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示:您的电脑还没有安装阿里旺旺。免费安装阿里旺旺,与百万商人在线谈生意!
  • 关闭
我的推荐
我的文章

 
  周正龙在庭内受审,而庭外却出现戏剧性一幕———由于要求旁听审判的申请被驳回,周正龙的妻子罗大翠情绪十分激动,几次试图越过警戒线,闯进法庭,要见丈夫周正龙。旬阳法院表示:“周正龙妻子罗大翠、儿子周松作为本案证人,按照相关规定不得旁听庭审。”

  应该说,旬阳法院拒绝罗大翠旁听是有法律依据的。1998年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49条规定:“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这样规定,当然有利于避免证人受到不必要的干扰,从而保证其证明的中立、独立性。

  但是,具体到周正龙一案及罗大翠的身上,这一做法合法但却不一定合情合理。在周正龙案中,罗大翠不仅是证人,更是被告人的至亲。面对亲人的审判,亲属却不得旁听,不管怎样讲,都有些“说不通”———既无助于维护“审判公开”这一基本司法原则,以及该原则所捍卫的包括旁听权在内的司法权力,更明显与基本的人情伦理相悖。

  或许,很大程度上,正是基于对这种基本人伦的考虑,这些年,在许多社会关注度十分高的案件中,虽然对于普通公民、媒体的旁听权,常常不能充分保障,但亲属的优先旁听权一般仍然能得到起码的尊重。

  罗大翠要求旁听遭拒,事实上暴露了这样一个难以回避的程序悖论:在不得不成为案件证人的情况下,亲属的旁听权将不得不面临被依法剥夺的悖论。

  我们知道,出于维护和尊重家庭伦理以及人的自然人伦情感的需要,无论是在我国的司法传统,还是国外法治实践中,均有亲属尤其是直系亲属之间可以相互豁免作证义务的司法规则。如我国古代长期存在的“亲亲相隐”规则———“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而现代国外司法亦普遍奉行:亲属间有拒绝作证权———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配偶、三代以内亲属“有权拒绝作证”。

  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无这方面的豁免条款,仅简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48条)。这实际上意味着,即使是亲人,也无权拒绝作证。显然,如此一来,必将陷当事人亲属于极大的困境:拒绝指证亲人将涉嫌违法,而一旦指证,那又将伤害自己朴素的自然人伦情感、悖谬于伦理之义。当然,亲属为当事人作证,不一定是指控之证,也可以是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之证。但问题是,这种由具有密切利害关系的亲人做出的有利证明,其证明效力显然又是先天不足乃至可疑的。

  这是一个问题。法律究竟该不该赋予亲属间的作证豁免权呢?
 
作者:张贵峰  新闻来源:成都商报

摘要:     10月1日,《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开始实施。引人注目的是,该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更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不得搜集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无关的消费者信息,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获得的信息。违反者最高将被罚款一万元。法律专家指出,在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的今天,对消费领域这个泄露渠道加以治理,无疑有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商家不得搜集无关信息 省...
摘要: 农业部关于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奶农合法利益的紧急通知 农明字[2008]第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农垦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受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影响,近几天来,河北、内蒙古、山东和山西等主产省区相继出现了较大范围的倒奶现象,奶农损失惨重,积极性严重受挫,对奶业稳定健康发展极其不利。各级农业和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当地政...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王岐山副总理9月26日在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上关于加强旅游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现就加强“十一”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把安全保障工作放在第一位 今年以来,旅游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旅游交通等安全事故依然频发。截至9月26日,国家旅游...
摘要: 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8]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帮助奶农减少损失,保护奶农利益,恢复奶农信心,稳定奶牛存栏,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和2008年9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中央财政对...
摘要: 我国首部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正式实施 中国内地首部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简称《规定》)从十月一日起正式实施。业内专家认为,该规定填补了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空白,是建设责任政府、规范政府、法制政府的一次探索。   《规定》共十章,一百七十八条,以“公民享有更多程序权利,政府承担更多权利义务”为立法思路,内容涵盖了行政程序的原则、行政主体、行政决策...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
无显示 无显示
博主信息
当事人利益至上,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加为好友
打个招呼
定制此作者文章
我的商铺
  • 访问量:367
  • 文章数:7
  • 评论数:2
  • 创建日期:2008-09-29 12:05:04
RSS订阅
个人资料
最新博文
最新评论
最近访客
我的文章分类
好友列表
最近更新博客
友情链接
暂无友情链接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