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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来了,您准备好了吗? (2007/12/27 15:23)

                 劳动合同法来了,您准备好了吗?

                     作者: 北京杨文战律师

一段时间来,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铺天盖地的《劳动合同法》的信息和讨论,您注意到了吗?

如果您是一个公司或企业的管理者,您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生效给您的企业带来的影响吗?您是否已做好了准备、会不会因为没有注意到这件事而违法导致利益受损?您知道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企业应该如何应对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如何才能合法地管理公司和员工、保证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下面,律师和您简单聊一聊,站在一个公司管理者的角度,如何看待和运用《劳动合同法》。

一、   没有新劳动合同法

很多媒体在讨论时都会提到“新劳动合同法”这个词,其实谈不上新,因为没有旧。此前我国有《劳动法》,但现在并未被废止,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与此前的《劳动法》是并行的,主要侧重于通过《劳动合同》来保护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以前《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不签订书面合同的企业很多,虽然当时规定不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但是由于劳动监察不到位,基本上没人管。

但《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局面就截然不同了,因为该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支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如果一年不签订书面合同,就视为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前是靠行政处罚来制约,那有没有人管很难说,现在不同了,直接把获利权交给了劳动者,你公司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直接获利,这样话,如果我是一个劳动者,巴不得公司别跟我签订书面合同呢,到时要求双倍工资多合算!

由从上往下的管理,到从下向上的革命,把主动权交给劳动者,相信到时企业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会积极维权的!

所以,如果你是一个企业的管理者,一定要记住,在一个月内必须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好吗?

以前,公司一般习惯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到期不续就自动解除。公司以这种方式来选择员工,干得不好,到期不续,你走人,但这个方法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将对公司历非常不利。

因为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即使劳动合同自然到期,单位决定不续签,也要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补偿。这一点,同以前的《劳动法》和相关规定不同。

同时,还有一个新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到期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也就是说,以合同到期做为选择员工去留的方式不适用了,到期也要给补偿。这规定的目的是希望单位和员工形成比较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果原来的员工能继续留用,你就没必要不用旧人用新人,因为如果你这么做,还要向老员工支付补偿,即使是合同到期,如果你单位提出不续签也要给补偿。

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如果仍是一年一年地签的话,第三年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

因此,律师认为,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讲,劳动合同期限不宜过短,律师建议第一次至少要签订两三年。

           四、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吗?

按《劳动法》及此前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是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的违约金的,但《劳动合同法》生效后,除两种情况外,不能再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了。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相应培训费;

二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要保守相应商业秘密,形成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该支付相应违约金;

除以上两种情况下,不能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也许很多用人单位会觉得这样不合理,凭什么公司提前解除甚至到期不续都要支付补偿,而劳动者提前解除就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立法者有立法者的考虑,我们在此讨论也没有用,不管您怎么想,这法律已经制订,咱只能先遵守,否则法律就要制裁你。

 五、企业应该重视规章制度的建立。

上面的一个一个规定可能会让公司觉得很被动,因为立法的目的就是要促进用工长期化、固定化。可从公司的角度看,如果员工有了铁饭碗,工作不积极怎么办,似乎用什么方式解除合同企业都要给补偿,怎么才能更好地管理员工,保证其工作积极性,实现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的均衡呢?

办法有没有?有,就是合理、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企业自己《规章制度》,因为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补偿。

所以,无固定期限合同其实并不是铁饭碗,没那么可怕,但前提是单位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的确定程序、内容要合法。

 

现在,有很多企业采取“先解除,过一段时间再签订”等方式想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律师认为,这并不一定可取,一是企业给员工的感觉会不诚信,这样氛围不利于 员工产生劳动积极性。而且,政府和最高院等有关部门也正在制订《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很多现在看起来能成功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将来未必真能达到目的。

 

综合来看,律师认为,一家企业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如果此前没有形成书面合同,在今后的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然后可以根据公司的情况考虑具体《规章制度》的建立。

             (杨文战律师原创,未经本人允许,禁止转贴)

如果您是一位企业管理者,如果您的企业还没有做到上面的提示内容,需要帮助的话,可以和本人联系,针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的需要,律师现在可以提供协助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协助企业制订适合的《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应服务:

注册资金在50万以内企业,收费2000元;

注册资金在50万以上,100万以内的企业,收费3000元;

注册资金在100万以上,200万以内的企业,收费5000元;

注册资金200万以上,或者用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的企业,或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另行协商确定费用。

如果您的企业在北京,还可以考虑聘请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中小企业的顾问年费为1万元到2万元之间,提供上述协助签订劳动合同和制订《公司规章制度》包括在法律顾问费中,不另行收费,且在法律顾问服务期中还能享受到专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签约等各方面的法律服务。

 

附:北京杨文战律师简介:

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业务,受邀为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法律讲堂》栏目主讲律师、受邀为新浪网法制频道特约驻站律师、阿里巴巴商业社区法律专家。

长期从事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及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执业期间接受多家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的采访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并撰写大量法律实务性文章被广为传播。主要从事公司、合同等诉讼业务,及公司法律顾问业务,代理过大量公司及股东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等案件,经验丰富、思维敏捷、为人诚信,受到客户的好评。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写字楼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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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6-03 18: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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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
  • 我是一家个体企业,不到50员工的.我觉得劳动法并没有提及工人上班不干活,懒惰,不上班,跳槽等等的条例.我觉得不公平!你的看法呢?
  • 2008-01-06 23:42:34
  • 匿名
  • 杨律师,您好!
      向您咨询一个问题,恳请答复,不胜感激!
      我是07年4月9日到现在的公司上班的,当时面试时,负责人说试用期3个月,转正后上保险及公积金.可到现在公司也没与我签劳动合同,也没上保险及公积金.我现在若离职,应该得到哪些补偿?
                     2008.1.4
  • 2008-01-04 16: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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