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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基本知识 (2004/05/11 19:15)

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 导 论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的主要内容 (一) Goods trade (二)International service trade 1. 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有哪些? 服务贸易进口、出口的确定:资金流出一一进口;资金流入一一出口 例如:我国企业租外国的船? 外国公司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 2. 境外消费 指一国消费者到另一国接受服务,如旅游、出国留学、就医、开会等。 3. 国际劳务合作①国际工程承包②劳务输出输入一一自然人流动 4. 国际技术贸易 (1) 许可贸易(Licensing trade)也称为许可证贸易,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技术。有哪些? (2) 技术咨询与服务 (3) 特许经营(franchising) (4) 与其他方式结合的技术贸易。如Hard ware 贸易 5. 其他:如法律服务、通讯服务、分销服务、文体服务等。 (三)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1. Direct investment (1)Equity joint venture (2)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3)购买Stocks达一定比例。 2. Indirect investment (1)securities一 ①stocks少于一定比例;②bonds (2)loan 3. flexible investment e.g. compensation trade, leasing, BOT 中国银行到日本发行日元债券,是对外投资,还是利用外资? 二、本课程所处的地位 (一)在国际贸易与经济合作中,货物贸易处于主要的和支配性的地位。 (二)货物贸易又是其他国际贸易与经济合作方式的基础。 (三)从教学的角度看,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投资的许多业务做法,是从货物贸易的基本做法中产生出来的,有的还是直接沿袭货物贸易的基本做法。 三、进出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 (一)准备阶段 1. 对国内外市场的调研; 2. 制定出口或进口商品经营方案; 3. 对出口方来说,应落实货源,对进口方来说,应落实进口货物的去向; 4. 商标管理和广告宣传; 5. 建立和发展客户关系。 6. 取得有关的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如获得进、出口配额、取得进、出口许可证等。 (二) 交易磋商和订立合同阶段 1. 交易磋商的内容──交易条件或合同的条款。可分为两大部分: (1) 主要交易条件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它包括(1)商品名称;(2)商品品质;(3)商品数量;(4)商品包装;(5)价格及贸易术语;(6)货款的支付;(7)运输和交货;(8)货物运输保险。 (2) 一般交易条件或合同中的一般条款,它包括∶(1)商品检验;(2)索赔;(3)仲裁;(4)不可抗力。 2. 交易磋商的环节 有询盘、发盘、还盘、接受等,一项交易磋商至少要经过发盘和接受这两个环节。 3. 订立合同 经过交易磋商后,如一方的发盘或还盘被另一方所接受,除另有约定外,则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在实际业务中,为了明确起见,便于合同的履行,通常双方签署一式两份有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 (三) 履行合同阶段(以信用证支付方式为例) ①订立合同 ⑩提货 ⑤发货、制单 ⑨ 付款 ② ④ ⑥ 赎单 申请 通知 交单 开证 议付 ③开证 ⑦ 寄单、 索偿 ⑧ 审单、偿付 ②开证申请书;开证押金或担保 ③电开本,SWIFT核对密押test;信开本,核对印鉴signature ⑤信用证付款的条件:单、证一致。 ⑧开证行偿付后有没有追索权?议付行议付后有没有追索权? 四、合同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惯例 (一)有关国家的国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出现“法律冲突”时,如何确定合同适用法律? 我国法律规定的处理“法律冲突“的规则:以当事人意思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is subject to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1987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但下述情况下,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① 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 ② 或者合同主要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 ③ 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 (2) 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 (3) 保险合同? (4) 加工承揽合同? (5) 技术转让合同? (6) 工程承包合同? (7) 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 (8) 劳务合同? (9) 成套设备供应合同? (10) 代理合同? (11) 关于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的合同? (12) 动产租赁合同? (13) 仓储保管合同? (二) 国际条约和协定 按“条约优先于国内法”的规则,国际贸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必须符合当事人所在国加入或签订的国际条约和协定。条约和协定的主要区别在于: 协定一经各方国家的政府代表的签字则可生效,而条约在签字后还须经条约中所规定的国家的立法机构的批准才能生效。条约和协定按参加国的多少分为双边和多边条约和协定,而多边的国际条约通常称为公约。 目前,国际上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公约,影响最大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它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订的,于1980年3月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已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02年3月28日网上公布的资料,已有61个国家核准、参加或继承了该公约,他们是: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士尼亚一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布隆迪、加拿大、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古巴、捷克共和国、丹麦、厄瓜多尔、埃及、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几内亚、匈牙利、冰岛(2002年6月1日生效)、伊拉克、以色列(2003年2月1日生效)、意大利、吉尔吉斯坦、拉脱维亚、来索托、立陶宛、卢森堡、毛里塔尼亚、墨西哥、蒙古、荷兰、新西兰、挪威、秘鲁、波兰、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新加坡、斯洛发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乌干达、乌克兰、美利坚合众国、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南斯拉夫、赞比亚。 我国于1981年9月30日签字加入《公约》,于1986年12月递交了加入该公约的核准书。按该公约的规定,我国核准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 (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即我国对《公约》中关于订立和更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和证明的有关条款提出了保留,应按当时的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应当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和更改合同。但该《涉外经济合同法》已被我国的《合同法》所取代,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即我国认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的营业所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三) 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通用规则。 