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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违反保密协议,被法院判赔5万元 (2008/07/14 16:17)

高管违反竞业限制,被法院判赔5万元。

 

范国志原就职于原告“广东省中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任销售经理,劳动合同到20061231日至,劳动合同届满前,范国志自行创办广州金海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任股东,任总经理,做起来货运代理业务,范国志违反《员工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从事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第二职业,存在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原告起诉,2008525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范国志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构成侵权,被法院判赔5万元人民币,其创办的广州金海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怀玉律师代理此案,发表案件启示:

1、 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2、 应当在《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内约定具体的赔偿标准;

3、 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有效防止高管、业务员飞单,自立门户,带走公司客户。

(广州刘怀玉律师,电话:13924188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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