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尾随银行取款人伺机作案 | ||||||
| 锤起窗碎,拎走车内十四万 | ||||||
| http://www.cxnews.cn 慈溪新闻网 2008年3月19日 9:11 | ||||||
| 伙同他人预谋作案,跟踪取款的顾客,并趁机砸碎汽车玻璃窗盗窃巨额现金,近日,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邓某、黄某以盗窃罪分别获有期徒刑10年与11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和12000元。 老乡相约去作案 邓某是广西籍人,曾在我市城区多次作案;黄某也来自广西,曾因盗窃少量公私财物被萧山市公安局治安拘留,两人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 去年9月7日上午7时许,黄某和邓某在崇寿镇老乡地方玩耍时,接到了老乡陈某(与黄某系同村人)的电话,约两人到一个地方碰头,有事相商。黄某骑摩托车带着邓某赶赴约定地点,陈某等三人(均另案处理)也开着一辆轿车赶到了。五人经商量后,决定干邓某等人的“老本行”——砸汽车玻璃窗盗窃,并到胜山镇寻找作案目标。 跟踪目标砸车窗 黄某骑摩托车带着邓某来到胜山农村合作银行边,将摩托车停放在农村合作银行旁,陈某等三人也开车来到该银行旁,伺机寻找作案目标。 中午11时许,邓某接到陈某等三人打来的电话,称“一辆白色商务车里面有钱,你们两个跟上去”。于是,黄某带上邓某,骑摩托车跟踪白色商务车,陈某等人也随后前往。 被害人厉某驾驶白色商务车一直开到新浦镇一海鲜楼门口,后下车进楼吃饭。邓某、黄某停在离商务车约100米左右的地方。见开车的人光着手进饭店,两人于是打电话给陈某一伙人。大约十分钟后,陈某等3个人也赶到了,在白色商务车边转了一圈,发现钱放在副驾驶室内。五个人遂商量盗窃分工事宜,商定由邓某用锤子砸玻璃窗窃取现金,陈某骑摩托车接应他。 于是,邓某拿了锤子慢慢向白色商务车走去,陈某也骑摩托车跟上去,停在商务车前约50米左右的地方,并调好了车头方向。邓某用锤子砸开商务车副驾驶室玻璃窗,打开副驾驶室前置物箱门,拿出一只装有钱的黑色塑料袋,坐上陈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另三个也立即驾车逃离。 在车上,这伙人就急不可待地开始分赃:14万现金很快被瓜分,其中邓某、黄某各分得26000元赃款。后邓某、黄某与陈某等3人分道扬镳。 火车站露出马脚 分赃后,邓某、黄某连夜赶到杭州,在杭州住了一晚。邓某花掉赃款3000多元,用于嫖娼、吃饭、游玩。 次日,在杭州火车站,杭州铁路公安处杭州东站民警值勤时,发现从音乐茶座出来准备上车的邓某、黄某形迹可疑,即对他们当场盘问、检查,发现他们随身携带大量现金,但不能说明该现金来源。盘问中,二人承认在新浦镇一海鲜楼门口砸汽车玻璃窗盗窃大量现金的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邓某、黄某处共追回赃款4.7万元,并已退还给失主厉某。 法院认为,邓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邓某既全程跟踪被害人,又实施了砸车窗玻璃等不法手段,其行为不但是完成盗窃行为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且,属于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的骨干分子或主要成员,不宜认定为从犯。邓某先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视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邓某、黄某二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且部分赃款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冯巧咪行程蔷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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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慈溪日报 责任编辑:李红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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