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要求所有的公司制企业都必须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第十八条第三款紧跟第二款将民主管理模式具体化,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建议,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另《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经过多年的论证,已经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起草工作,依照此条例的规定,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劳资、生产、经营乃至财务等很多重要决定,都必须通过职代会的表决通过方才有效。
因此,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建立职代会或者工会,是关系到企业劳资关系的重要事项,企业在没有建立职代会或工会,或是集体合同、规章制度没有通过职代会工会表决通过的情况下,企业要想依据集体劳动合同,或者本企业的规定,解雇或是员工,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目前,还有很多的企业还没有建立职代会和工会,很多的企业,特别民企和外企也十分抗拒建立工会,究其原因,大抵是因为中国工会半官方的机构性质,让一些外企产生了畏惧心理。还有的企业主认为,在企业内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是否一定要在企业内设立工会组织?
工会是工人阶级为维护自身的政治、经济利益而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它既非企业的咨询机构和参谋机构,也非企业的权力机构。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该允许员工自愿组织起来成立工会,但并没有强制企业必须建立工会。因此,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属于二个不同的概念,完成可以分开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