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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惜讼,不滥讼 (2007/01/23 17:08)

2007年1月23日下午3时,地点:广州天河法院第x民事审判庭

 

下午3点,作为某保险公司的诉讼代表,我参加了该公司在天河法院的一件保险诉讼案的调解,调解进行中,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的一翻话使本人颇有感触,他说:你们保险公司是个经营单位,我们要求支付20万的保险赔偿金也并不高,如果这件案法院判决我输了,我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捞回来,但你们想过没有,社会声誉不好,你们怎样做生意?

对原告代理人的这翻话,我当然予以了驳斥:如果这翻话出自原告本人之口,也许我还可以承受,作为一名法律人,言出这段话,我的心情难以平静,我们保险公司在经营中既要做到不侵害每一客户的利益,同时也要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该赔与否,我们必须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就算通融赔付也是在允许的范围内的赔付,不能因为害怕你的投诉或因你要去媒体报道,影响企业的经营形象而赔付,如果我们赔偿了,那我们那还有企业形象?又如何稳健经营呢?当然,对于他人损害保险公司形象的行为,我们也绝不手软,会对之采取法律措施来加以维护。保险公司不害怕诉讼,我们处理问题原则就是不惜讼,不滥讼。你们要求保险公司给予通融赔付未偿不可,但用威胁保险公司声誉的方式来要求我们赔付是万万不可行。。。。。。。。。。

感想:无论律师也好,当事人也罢,诉讼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范围内正确的行使,不能因为个人的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利益,我们不能害怕诉讼,但是,我们不能惜讼和滥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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