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梁xx、严xx通过被告广州xx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广告宣传,于2008年5月18日与被告签署了《经销协议》,加入其“xx美”xxxx超市经营体系,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开办“xx美”xxxx超市店中店。协议约定需使用被告“xx美”品牌、标识、外观设计、CIS形象系统、产品标签、门店招牌等,并按照被告所提供的经营管理模式进行运营。在签订《经销协议》的同时,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6800元投资预付款。
在原告开店准备过程中,由于被告在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过程不能到位,原告周xx、梁xx、严xx欲退出该加盟经营,但双方就原告支付的16800元投资预付款是否全额退还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于是,原告周xx、梁xx、严xx在咨询本律师后,决定委托本律师代为诉讼法院解决争议,目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定于2008年7月31日开庭审理。
近日,本律师接到原告的电话说:被告广州xx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已多次打电话给其要求双方能庭外和解解决争议。作为原告周xx、梁xx、严xx的代理律师,对于被告能主动承担退款和赔偿责任,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争议,这当然是好事,可以使事情得以尽快处理。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们认为:被告的态度之所以出现了彻底改变,使本案能得以庭外和解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应当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并向被特许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的规定。在于,在诉讼请求中,我们较好的运用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和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也正因为如此,才迫使被告能主动提出双方进行庭外和解,不想诉讼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影响。
通过本案,本律师想给广大选择特许加盟经营的创业者提个醒:选择特许加盟对于没有经验的初次创业者不失为一条捷径,但一定要注意,不要轻信广告和宣传资料,越是投资利润大、无风险的项目,其风险可能越大。天上不会掉馅饼,加盟前一定要对宣传内容进行真实考察和评估。另外,加盟后,对于加盟的项目不满意,也要及时运用“被特许人的单方解约权”的规定及时提出解约定,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订阅到
鲜果
抓虾
谷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