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淮安质量技术监督局
我们受南京三木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公司”)委托,就贵局出具通知书(淮城)质技监通字[2007]第08号及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淮城)质量技监检告字[2007]第02号并多次要求三木公司到贵局接受调查一事,郑重致函贵局。
本所律师认为:
一、贵局在对本争议的处理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三木公司不是贵局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三木公司为江苏景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泰公司”)生产的茶板纸已经交付,景泰公司收取货物后也未就交付的产品质量问题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任何异议,也就是说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的约定,景泰公司已认可。如质量不合格,景泰公司应当依据约定或法定把该批货物全部退回给三木公司,可见在确信产品是否合格之前,景泰公司是不能使用该原产品生产销售的,如果生产销售,责任则在于景泰公司。因此贵局对三木公司进行处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不正确的。
二、贵局在接到景泰公司举报后,(1)没有通知三木公司;(2)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景泰公司送检样品为三木公司生产;(3)三木公司前后依据约定分别给景泰公司供应290克、180克、170克等多种型号的茶板纸,贵局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形下,仅凭几张照片,就将送检的样品认定为三木公司供给景泰公司的290克型号产品。在此基础上作出三木公司生产的茶板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90克标准检验报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害三木公司的合法权益,影响我公司正常经营,三木公司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恢复名誉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三、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能是主管标准化、计量、质量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在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负责防伪技术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生产领域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含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及日化品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协调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器具校准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他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事业和社会中介机构。质量技术管理局可以依法出具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结论,但是,如果该产品并未违法《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而仅仅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质量技术监督局据此给予行政处罚,则超越了行政职权,是滥用行政执法权的行为。
四、为依法保证三木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避免贵局损失,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诚望贵局能够重视此事并采取积极的态度,撤消行政立案。如果贵局坚持不顾法律规定,故意刁难,并违法行政,三木公司将委托本律师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恭颂
商琪!
江苏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
倪瑞春 律师
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