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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9月1日起施行 (2008/08/15 15:47)

从9月1日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议通过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该规定首次明确了化妆品标识要标注全成分表。另外,一直身份模糊的日化产品;牙膏,将正式列入化妆品管理,牙膏虚假宣传有望得到遏制。
  
  据介绍,此次规定首次明确了化妆品标识上要标注全成分表,该规定对化妆品标识的内容、形式以及企业承担的相应责任予以了规范。标识内容方面,规定要求化妆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产品的净含量;形式方面,化妆品标识必须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并明令禁止标识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规定增加了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全成分标注的要求,明确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不得标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另外,《规定》第三条明确:“此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口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等效果,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这就意味着牙膏正式列入了化妆品管理。根据《规定》,化妆品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的内容,不得标注明示和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必须标注全成分表,这将对遏制牙膏虚假宣传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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