ICC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UCP500”--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国际贸易惯例不同于各国的国内法,也不同于通过外交会议制订的法律规则,其法律效力表现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的约定(意思)要高于惯例。 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某种合同适用的惯例? 是否可以在选择一种合同适用的惯例后在合同中作出与惯例不同的规定? 在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某项内容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如当事人已经选择了合同适用的惯例,则该惯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按惯例的规定来解释该项内容。如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惯例,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五、本教材主要为“一大两小”三个部分 “一大”是指围绕交易磋商和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分别介绍有关的业务知识,包括合同的标的篇、贸易术语和商品的价格篇、货物的交付篇、款项的结算篇和争议的处理篇;“两小”是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篇和贸易方式篇。 六、企业对外从事商品贸易的基本方式 1. 外贸收购制和外贸购进制。外贸收购制是指企业将产品卖给外贸企业,再由外贸企业销往国外的方式。外贸购进制是指由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商品,然后卖给需要购买该产品的企业的方式。 2. 外贸进出口代理制。是指外贸企业受国内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的委托,以外贸企业自己的名义代其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代办进出口手续,外贸企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盈亏风险皆由委托企业承担的方式。 3. 自营进出口。哪些企业有自营进出口权? ① 有外贸经营权的专业外贸进出口公司 ② 原中央其他部委所属的工贸进出口公司 ③ 有自营出口权或自营进口权的生产和经营企业 ④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明确规定:在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贸易权审批制,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都可以获得贸易经营权,可以进口或出口除特殊商品之外的所有商品。 第一篇 合同的标的 标的(subject matter)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权力、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一章 quality of goods 第一节 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一、凭实物表示。其方法有两种∶ 1. 看货成交。 2. sales by sample, 也称凭样品买卖, type sample , colour sample,samle for reference (1) sales by seller’s sample 卖方要注意∶①样品要有代表性,样品的品质偏高则引起交货困难,偏低则在价格上吃亏;②样品应留存复样(Duplicate Sample),必要时制成封样(Sealed Sample)。 (2) sales by buyer’s sample 卖方要注意∶①来样要符合我国的法规和道德规范;②应考虑生产和交货的可能性;③复制或提供回样(return Sample)或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寄交买方确认;④应在合同中订立“防止侵权条款”,即规定∶“如发生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等权利的行为时,由买方负责交涉并承担风险。” 二、sales by description 1. sales by specification 2. by grade 3. by standard 4. Fair Average Quality简称F.A.Q. 5. by brand or trade mark, R in circle 6. by name of origin 7. by 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 S2 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一、基本内容 P19 二、品质机动幅度 (一)品质机动幅度条款 (二)quality tolerance 品质公差 三、对于某些技术性强、金额大的机、电、仪产品,还须规定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C2 商品的数量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2条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付货物。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收多交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第37条规定,如果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并且,买方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S1 数量的计量 一、数量的计量单位 1.weight g.; kg.; M.T. or M/T; metric ton; long ton, 1/t; short ton, s/t; 1长吨=1.016公吨 1短吨=0.907公吨。 ounce, oz; pound, lb等。 2. number pcs. doz. dozen; gross;gr. Ream rm.以及包装单位如case,bale,barrel, drum bag等。 3. length metre, m.; foot, ft.;feet inch, in.; yard, yd.;等。 4. area square metre; square foot; 5. volume cubic metre; cubic foot; 6. capacity。 Litre, l. ; gallon, gal.; bushel, bu.等。 二、计量制度 metric system; British system; US system;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 SI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3条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全国从1991年1月起,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单位。我国出口商品时,除合同规定使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者外,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一般不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仪器设备。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机构批准。 三、数量的计量方法 1.gross weight gross for net 例如:鱼粉 50公斤麻袋装 “以毛作净” fish meal in gunny bags of 50 kg gross for net 2. net weight=gross weight - tare 计算皮重的方法有: (1) 按实际皮重(actual tare)。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 (3)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 (4)按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 3.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净净重(net net weight)。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5.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S2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基本内容 China rice 500m/t, gross for net 二、数量机动幅度 (一)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100,000 yards,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at buyer’s option at carrier’s option, or at ship’s option。 (二)“约量” about, circa, approximate 国际上对“约”字的含义解释不一。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 第39条a款规定,信用证凡是以“约”字表示数量、金额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对有关数量、金额或单价允许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三)国际惯例中的其他有关规定 如果合同中未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9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亦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不适用。” 如果合同中未规定机动幅度部分的计价方法,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 C3 商品的包装 packing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按其有无包装可分为散装货(bulk cargo , cargo in bulk)、裸装货(nude cargo)和包装货(packed cargo) 第一节 包装的分类 一、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transport packing)又称大包装、外包装(outer packing)。 (一)运输包装的种类 1.单件运输包装。 Carton ;wooden case; 板条箱(crate); 漏孔箱(skeleton case); plastic bag; gunny bag; wooden cask; iron drum; plastic cask; bale;捆(bundle)等。 2.集合运输包装。 又称成组化运输包装 (1) 托盘(pallet)。Roll in roll out (2)集装箱(container)。常用的规格有8×8×20英尺(即一个teu;twenty-foot Equivalent Unit)和8×8×40英尺(即两个teu)。 (3)集装包和集装袋(flexible container)。 二、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selling packing),又称小包装(small packing)、内包装(inner packing)或直接包装(immediate packing), 条形码标志 条形码(product code).1991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了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目前,该协会分配给我国的国别号为“690” 、“691”、“692”,凡标有“690”、“691”、“692”条形码的商品,即表示为中国产品。 第二节 运输包装的标志 一、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唛头 (一)运输标志的内容 运输标志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 1. 收、发货人的名称或代号。 2.目的港或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 LONDON 3. 批号、件号。 4.参考号。S/C, sales contract; L/C; I/L import license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货物装卸协调协会的支持下,制定了一套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运输标志应为四行,每行字母、数字和符号不得超过17个字母,不采用几何图形。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收货人缩写或简称;(2)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票号;(3)目的港;(4)件号。 例如:SGL…………………收货人代号 88/S/C-179345…合同号码(参考号) new york………… 目的地 1/25…………………件数代号 二、指示标志(indicative mark) this side up, handle with care, keep dry 三、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 eg. G. N. M. measurement S3 定牌和中性包装 一、定牌 1.定牌中性包装——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而不注明生产国别和出口厂商名称。 2.定牌注明原产地——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同时在商标或牌号下注明出口国制造。 3.即定牌定产地——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同时在商标或牌号下注明买方所在国家工厂制造。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 原厂委托制造——就承制的制造厂商而言、原厂装配——就委托制造的厂商而言。 二、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 对于配额限制的商品和普惠制受惠商品不得采用中性包装。 S4 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 一、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一种是作明确规定, 另一种是仅作笼统规定, seaworthy packing, customary packing 二、包装费用 包装费用除非另有规定外,一般包括在货价之中。但如果买方要求特殊包装,则超过正常包装费用的部分由买方承担,并规定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如果包装材料由买方提供,则要订明包装材料的交付方式,送达卖方的最迟期限以及逾期到达时买方应承担的责任。 三、运输标志 按照国际惯例,运输标志并无必要在买卖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一般由卖方设计确定。但如果买方要求指定时,就需要在合同中具体规定唛头的式样和内容。如约定由买方在定约后装运前指定的,则需要在合同中规定买方提供运输标志的最迟期限。 Shipping mark: P.T.O. 第四章 商品的追加服务 一、追加服务 追加服务(Additional Service)是伴随商品实体出口而提供的服务。 二、追加服务的种类 1. 商品生产上游阶段的追加服务。包括可行性研究、风险资本筹集、市场调研、产品构思和设计等项服务。 2.商品生产中游阶段的追加服务。一方面要求有与有形商品生产融为一体的追加服务,包括质量控制与检验、设备租赁、后期供给以及设备保养和维修等。另一方面又要求与有形商品生产平行的追加服务投入,包括财务会计、人员聘用和培训、情报和图书资料等软件的收集整理和应用、不动产管理、法律、保险、通讯、卫生安全保障以及职工后勤供应等项内容。 3.商品生产下游阶段的追加服务。包括广告、运输、商品使用指导、退货索赔保证以及供应替换零件等一系列售后服务。 三、机电产品买卖合同中有关追加服务的规定 1. 有关技术服务与协助条款。即规定由出口人提供使用产品过程中所需的技术培训和使用指导 2. 有关商品退货、索赔、质量保证条款。 3.有关备件、部件或原材料的供应条款。 第二篇 贸易术语和商品的价格 商品价格一般是指商品的单价。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单价须由哪几部分组成? USD500 per M/T FOB Shanghai C5 贸易术语 由于贸易术语与商品价格的密切关系,通常贸易术语也被称为价格术语。 S1 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是指一些英文缩写或简短的概念, 含义:规定了买卖双方的部分义务。如CIF 作用: 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 能减少交易磋商的时间, 节省交易的费用, 减少由于合同规定不明确而引起的纠纷。 S2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早在1812年,已出现了贸易术语。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该规则是由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的华沙开会制定的,1932年在英国的牛津作了修订。它是专门为解释CIF贸易术语而制订的,对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作了说明,并具体规定了在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1919年美国的九个商业团体制订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1941年对它进行了修订,该修正本在美国及美洲一些国家有较大的影响。 该修正本共对以下六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 1.Expoint of Origin,即产地交货价。 2.FOB, 即运输工具上交货价。该术语又分为六种。第一至第四种均属于在内陆某一指定地点交货价,第五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价,第六种为在进口国内陆某一指定地点交货价。 3. FAS,即装运港船边交货价。 4.CFR,即成本加运费(目的港)价。 