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
申诉人:徐** 男 汉族 1977年8月15日生
住:江苏省江都市郭村镇人民路75号
被申诉人:南京紫金饭店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晏公庙53号
申诉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加班工资74462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320元;合计:87782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诉人补办1990年3月至2007年12月各项社会保险;
4、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事实与理由
1990年3月申诉人到被申诉人单位从事锅炉领班工作。工作期间被申诉人一直安排申诉人一天工作24小时后连续两天工作12小时,周六、日不休息。每月申诉人只是集中休假2天。工作期间被申诉人一直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及办理社会保险。申诉人多次寻找被申诉人协商要求被申诉人支付加班工资及办理保险均遭拒绝。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请仲裁,望裁如所请!
此致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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