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衡(2008)函字第008号
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接受张廷宏、卓士龙(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就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康桥圣菲项目部(以下简称“康桥项目部”)拖欠工程材料款一事,指派本律师郑重至函贵司:
一、事件经过
2006年6月开始,委托人受贵司康桥项目部要求多次给康桥项目部供应木材及模板材料,截止2007年12月8日,合计:张廷宏木材材料款叁拾叁万捌仟玖佰玖拾元(338990);卓士龙模板材料款肆拾玖万玖仟叁佰叁拾贰元(499332)。贵司康桥项目部已经支付张廷宏177000元、卓士龙272000元,余款贵司康桥项目部负责人张洪方出具还款协议,承诺“2007年12月支付张廷宏150000元、卓士龙200000元,剩余款项2008年5月支付”,但至今未付。
委托人严格按照合同供货,给贵司康桥项目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提供了保障。现因贵司未能按承诺支付货款,给张廷宏、卓士龙造成严重损失且破坏了贵司的商业信誉。
二、法律责任
援引《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贵司未能依据承诺支付货款已经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且丧失基本的商业信誉。贵司应当按照规定及协议约定,履行承诺,支付拖欠货款及利息损失。
三、处理意见
当事人进行经济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解决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本律师根据双方以前友好的合作关系以及委托人的委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1、贵司收到本函五日内将拖欠的材料款支付给委托人。
2、如贵司拒不支付拖欠的货款,张廷宏、卓士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及损失赔偿。
本律师希望贵公司慎重考虑,以诚恳的态度正确处理此事,以免诉讼损害贵司的商业信誉。
恭颂
商琪!
江苏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
倪瑞春 律师
二00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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