5.CIF,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目的港)价。 6.Ex. Dock,即目的港码头交货并完税价。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为《通则2000》,是国际商会第560号出版物。 国际商会ICC?(我国于1994年11月加入国际商会,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了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简称国际商会CHINA)。 “INCOTERMS”正如《通则2000》的序言所说的:《通则2000》与《通则1990》相比看上去变化很小。原因很明显,即《通则》已得到世界承认,所以ICC决定巩固这种承认。 在国际贸易中,除美洲一些国家外,在未指明是采用何种惯例来解释贸易术语的情况下,通常按《通则》的内容来解释贸易术语。有时为避免争议,在合同或函电中写上 (subject to 《INCOTERMS2000》 “以《INCOTERMS2000》为准”。 应用《通则》来解释国际贸易术语时,应注意《通则》的版本。 《通则2000》共解释了13种贸易术语,从十个方面分别规定了买卖双方的义务《通则2000》将13 种贸易术语按首起字母不同分为E、F、C、D四个组 表9一1 《通则2000》贸易术语一览表 E 组 启运 EXW一Ex Works 工厂交货 F组 主运费 未付 FCA一Free Carrier FAS一Free Alongside Ship FOB一Free On Board 货交承运人 船边交货 船上交货 C组 主运费 已付 CFR一Cost and Freight CIF一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PT一Carriage Paid To CIP一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成本加运费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运费付至 运费保险费付至 D组 到达 DAF一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一Delivered Ex Ship DEQ一Delivered Ex Quay DDU一Delivered Duty Paid DDP一Delivered Duty Unpaid 边境交货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码头交货 未完税交货 完税后交货 表9一2 《通则2000》中的贸易术语一览表 贸易 术语 交货地点 风险和费用划分界限 办理 运输 办理 保险 办理出 口手续 办理进 口手续 适用运 输方式 EXW 出口国指定地点 货交买方处置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各种 FCA 出口国指定地点 货交买方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各种 FAS 装运港船边 货交船边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水运 FOB 装运港船上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水运 CFR 装运港船上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水运 CIF 装运港船上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水运 CPT 出口国指定地点 货交承运人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各种 CIP 出口国指定地点 货交承运人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各种 DAF 边境指定地点 货交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各种 DES 目的港船上 货交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水运 DEQ 目的港码头 货交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水运 DDU 指定目的地 货交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各种 DDP 指定目的地 货交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各种 S3 《通则2000》中的13种贸易术语 一、三种常用贸易术语 (一)FOB(Free on Board) FOB称为船上交货,我国也有人称为离岸价格。使用这一术语时要在其后面注明货物装运港的名称,如FOB上海。 1.《通则2000》规定的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1)卖方的主要义务主要包括∶ ①提供货物、商业发票或与之相当的电子信息。 ②在规定的时间内于指定装运港按该港口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详细通知。 ③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以及与该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 ④承担风险和费用,申领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法定批准书,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支付关税或其他法定收费。 ⑤提供交货证据,并应买方要求,协助买方取得交货证据以外的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 ⑥支付核对费用,提供运输包装并作适当标记。 ⑦协助买方取得进口或通过第三国所需的有装运国及/或产地国签发或转发的任何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提供办理保险所需的资料。 (2)买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①接受货物,支付货款。 ②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期、船名、装运地点等及时通知卖方。 ③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及与该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由于未能及时通知或未完成装运责任而给卖方造成的损失。 ④自负风险及费用,申领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法定批准书,办理进口及通过第三国通关手续。 ⑤支付除法定检验之外的装船前的检验费用。 ⑥支付及补偿卖方应自己请求而提供单证或相当的电子信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主要义务可简化为:如表5-2所述。 2.装船费用的划分问题 (1)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 (2) 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 (3) FOB并理舱( FOB Stowed)。 (4) FOB并平舱(FOB Trimmed)。 FOB S&T 3.《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的不同解释 (1)按《修正本》的规定,“FOB纽约”表示在纽约市内任何地点交货,只有FOB中第五种即“FOB Vessel”表示船上交货。 (2)而且该修正本还规定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自负风险及费用办理出口手续。 因此,若我国企业采用FOB条件从美国、加拿大及拉美国家进口,应在FOB后加上“Vessel”,如“FOB Vessel 纽约” ,并加上“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并负担出口费用”的文字。 (二)CFR(Cost and Freight) CFR称为成本加运费,在《通则1980》中其缩写为C&F。使用这一术语时,应在其后面注明目的港的名称。 1.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P.58 表5-2 2.CFR术语的变形—卸货费用的负担 (1)未作规定,则由买方负担 (2) CFR班轮条件(CFR Liner terms )。 (3)CFR 舱底交货(CFR Ex Ship’s Hold)。 (4)CFR 卸至岸上(CFR landed)。 3.装运通知问题 在CFR条件下,由买方自行投保,如果卖方将货物装船后,没及时将有关保险的资料通知给买方,而使买方漏办保险,则卖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 在FOB条件下也是如此。 (三)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称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我国有时也称为到岸价格。使用时在其后面注明目的港名称。 1.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P.58, 表5-2 2. 保险问题 (1)险别:应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CIC为平安险; (2)最低保险金额应是合同价格另加10%; (3)以什么货币投保? 3.CIF术语的变形 在CIF条件下,为明确卸货费用的责任负担,也产生CIF术语的变形。