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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他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 (2008/05/10 21:14)
    现在,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股份公司乃至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的时候越来越倾向于使用现在流行的“劳动派遣”模式。为何这种用工形式会受到用工单位的青睐呢?劳动派遣表面看似乎是大多数用人单位都害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采取的规避方式。且看劳动法的表述“《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是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会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没有给用人单位套上紧箍咒,用人单位依然可以合理合法的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用工单位热衷于劳务派遣用工呢?

  我想大概有如下原因:

1、对劳动者的使用随意性增强。

  在劳动派遣用工的使用上企业可以机动的用人,一旦出现企业资金短缺,季节性停产,违章停产,原料短缺等用人单位困难时,这些单位可以很容易的减少人力成本。这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则没有了,辛辛苦的工作,不论你干得好干得坏,人家要赶你走你不走也得走,即使干好了,人家也用不着给你加官进爵。干好了是应该的,干不好看不顺眼就可以踢走。由于这种用工形式对用人单位的约束相对较弱,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很容易左右劳动者的命运,一些劳动者不得不牺牲些利益或自尊才可能保住自己的饭碗。

2、对于同工同酬的逃避

   虽然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但由于劳动法实施时间还不长,宣传普及的程度还很低,相当多数量的劳动者还没有同工同酬的想法和概念,他们仅仅知道自己和正式职员有区别,想当然的以为低人一等,很容易认可薪酬标准也会比正式员工低的条件。很多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这些劳动者的质朴和无知,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方式来降低用工成本。

3、逃避或减轻赔偿责任

   由于劳务关系由双方转向三方,使得劳动关系复杂化,诸如劳动者伤亡等的索赔变得复杂和困难,用人单位有了推卸或减轻责任的空间。这在劳动法规还亟待完善的中国,对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是不利的,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将提高。

4、避税

    企业从劳务公司输入的人员不作为本企业计税工资人数。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凭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予以税前扣除。在同工同酬的基础上,避税省下来的钱若是能真的落入劳动者的口袋,那对劳动者来说是好事!

    其实国家对劳动派遣用工是有限制的,目前各用人单位对各个职务岗位普遍使用(或转为使用)劳动派遣用工,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

    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向劳动部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国务院法制办2008年5月8日公布的劳动法实施草案也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总的来说本人不倡导推广用工劳动派遣制,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工只是“外人”,在用人单位没有发展的空间,仅仅是“劳动工具”,即使干得再好、付出再多的努力,也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当他们奉献了青春光阴、年龄增长后,等待他们的可能只是解雇的命运。(编撰于200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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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创建号:ALI-001335206
创建日期:
2007-01-15 12:02:54
修改日期:
2008-05-10 21: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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