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衡(2008)函字第118号
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省大丰市金龙玻镜工艺厂(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就2007年4月24日,委托人与中企动力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两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签订中企动力网站服务、域名、通用网址及网络推广服务合同,贵集团公司违约,造成委托人重大损失一事,指派本律师郑重致函贵集团公司:
一、事件经过
2007年4月,委托人经多方面了解,本着对贵集团公司的信赖,通过贵集团公司盐城分公司与贵集团公司签订中企动力网络服务合同、中企动力域名合同、中企动力通用网址合同及中企动力网络推广合同。合同约定由贵集团公司为委托人提供申请注册中国玻璃工艺网(中国玻璃供应网)www.12948.com域名,模板设计及网络推广服务。合同约定在委托人确认《网络服务设计认可书》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委托人验收测试版的制作并提交。合同签订后贵集团公司在撤销盐城分公司后,将合同义务交予贵集团公司扬州分公司履行。贵集团公司没有向委托提供《网络服务设计认可书》且至今没有完成基本模板设计。贵集团公司将没有制作完成的中国玻璃供应网(www.12948.com)在谷歌及搜狐网站推广,导致网络客户搜索中国玻璃供应网后无法打开。贵集团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造成委托人重大损失。
二、法律意见
援引《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贵集团公司未能依据承诺完成委托人的模板设计且在主要义务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将瑕疵网站推广,造成委托人商业信誉丧失及重大经济损失。且贵集团公司在委托人多次催告,仍然没有履行约定义务,贵司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定及协议约定,解除合同,退还合同款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三、处理意见
当事人进行经济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解决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本律师根据双方以前友好的合作关系以及委托人的委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1、由于贵集团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委托人的商业信誉丧失,中国玻璃工艺网(www.12948.com)的建设目的已无法实现,现委托人委托本律师通知贵集团公司解除中企动力网络服务合同、中企动力域名合同、中企动力通用网址合同及中企动力网络推广合同。
2、贵集团公司在解除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合同款项。
3、贵集团公司在接收本律师函三日内给予明确回复并积极办理相关退款手续。
本律师希望贵集团公司慎重考虑,以诚恳的态度正确处理此事。如贵集团公司拒不退还委托人的合同款项,委托人将授权本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法律责任及损失赔偿。届时贵集团公司不仅承担的商业信誉损失且支付额外的经济赔偿。
恭颂
商琪!
江苏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
倪瑞春 律师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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