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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办农场登记 (2004/09/21 15:00)
农业是国家建设重要部门之一,随着国家建设六年计画的实施,将从传统的巢臼,全面脱胎换骨,转变为高品质、高效率与精致化、企业化的产业,而扩大农场经营规模及提高经营规模及提高经营管理技术乃当务之急。多年来农业生产技术与经营环境大幅成长、变迁,农场经营型态己朝专业农场与副业农场之两极化发展,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於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修正发布「农场登记规则」,以因应现阶段农业政策发展需要,加速改善农业结构,建立产业登记制度,确定辅导对象,使农业预算经费落实於农业经营改善,以达成政策目标。 兹将如何申办农场登记应具备之各项要件列述如下: 一、申请农场登记应具备条件及填具事项: (一)经营农场具备下列条件者,应向农场所在地主管机关(县市政府)申请农场登记: 1. 申请人为实际从事农业经营之农民或依法设立以经营农作物产销为主之法人。 2. 场地面积:土地利用型达五公顷以上或设施利用型达一公顷以上者:如兼具两种经营型态者,按其比率核计。农场用地应为合法利用,并以集中同一乡(镇、市、区)或同一处为原则,但采种之农场不受此限 3. 农场应置一人以上技术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立或经教育主管机关立案或认可之国内外中等以上学校农业有关科系毕业者。 (2)高等或普通考试农业类科及格者。 (3)具有农业实地工作经验三年以上,经主管机关(乡、镇、市、区)公所或农证明者。 (4)具有农业实地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主管机关(乡、镇、市、区)公所或农民证明,并曾参加各级政府机关办理或委办之相关农业训练累计四周以上者。 二、申请农场登记应填具申请书三份,并检附: 1. 申请人及技术人员之身分及学(资)历证明(法人农场应检附法人登记证明)。 2. 农场位置图。 3. 土地使用配置图。 4. 土地权利证明文件。 5. 经营计画书。 6. 固定资产、农用设施与流动资金表。如兼营林、渔、牧等副业,依相关规定应登记者,应另依该项规办理登记。法人农场应俟法人登记核准後,再申请为农场之登记。自然人农场如系合夥或共同经营,应将所订合同及权利义务分配办法一并检送。 三、申请程序: 申请人备妥上述有关资料文件後始向直辖县(市)政府申请,由承办单位按农场申请设立登记审查签办单逐一实地查核无误後,分别核办或核转,县(市)机关将申请设立审查签办单连同申请书二份报请省主管机关核备後,再由县(市)政府发给登记证。 四、农场变更及换证手续: (一)经核准登记之农场,其登记事项有变更时,应於二个月内检同农场变更申请书三份向县(市)政府申请变更登记。 (二)登记之农场应於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检附原证影本,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换证。未办理换证者,原登记证作废。登记证之有效期限,依其经营种类及土地权属状况予以核定,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五、农场辅导措施: 为提升农场营运能力,主管机关每年得编列经费辅导登记之农场,以促进科学化及企业化之经营。其辅导项目包括: (一)改善经营管理:提供农业经营与农政资讯;协助经营诊断,提供顾问服务及办理各种农业教育、训练、研习、观摩。 (二)提升生产技术:提供技术指导,辅导机械化与自动化,奖助研究创新及优先推广新品种等。 (三)加强运销:提供市场资讯,辅导成立运销组织,建立品牌,改善运销技术,协助产品检验及提供促销机会等。 (四)改善财务:协助投资分析,辅导记帐与财务分析及提供贷款等。 六、农场考评及奖励: 主管机关应每年对登记之农场就其经营予以考评,其程序分初评、复评及核定: (一)初评:由直辖市或省主管机关会同当地县(市)主管机关及区农业改良场等有关单位人员实地进行初评。 (二)复评:由中央主管机关邀请专家、学者及省(市)主管机关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对初评成绩优良之农场进行实地复评。 (三)核定:由中央主管机关依复评成绩核定。考评特优及优良农场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开表扬,颁给奖状及奖金。 七、登记之农场应受主管机关监督,且主管机关应定期查核辖区内之农场,若有违反本规则或其他法令规定,经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由当地主管机关撤销其登记,并转请省(市)主管机关核备及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优惠政策因各地政策而异,具体可向当地政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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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创建号:ALI-001804
创建日期:
2004-08-20 00:38:56
修改日期:
2008-07-18 11: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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