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石化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满足车用乙醇汽油的特殊需要,按照河南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车用乙醇汽油”试点要求,及《洛阳分公司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生产过程实行“五定”。即定原材料质量、定主要生产工艺、定中间产品质量指标、定产品质量指标、定管理制度。
第二章 原料及化工原材料管理
第三条 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生产用原油,每罐必须进行主要项目分析,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价试验。
第四条 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生产所用的抗氧化剂、化工原材料质量指标必须符“试点产品定型”时技术指标要求,物资供应部订货时应作到定点供货。
第五条 抗氧化剂、化工原材料时,仓库必须提供化验检验单或合格证,物资供应部应建立台帐,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 抗氧化剂、化工原材料在交生产使用前,化验车间应进行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七条 生产车间领用抗氧化剂、化工原材料时,仓库必须提供化验检验单或合格证。未经化验检验的抗氧化剂不得发放领用。
第八条 抗氧化剂、化工原材料检验有效期为六个月,如超过六个月,使用时应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可再使用,进厂质量不合格或贮存期间变质的抗氧化剂、化工原材料不能使用。
第三章 生产工艺过程和主要操作条件
第九条 车用乙醇汽油调合分油的生产工艺流程为:
原油→电脱盐→常压分馏→催化裂化→催化汽油→吸收稳定→专线→中间产品专罐调合→产品专罐→专用槽车(特洗)
表1 催化主要操作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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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催化 |
二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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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温度,ºC 再生温度,ºC 进料温度,ºC 新进料量,t/h 回炼油量,t/h 回炼油浆,t/h 主风量,Nm3/min 再生压力,Mpa 反应压力,MPa |
510 665 195 155 0 5 2650 0.163 0.140 |
502 675 193 131 19.0 22 3090 0.18 0.14 |
表2 吸收稳定主要操作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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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催化 |
二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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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塔顶压力,Mpa 稳定塔顶温度。ºC 稳定塔底温度,ºC 返塔温度。ºC |
0.9--1.1 50--70 —- 140~165 |
1.1 58.5 181.7 —- |
第四章 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中间产品分析计划及质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当馏出口产品质量出现检验不合格,化验车间应在安排重新检验的同时,通知生产车间、生产调度处和质量检查科。重新检验仍不合格时,生产调度处应通知车间将馏出口产品改入不合格中间罐,并记录时间。在馏出质量检验合并稳定后,改入中间产品罐。化验车间对不合格的样品保留8小时,以备复查。
第十三条 分析化验必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做到三及时(采样、分析、报结果)、五准确(采样、基准、分析、计算、结果)和三级检查(自检、互检、班长检)。
第十四条 中间产品罐应严格执行“五不许移动”制度。即中间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不许移动;分析项目不全不许移动;罐内停止进油后未分析不许移动;容器管线不符合使用要求不许移动;特殊情况未经主管副经理批准不许移动。
第十五条 中间产品合格后,中间罐向成品罐开始倒罐时,同时向产品中加抗氧化剂,为避免分层,加剂速度应均匀,并与倒罐作业时间同步进行,抗氧化剂必须用母液(合格的组分油)充分溶解,不能有悬浮和沉淀。
第十六条 每罐中间产品加入抗氧化剂的比例要由质量进查科提小调方案,化验车间做小调试验后确定。由质量检查科通知油品车间,油品车间按大罐油量进行计算,准确称取抗氧化剂剂,确保加入量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 化验车间应成立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调合组分油成品分析组,专门负责组分油化验分析工作,分析人员必须做到相对稳定,需要更换或补充新人员时,要经过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才能顶岗。
第十八条 为确保化验分析数据准确可靠,分析仪器要做到专用,并按规定对仪器、试剂进行标定。
第十九条 分析化验合格后,按规定留样1升,由值班质量检查员进行签封,封样保留6个月。
第二十条 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内控质量指标按补充《内控质量指标通知》执行。产品质量如超出内控质量指标出厂,必须经主管质量的经理或总工程师签字。
第五章 容器清洗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盛装组分油的容器都要按SH 0164 标准要求进行特别刷洗。用适宜的洗刷剂刷净或溶剂喷刷(刷后需除净溶剂),必须时用蒸汽或热风吹刷,要求达到无杂质、水及油垢和纤维,并无明显铁锈。
第二十二条 装车槽车特洗后由槽车检查员按SH0164 的标准进行检查,目视槽车洗刷合格,由检查员进行铅封。槽车检查后超过24小时未装车时,装车前应重新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重新进行清晰。
第二十三条 各类容器检查合格后,都要有检查员填写的容器检查合格证,注明容器名称、编号、日期、并签名。合格证一式三份,一份交清洗单位,一份单位,一份交装右班(或使用单位),一份存根备查,装油班(或使用单位)凭合格证进行装油(或贮油)作业。
第二十四条 中间罐和产品罐应定期进行特别清晰,如油罐污染和其他特殊情况,应随时安排。油罐清洗时间产品、中间罐半年一次。
第二十五条 容器过滤设施,要定期更换或清洗,出现过滤器超压和异常时,应立即检修。
第二十六条 产品出场严格执行“五不许出厂”规定。即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没有合格证不许出厂;分析项目不完不许出厂;包装容器不符合标准规定不许出厂;未经用户、企业双方领导签字不许出厂;未按规定留样不许出厂。
第二十七条 装车人员应严格执行“三查”“六对”。即专职人员首次检查、装油工人复查、计量员最后审查、“六对”即对油名罐号、对质量、对管线号、对槽车号、对铅封、对数量的制度。容器合格证与槽车不符,槽车不干净不能装车。
第二十八条 产品出厂合格证要由质量检查员签发生效。
第二十九条 组分油的贮运系统要做到“三专”。即专线、专泵、专罐。专用管线和其他管线连接处(从产生出生产装置到装车太的整个系统)必须加盲板。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不能拆动,特殊情况如有拆动,必须做情况记录,备案待查。
第三十条 装车管线及整个装车系统,首次启用和停装后一个月再投用时,都要进行顶线处理,顶线分析合格后才能装车,分析项目为外观、水杂、密度等。
第三十一条 产品油每次装车出厂都要逐车采样分析(外观、水杂等)。停装10天后再装车出厂,要重新按换罐采样分析。
第三十二条 产品装好车后,由装油台员工负责铅封槽车和挂质量合格证,要确保无差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只连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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