这些变形与CFR术语的变形相似,有CIF班轮条件、CIF舱底交货和CIF卸至岸上。 (四)三种常用贸易术语的比较 1.三种术语的主要相同之处∶ (1)都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 (2)交货地点皆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3)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但除非双方另有约定,除主运费和保险费之外的货物越过船舷后的费用皆由买方承担,由于各种风险造成货物的灭失和损坏也皆由买方负担。 (4)都规定由卖方①提供货物及商业发票;②将货物交至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③办理出口手续。 (5)都规定由买方①接收货物、支付货款;②办理进口手续。 (6)都是象征*货的贸易术语。象征*货(symbolic delivery)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的。实际交货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而象征*货又称推定交货(constructive delivery),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 2.三种术语的主要不同之处∶ (1)办理运输的责任的规定不同,CIF和CFR下由卖方办理运输,FOB下由买方办理。 (2)办理保险的责任不同,CIF下由卖方办理保险,FOB 和CFR下由买方办理保险。 (3)术语后的地点不同。 (4)各术语的价格构成不同, CFR价=FOB价+运费, CIF价=CFR价+保险费。 二、FCA、CPT、CIP三种术语 这三种术语是适合任何运输方式,在出口国向承运人交货的贸易术语,随着运输业的发展,这三种术语将越来越常用。 (一) FCA(Free Carrier) FCA称为货交承运人,其后接出口国的某一交货地点, 双方的主要义务 《通则2000》在下面两个方面作出了实质性改变: 1.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 2.在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通则1990》中规定,在FCA术语下,卖方分别按7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履行交货义务。而在《通则2000》中简化为:如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卖方须将货物装到买方的运输工具上,才完成了交货义务;在其他情况下,如果货物仍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载,但该货物已置于买方的支配之下,则交货就已经完成了,此时的卸载义务不需由卖方承担。 (二)CPT(Carriage Paid to) CPT称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后接指定目的地的名称, (三)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CIP称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后接目的地的名称。 (四)三种术语的比较 1.FCA、CPT、CIP的主要相同之处∶ (1)都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2)交货地点皆为出口国的某一地点。 (3)风险的划分皆以货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为界。 (4)都规定由卖方①提供货物及商业发票;②将货物交至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③办理出口手续。 (5) 都规定由买方①接收货物、支付货款;②办理进口手续。 (6) 象征*货 2.三种术语的主要不同之处∶ (1)办理运输的责任的规定不同,CPT和CIP下由卖方办理运输,FCA下由买方办理。 (2)办理保险的责任不同,CIP下由卖方办理保险,FCA 和CPT下由买方办理保险。 (3)术语后的地点不同。 (4)各术语的价格构成不同,CPT价等于FCA价加上运费,CIP价等于CPT价加上保险费。 (五) FCA、CPT、CIP与三种常用贸易术语的比较 1.相同之处。FCA、CPT、CIP三种术语是在三种常用贸易术语的基础上为了适应多种运输方式的需要而产生的,其与三种常用贸易术语的相同之处表现在∶ (1)进出口手续的办理。 (2)买卖双方在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上,FCA与FOB相同,CPT与CFR相同,CIP与CIF相同。 2.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下述方面∶(1)适用的运输方式;(2)交货地点;(3)风险和费用的划分;(4)术语后的地点;(5)装卸费用的负担;(6)运输单据。 三、其他七种贸易术语 (一) EXW——工厂交货(出口国指定地点)∶这一术语代表了在商品产地和所在地交货的各种交货条件,是卖方责任最小的术语。 (二) FAS——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在《通则1990》中规定,在该术语下由买方负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而在《通则2000》中规定,在该术语下由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F组是主运费未付术语,其共同之处是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费由买方负担。 C组是主运费已付术语,其共同之处是卖方要订立运输合同,但不承担货物从装运地启运后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及额外费用。 (三)DAF——边境交货(边境指定地点)∶在DAF条件下,卖方负责将货物运到边境指定的交货地点,将仍处于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理出口手续,承担有关费用,将货物交于买方后,其后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皆由买方负担。皆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通则2000》DAF术语下的A3条规定:“如果经买方请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可以同意以通常的条件订立后续运输的运输合同以将货物自边境指定地继续运往买方指定的进口国最终目的地。” (四)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在《通则1980》中该术语缩写为EXS。 (五)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在《通则1980》中该术语缩写为EXQ.在《通则1990》中规定,在该术语下由卖方负责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而在《通则2000》中规定,在该术语下由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六)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七)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该术语如变形为DDP(VAT Unpaid),value added tax, 则表示卖方不支付进口国海关征收的增值税。在该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 D组是到达术语,其共同之处是卖方须负担将货物运往指定的进口国交货地点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第六章 商品的价格 第一节 商品价格的确定 价格的确定一般需经三个步骤∶第一,确定基本价格;第二,根据交易条件或其他具体情况对基本价格进行调整;第三,通过商务谈判确定最终价格并在合同中订明。 一、确定基本价格 最常用的是成本加成定价法。该法是将单位商品的出口总成本加上预期利润后算出出口商品单价,或将全部出口产品的出口总成本加上预期利润得出出口商品的总价。 出口总成本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1. 出口总成本(退税后)=出口商品进价+国内费用+税金-出口退税收入。 有些出口企业用定额费用来代替国内费用: 定额费用=出口商品购进价×费用定额率 费用定额率一般为5%一10%,由出口企业按不同出口商品实际经营情况自行核定。 出口退税收入=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1+增值税率)×退税率 2. 出口总成本=出口商品进价+国内费用+税金 按这种方法计算出口总成本,则出口退税收入应包括在预期利润中。 对于生产企业,出口商品购进价则为生产成本。 按上述方法计算出来的出口总成本加上预期利润则为FOB条件下的基本价格。 上述FOB价加上运费后可得出CFR价,再加上保险费后可得出CIF价。 二、进出口经济效益的核算 常用的核算进出口经济效益的方法有下述几种∶ (一) 进出口商品盈亏额和盈亏率 1.出口方面 出口盈亏额=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 出口外汇净收入(FOB净价)×银行外汇买入价 计算结果如为正数,则为盈利;如为负数,则为亏损。 2.进口方面 进口盈亏额=进口销售收入-进口人民币总成本 进口成本=进价成本+国内流通费用=进价外汇支出×人民币汇价卖出价+国内流通费用 (二)换汇成本 换汇成本又称换汇率,也是核算出口商品的经济效益的指标之一,它是指某种出口商品获得一单位外汇收入所需的人民币成本,或者说,用多少人民币换回一单位外汇收入。