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备案。所有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每年都需要遵守《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最高处罚达到5-10万。备案制度与特许人的经营活动息息相关,特许企业须重点关注。

6、外资的问题:因为在《办法》中有独立的章节说明了外资从事特许的要求,在《条例》中虽然没有专门设立章节对外资从事特许做说明。但《条例》要求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许的企业均遵守本规定”,因此,对外资只要在境内从事特许业务同样还是需要备案的。因此,根据《条例》具体备案的单位也应该是商务主管部门。

7、《条例》的影响:对特许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加强有助于保护被特许人的权益,提高被特许人的从业积极性;但是缺乏对被特许人的条件和义务的制约加大了特许人的经营风险。虽然说特许经营活动关键在规范特许人,但是从公平的角度来说,特许人在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时也存在着被特许人是否具备经营能力、是否存在诈骗等风险,特许人同样也需要被特许人作出相应的信息披露、符合相应的条件,因此我们认为《条例》在对被特许人的规定上有所保留,给被特许人的活动留下了很大的法律漏洞,特许人只能在选择被特许人的过程中擦亮眼睛去筛选。

根据上述关于《条例》的解读,我们对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总的建议是:特许人应遵守《条例》的相关规定,规范经营、完善商标注,遵守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和备案条款,并且在进行特许经营活动时,通过管理和法律措施保护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条例》的实施必将淘汰一批在打着“特许”旗号混水摸鱼的企业,特许领域将趋向规范理性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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