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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前担保债务的问题 (2008/07/25 18:12)

dhwd询问:我前夫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别人担保,并为别人打下借条,现在债主向我讨债,并起诉我,让我负连带偿还责任。我现在带着个不满周岁的孩子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真是死的心都有了,请您帮帮我。

 

答复:

问题关键在于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指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或一方治疗疾病以及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的债务,视为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为满足个人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下列债务应视为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活动,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是你前夫为他人进行的担保,你并不知情,属于你前夫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担保债务,因此,应为其个人债务,你可以就此提出抗辩。当然,诉讼中,你需要提供这些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离婚后有债权人向原夫妻双方主张连带偿还婚内债务的,法律首先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或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俩有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证明不了上述事实,即使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由各自承担,法院也只可能会认定为共同债务,应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只是在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再向对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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