我国通常计算一美元的换汇成本。其计算公式为∶ (三)外汇增值率 外汇增值率又称创汇率,是指成品出口后的外汇净收入与原料外汇成本之间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计算时,进口原材料不论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一律折合成CIF价;成品出口时,一律折算为FOB价格计算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如果原材料全系国产的或出口成品中部分原材料是国产的,其外汇成本均应比照出口该原材料的FOB价格计算。 三、价格的调整。 (一) 调整价格的一般原则 在确定基本价格之后,还应根据国别地区政策、企业的购销意图、市场行情的变化、竞争者的价格以及合同中的其他交易条件对价格进行调整。许多交易条件如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商标、运输方式、交货期、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对商品的价格产生直接的影响。一般来说,优质优价,成交数量大时价格可优惠,支付方式对卖方有利时价格可相应降低。洽商价格时,如价格本身不易调整,也可通过改变其他交易条件的方法来达到调整价格的目的。 (二)折扣与佣金。 通过折扣和佣金对价格进行调整是调整价格的常用的方法。 1.折扣与佣金的含义及其区别 折扣(Discount)是卖方按原价给予买方的价格减让。在国际贸易中,对价格的调整有时是通过折扣来实现的。根据不同的情况,卖方可给予买方一定的折扣,如现金折扣、质量折扣、数量折扣、季节折扣、中间商折扣、促销折扣等等。佣金(Commission)是中间商为买卖双方介绍或代办交易而取得的报酬。Agent, broker, buyer. 佣金与折扣不同,佣金的受益者是中间商,而折扣的受益者是买方;佣金一般由卖方收到货款后再另行付给中间商,而折扣通常由买方在付款时预先扣除。 2.折扣与佣金的表示 (1) 国际贸易中折扣的表示如下例所示: USD35 per dozen CIF New York deducting 5% discount. 注意,这种表示方法与国内某些人习惯使用的九五折的表示方法是不同的。 (2)佣金有明佣和暗佣之分。暗佣是买卖双方另行约定而不在合同中表示出来的佣金。明佣是在合同中用文字说明的佣金。明佣的表示方法一般是在贸易术语后加上“C”及佣金率,如“每500公吨美元CIFC5%纽约”,也可单独表示,如“USD500 per metric ton CIF New York including 5% commission.(每500公吨美元CIF纽约包括5%佣金)”。 3. 佣金的计算 (1)计佣贸易术语的选择 计佣贸易术语一般为合同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卖方通常按合同中采用的贸易术语所表示的价格计算佣金,然后通过佣金率来进行调整。 (2)佣金的计算 包含佣金的价格称为含佣价。通常, 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含佣价=净价+佣金。 含佣价=净价+含佣价×佣金率 如果已知净价,求含佣价,其计算公式通常为∶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例如,卖方要求按CIF价实收100美元(即净价为100美元),当佣金率为5%时,含佣价=100/(1-5%)=105.26美元。 在极少的情况下,有人用净价乘佣金率来计算佣金,计算佣金时要注意这一情况。 四、价格的换算 在进出口业务的经济核算中,在与外商洽商交易等情况下,常常遇到不同价格之间的换算问题。 (一)同一货币的价格的换算 对常用的6种贸易术语来说,最基本的是下述3个公式∶ CFR(或CPT)=FOB(或FCA)+F CIF(或CIP)=CFR(或CPT)+I CIF(或CIP)=FOB(或FCA)+F+I 其中F表示运费,I表示保险费。 (二)不同货币的价格的换算 1.人民币底价改报外币价 例如某日人民币市场汇价是每一美元人民币买入价为8.2723元,人民币卖出价为8.2760元。当将人民币底价改报为外币价时,应将人民币底价除以该外币对人民币的市场汇价中的买入价。如出口商品底价为“每件100元人民币CIF纽约”,按上述汇价改报美元价时,则为 。 2.外币底价改报为人民币价 由外币底价改报人民币价时,应将外币底价乘上外币对人民币市场汇价中的卖出价。 3.某一外币底价改报为另一种外币价 两种外币价之间的换算采用中间价计算。例如,某种出口商品底价为每公吨1000英镑CIF伦敦,国外客户要求改用美元报价,查当日纽约外汇市场汇价为1英镑=1.6528美元,则美元价=1000×1.6528=1652.8美元。 第二节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的作价方法,一般采用固定作价方法。但在极少数情况下,也采用非固定作价的方法。 一、固定作价 固定作价,即在订立合同时把价格确定下来,事后不论发生什么情况均按确定的价格,结算应付货款。买卖合同中的价格一般由单价和总值两部分组成。 (一)单价(unit price) 单价如“每公吨500美元FOB上海(USD500 per M/T FOB Shanghai)”,由四部分组成,即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货币名称和贸易术语。 1.计量单位 计量单位一般应与数量中的计量单位一致,如不一致,在计算总值时要正确换算。 2.货币名称 (1)货币的表示 目前国际*写货币名称时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简写,另一种是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国际电码。常用的货币可写为(前面为国际电码,后面为简写)∶美元─USD,US$;英镑─GBP,£Stg或£或STG;德国马克─DEM,DM;法国法郎─FRF,F.Fr;日元─JPY,JP¥;港元─HKD,HK$;人民币元─CNY,RMB¥。 从2002年1月1日起,欧盟成员国中的12个国家,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爱尔兰、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希腊、芬兰使用统一货币欧元(EURO; EUR),所有经济业务均需以欧元来进行。自2002年3月1日起,欧元12国各自的货币终止流通,完全由欧元取代。 (2)货币的选择 ①通常,合同中的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为同一货币。为了避免汇率变动而造成的风险,我方出口时应争取采用“硬币”(汇率趋涨的货币)计价支付,进口时争取采用“软币”(汇率趋跌的货币)计价支付。 如用人民币计价支付,对我方来说,不存在汇率风险损失。 外汇净头寸为零 ②有时,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汇率变动的风险,除了支付货币外,还采用计价货币进行保值。 如“硬币”计价,“软币”支付,则两种货币之间的换算汇率采用什么日期的汇率对卖方较为有利?如支付货币为DEM, 计价货币为USD10,000, 签约日 USD1=DEM1.4; 支付日 USD1=DEM1.8 而采用什么日期的汇率对买方较为有利。 如“软币”计价,“硬币”支付,则两种货币之间的换算汇率采用签约日的汇率对卖方较为有利,而采用支付日的汇率对买方较为有利。 用双方约定的货币支付,而用某些一揽子货币计价,订约时按订约日的汇率将支付货币的金额换算为计价货币的金额,在支付时,按支付日的汇率将计价货币的金额换算为支付货币的金额。 一揽子货币有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 SDR),也有由任选的若干种货币组成的货币,前述的欧元也可看作是一种一揽子货币。特别提款权的汇率目前是根据美元、欧元、日元、英镑的汇率加权平均计算出来的,其汇率比较稳定。特别提款权尽管不能作为支付货币,但作为计价货币用在合同中防范汇率变动的风险是非常合适的。 有时,合同中可规定,根据合同货币对某一货币的变化对合同货币的价格进行调整,或在这种变化超过一定的范围后进行调整。 除了上述通过买卖合同的条款防范汇率风险的方法之外,买卖双方各自可通过货币交易来防范汇率变动的风险。 3.贸易术语的选用 (1)贸易术语的表示 通常按《通则2000》的规定用相应的英文字母表示,并约定以《通则2000》为准。要正确规定术语后的地点,凡在世界上有重名的港口,应加注港口的国名。 (2)贸易术语的选择 贸易术语要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一致。 假如你是出口方,你愿意在FOB、CFR、CIF中选择哪一种? 同时,也应根据所使用的运输方式、办理运输的难易和运费的高低、运输中货物的风险、有关国家对办理保险的法律规定等实际情况,考虑采用什么术语。 (二)总值(total value) 总值一般是单价和数量的乘积。有时在合同中不表明单价,而直接标明总值,其后一般写上贸易术语。 二、非固定作价 某些商品由于其交货期较远,如采用固定价格,对双方来说都要承担较大的价格风险。为了减少风险,防止毁约,可采用下述非固定作价的方法。 (一)不固定价格,但规定作价方法 对于价格变动频繁、涨跌幅度较大的商品,可在合同中不规定固定的价格,而规定作价的方法。如“以××交易所该商品三个月期的收盘价为基础,按装船月份月平均价加××英镑计算”。 (二)暂定价格 即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暂定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结汇的依据,待日后交货前,再由双方根据当时市场情况确定最后的价格。这种做法,只适用于关系密切、信誉可靠的客户。 (三)滑动价格 该方法是指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基础价格(basic price),同时在合同中规定对基础价格进行调整的方法。