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指南
设立登记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1)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 (2)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关于产权的证明或说明)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3)变更投资人的,应当提供新负责人的照片(一寸2张)、身份证明、履历表。 (4)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后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相关材料。以年为单位的经营期限的起止时间的确定打印,应当将终止时间提前1日标注。
□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公章。 □分支机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年度检验 主要检查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经营场所是否与核准的企业名称、经营场所一致。是否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从事经营。投资人的姓名、住址、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增减分支机构。登记事项是否变动,有无出租、涂改、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和其他应审查的事项。提交的年检报告书及各项有关材料齐全、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
时间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年度检验时间是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个人独资企业年度检验应提交的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