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更换是指,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不适格,通知适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让不适格当事人退出诉讼。不适格的被告,即原告起诉的被告同原告没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既没有起诉被告同原告没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他既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同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不适格时,应当及时更换被告。原告不同意更换被告的,裁定驳回起诉;适格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论当理由据不到庭的,可以依法予拘传或者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发现原告同被告不存在实体上的权利关系,被告未侵犯其民事权益,也没有受到其发生民事权益争执,应通知原告撤诉。坚持不撤诉的,应当裁定驳回其诉讼。
是否追加当事人
当事人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发现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见诉讼,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一种活动。追加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即使查明案件事实,妥善解决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争议,简化诉讼程序,防止人民法院提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此外,当事人本身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符合当事人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申请参见诉讼的,应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符合当事人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
是否需要追加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在审核诉讼材料时,发现存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其未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请求的,只能通知其诉讼发生的情况。而不能主动追加其为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审核诉讼材料时,发现存在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应将其追加为案件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参加诉讼。经人民法院追加第三人的目的,是将第三人与原被告间的诉讼合并审理,简化诉讼程序,一并解决彼此有关连的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法院对同一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处理,便于诉讼,节约人力、物力和时间。
1、主体证件的合法性
主体是法人的应当审核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有关组织的应当审核营业执照,如何鉴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合法有效呢?
(1)是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年检的(其中属于企业法人的还附有相关法人代码证件),法人是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的有相关一级政府的批准文件,或者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这些证照的内页上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检印章及相关标志;有的只有行业主管机关的年检印章。如有必要还应当亲自到有关机关核实。
(2)主体是个人的应当审核身份证,核实身份证 的使用年限,发证的公安机关所在辖区等。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实际上是各种证件的合法性问题;
(3)代理人的有关证件。代理人属于法人的应当有当事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委托具体的工作人员的委托书。同时相关的证件与前面相同。
2、审核主体月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
诉讼主体的身份合法不等于能够进入到庭审中,庭前审核的是诉讼主体,也就是案件的当事人。能否进入审判开庭审理不能从是否有合法的证件、执照单一的方面判断。还要从起诉书的请求、事实、要求承担义务的责任人及答辩状中反驳理由进行判断。特别是对起诉答辩的判断审判的核心,也就是庭前审核的重点、难点。由于各种原因,受理后的案件也还可能存在某些问题。因此,必须是通过对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等诉讼材料的审核。如发现当事人起诉中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被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问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告知当事人撤回起诉,当事人坚持不撤诉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再次是做好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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