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来了,您准备好了吗?
作者: 北京杨文战律师
一段时间来,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铺天盖地的《劳动合同法》的信息和讨论,您注意到了吗?
如果您是一个公司或企业的管理者,您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生效给您的企业带来的影响吗?您是否已做好了准备、会不会因为没有注意到这件事而违法导致利益受损?您知道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企业应该如何应对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如何才能合法地管理公司和员工、保证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下面,律师和您简单聊一聊,站在一个公司管理者的角度,如何看待和运用《劳动合同法》。
一、 没有新劳动合同法
很多媒体在讨论时都会提到“新劳动合同法”这个词,其实谈不上新,因为没有旧。此前我国有《劳动法》,但现在并未被废止,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与此前的《劳动法》是并行的,主要侧重于通过《劳动合同》来保护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以前《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不签订书面合同的企业很多,虽然当时规定不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但是由于劳动监察不到位,基本上没人管。
但《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局面就截然不同了,因为该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支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如果一年不签订书面合同,就视为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前是靠行政处罚来制约,那有没有人管很难说,现在不同了,直接把获利权交给了劳动者,你公司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直接获利,这样话,如果我是一个劳动者,巴不得公司别跟我签订书面合同呢,到时要求双倍工资多合算!
由从上往下的管理,到从下向上的革命,把主动权交给劳动者,相信到时企业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会积极维权的!
所以,如果你是一个企业的管理者,一定要记住,在一个月内必须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好吗?
以前,公司一般习惯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到期不续就自动解除。公司以这种方式来选择员工,干得不好,到期不续,你走人,但这个方法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将对公司历非常不利。
因为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即使劳动合同自然到期,单位决定不续签,也要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补偿。这一点,同以前的《劳动法》和相关规定不同。
同时,还有一个新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到期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也就是说,以合同到期做为选择员工去留的方式不适用了,到期也要给补偿。这规定的目的是希望单位和员工形成比较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果原来的员工能继续留用,你就没必要不用旧人用新人,因为如果你这么做,还要向老员工支付补偿,即使是合同到期,如果你单位提出不续签也要给补偿。
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如果仍是一年一年地签的话,第三年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
因此,律师认为,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讲,劳动合同期限不宜过短,律师建议第一次至少要签订两三年。
四、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吗?
按《劳动法》及此前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是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的违约金的,但《劳动合同法》生效后,除两种情况外,不能再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了。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相应培训费;
二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要保守相应商业秘密,形成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该支付相应违约金;
除以上两种情况下,不能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也许很多用人单位会觉得这样不合理,凭什么公司提前解除甚至到期不续都要支付补偿,而劳动者提前解除就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立法者有立法者的考虑,我们在此讨论也没有用,不管您怎么想,这法律已经制订,咱只能先遵守,否则法律就要制裁你。
五、企业应该重视规章制度的建立。
上面的一个一个规定可能会让公司觉得很被动,因为立法的目的就是要促进用工长期化、固定化。可从公司的角度看,如果员工有了铁饭碗,工作不积极怎么办,似乎用什么方式解除合同企业都要给补偿,怎么才能更好地管理员工,保证其工作积极性,实现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的均衡呢?
办法有没有?有,就是合理、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企业自己《规章制度》,因为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补偿。
所以,无固定期限合同其实并不是铁饭碗,没那么可怕,但前提是单位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的确定程序、内容要合法。
现在,有很多企业采取“先解除,过一段时间再签订”等方式想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律师认为,这并不一定可取,一是企业给员工的感觉会不诚信,这样氛围不利于 员工产生劳动积极性。而且,政府和最高院等有关部门也正在制订《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很多现在看起来能成功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将来未必真能达到目的。
综合来看,律师认为,一家企业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如果此前没有形成书面合同,在今后的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然后可以根据公司的情况考虑具体《规章制度》的建立。
(杨文战律师原创,未经本人允许,禁止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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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北京杨文战律师简介:
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业务,受邀为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法律讲堂》栏目主讲律师、受邀为新浪网法制频道特约驻站律师、阿里巴巴商业社区法律专家。
长期从事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及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执业期间接受多家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的采访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并撰写大量法律实务性文章被广为传播。主要从事公司、合同等诉讼业务,及公司法律顾问业务,代理过大量公司及股东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等案件,经验丰富、思维敏捷、为人诚信,受到客户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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