例如: The above basic price will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formula based on the wage and price indexes published by the …(organization) as of …(month) …(year). Adjustment Formula: 式中: 为调整后的价格; 为订约时的基础价格;a为基础价格中的固定部分;b为原材料在基础价格中所占的比例; 为交货时原材料批发价指数; 为订约时原材料批发价指数; c 为工资占基础价格的比重; 为交货时的工资指数; 为订约时的工资指数。 C9结算工具 现钞 票据 第一节 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汇票(bill of exchange or draft)我国《票据法》对汇票作了如下的定义:“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汇票的内容 三、汇票的使用 (一) 银行汇票的使用 (二) 商业汇票的使用 1.即期汇票的使用 ①issue ,to draw ②[endorse] ③presentation, sight ④Payment 2.远期汇票的使用 ①issue ②[endorse] ③presentation ④Acceptance, accepted ⑤[discount] ⑥presentation for payment, ⑦Payment 3.dishonour, honour protest, recourse 四、汇票的种类 汇票从不同角度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 汇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banker’s bill) 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银行签发汇票后,由汇款人携带或邮寄交付收款人,收款人持汇票向付款行请求付款。 2.商业汇票(commercial bill) 商业汇票是由工商企业签发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工商企业,也可以是银行。 (二)汇票按付款期限的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 汇票上规定见票后立即付款的汇票称为“即期汇票”。 2.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 汇票上规定付款人于某个指定的日期或者将来某个可以确定的日期进行付款的汇票称为“远期汇票”。 (三)汇票按流通时是否附带有货运单据,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1.光票(clean bill) 光票是指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 2.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跟单汇票是指附带提单等货运单据的汇票。国际贸易中的货款结算,绝大多数是使用跟单汇票。 (四)汇票按远期汇票承兑人的身份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五、票据的性质 1. 流通性 2. 无因性 3. 要式性 4. 文义行 第二节 本票 一、本票的定义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其支付一定金额款项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由于出票人无条件地承担了到期支付票款的义务,因而本票就成了出票人的债务凭证,而受票人则成了相应的债权人。 二、本票的特点 (一)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自己,本票是出票人承诺和保证自己付款的凭证。 (二)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 为了强调本票是出票人的付款承诺,在英文名称上,本票被称为“note”(付款承诺),而不是“bill”(债权凭证),后者是票据的统称。 (三)远期本票不必办理承兑 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自己,因此持票人无须向付款人提示,要求进行承兑以便到期后付款。 我国《票据法》关于本票的绝对要件与相对要件的规定与《日内瓦票据统一法》只有一处区别,就是我国的《票据法》规定,本票的付款期限只有见票即付一种,不允许开立远期本票。 本票的格式见表8-2。 四、本票的种类 本票的分类方法一般按出票人的身份不同分为三种: (一)商业本票(commercial promissory note) 商业本票又称“一般本票”,是指由企业、公司或个人签发的本票。在普通的国际贸易结算中,商业本票很少使用。 Forfeiting 福费庭 (二)银行本票(banker’s promissory note) 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的本票。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银行本票。 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本票只有银行本票一种,使用上有较严格的限制。客户在申请签发银行本票时必须缴存足额的票款,付款期限也只有见票即付一种,提示期限为自出票日起2个月。 第三节 支票 支票在国内经济交易及国际非贸易结算中的使用十分普遍,但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主要是用来支付一些小额的零星费用,因此使用范围不如汇票广。 一、支票的定义 支票(check or cheque)是银行存款户签发的,要求银行见票时立即从其账户中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给指定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书面支付命令。支票可以被看作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二、支票的内容 支票的格式见表8-3。 三、支票的特点 (一)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支票的出票人首先必须是银行的存款户,在银行要开立有存款帐户,在银行没有存款帐户的人不能成为支票的出票人。其次,出票人与存款银行之间有使用支票的协定,存款银行同意存款人使用支票。最后,支票的出票人必须使用存款银行统一印制的支票。支票不像汇票和本票那样可以由出票人自己制作。 (二)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支票是即期付款,付款银行必须见票即付。因此,支票没有到期日,也没有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如果出票人想将支票用于远期支付,可以在出票时将支票的出票日期往后推迟。 (三)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 支票必须由银行而不是由其他人来付款,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从客户的银行帐户余额中划出款项用以支付支票的金额。 (四)支票的出票人必须负票据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 四、支票的种类 支票根据特征的不同可以进行以下几种分类: (一)根据支票收款人的抬头不同,可分为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两种 1.记名支票(cheque to order) 记名支票要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栏中写明收款人的名称,取款时必须由收款人签名后才能支取,记名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2.不记名支票(cheque to bearer) 不记名支票又称“空白支票或来人支票”,指在支票上不写明收款人的姓名,任何人只要持有这种支票,都可以向银行要求付款,取款时也无须在支票背面签名盖章。 (二)根据支票对付款有无特殊限制,可分为 1.普通支票(open cheque or uncrossed cheque) 普通支票又称“公开支票或未划线支票”,是对付款无特殊限制的一般支票。普通支票的持票人可以持票向付款银行提取现款,也可以通过其往来银行转账收取款项。 2.现金支票 (cash check) 3.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 划线支票是指由出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划上两条平行线的支票。划线支票的持票人只能委托银行转帐收款,不能直接提取现金。 (三)根据支票的信用保证,可分为保付支票和空头支票两种 1.保付支票(certified pay cheque) 保付支票是指由付款银行加注“保付”(certified to pay)字样的支票,这种支票在向银行进行提示时,银行会无条件地保证付款。 2.空头支票 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因为超过其在银行帐户中的授信额度,会遭到银行拒绝支付的支票 五、汇票、本票与支票的比较 汇票、本票和支票之所以能成为不同的票据,是因为它们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彼此间存在一些差异。具体来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本性质不同 汇票与支票都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是由出票人命令另一个人支付款项,是委付证券,所不同的是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企业或个人,而支票的付款人一定是银行;本票是一种无条件的支付承诺,出票人承诺由其本人支付款项,是己付证券。 (二)基本当事人不同 汇票和支票的当事人都是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本票的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因为出票人本身承担着付款责任,与付款人是同一人。 (三)出票人承担的责任不同 即期汇票与本票、支票的出票人,自始至终都承担主债务人的责任;而远期汇票在承兑后就由承兑人承担主债务人的责任,出票人退居为从债务人。 (四)付款期限不同 支票是即期付款的票据,见票即付,没有远期支票。汇票和本票都有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之分,有到期日的记载;但是汇票有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而本票没有,因为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人,无须进行承兑。 (五)当事人的资金关系不同 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不必事先有资金关系;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出票人就是付款人,无所谓双方间的资金关系;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则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进行签发。 (六)出票份数不同 汇票有一式两张或数张,在实务中可以成套签发。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防止因一次性寄单发生延误、遗失或损毁的意外事件,避免影响交货和收款的顺利进行;而本票和支票都只有一张正本。 C11 结算方式 S1 汇付 remittance 汇款 一、 汇付的种类 (一)T/T;telegraphic transfer payer→ remitting bank→ paying bank → payee 电讯付款委托通知书 (二)M/T;mail transfer payer→ remitting bank→ paying bank → payee 信汇委托书 (三)D/D; 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 票汇的结算工具: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如你将英镑换成美元,同时汇给国外,是电汇换得的美元多,还是信汇换得的美元多? 二、 汇付的使用 (一) 汇付是商业信用 (二) 具体使用方式 1. payment in advance 2. cash with order; C.W.O. 3. cash on delivery; C.O.D. 4. open account trade; O/A 5. remittance against documents S2 collection 一、 托收的种类及其业务程序 (一)光票托收 eg. (二)跟单托收 shipping documents 1. 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1) D/P at sight ①发货 ⑥提货 ⑧付款 ②申请 ④提示 ⑤付款 托收 交单 ③委托代收 ⑦付款 (2) D/P after sight ①发货 ⑥提货 ⑤” ⑧付款 ②申请 ④提示 ⑤’ 到期 托收 承 付款 ③委托代收 兑 交单 ⑦付款 如付款人想提前提货: A.提前付款 B.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借单提货 (1) 代收行自行决定的 (2) 委托人指示的 2. D/A;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①发货 ⑥提货 ⑧付款 ②申请 ④提示 ⑤’ ⑤” 托收 承兑 到期 ③委托代收 交单 付款 ⑦付款 二、 托收的特点 1. 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关系? 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 2. 是银行信用还是商业信用? 3. 进出口贸易中对哪方有利? 案例 三种跟单托收中对卖方来说哪一种风险最大?其次? 三、 URC522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 四、 出口时使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cf.P.250 TO ORDER to order of ***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 S3 L/C 信用证是由谁开给谁的? 一、 信用证的内容 cf 附件二 SWIFT信用证 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 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 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Available by acceptance 二、 信用证的特点 (一)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二)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开证行的付款保证,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索赔或抗辩的影响。 (三)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 1. 付款的条件是单、证严格一致,包括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2. 但只要求单、证表面一致。 某出口公司与日商签订了一项出口苹果合同,但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却把品名误写为“桃子”。我出口公司为了使单证相符,将错就错,将所有单据上的品名均按“桃子”制作。请问∶(1)我出口公司能否顺利结汇? (2)这种做法有无不良后果?为什么? 三、 信用证的性质和作用 (一)性质? (二)作用 四、 信用证的主要种类 1. irrevocable L/C 2. confirmed L/C 3.远期(usance)L/C (1)通常的,卖方远期L/C 承兑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 远期议付信用证 (2)买方远期信用证 The usance draft is payable on a sight basis, discount charges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buyer’ account. 3. transferable L/C ⑤发货 ④ ⑥ 转证 交单 议付 ②通知 ①开证 ③通知转证 ⑧索偿 ⑦换单、议付 4. back to back L/C 5. revolving L/C 6. reciprocal L/C, counter L/C non-operative clause S4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一、 银行保函 L/G; 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 (一)L/G的种类 1. 还款保函 (1)借款人 → 银行 →贷款人 (委托人、申请人) →(保证人)→受益人 (1) 定金保函 (2) 留置金保函 2. tender guarantee 3. 履约保函 (1)进口保函 (2)出口保函=定金保函 4.其他保函 如提货保函 (二)银行保函的基本内容 基本栏目、责任条款、保证金额、有效期、索偿方式 索偿方式即索偿条件: 1.有条件的索偿。1978年325规则《合同保证统一规则》。 2.见索即偿(请求即付)。1992年458规则《见索即偿保证书统一规则》。 (三) 保函的应用 以我方进口成套设备为例: 进口方 出口方 定金保函、出口许可证副本、汇票 付定金 进口保函 发货、托收汇票 付主要款项 分批付其余款项 二、 备用信用证 standby L/C 作用与银行保函相同 凭单证一致付款 惯例:UCP500; ISP98(《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1998》);458规则。 S5 保理 factoring C14 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使用 (略) 注:托收和信用证方式相结合 转移存款 第五篇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C12 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 surveyer 一、两种类型的商品检验: (一)法定检验。即进出口国家的有关检验机构按照本国政府的法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的强制性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或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进口或出口。 (二)公证鉴定。是指由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者(公证鉴定机构)出面对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生产装运技术条件或货损货差等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证书,作为对外贸易的各类关系人(卖方、买方、用户、生产供货部门、运输、保险契约的有关各方、各类代理人)交付货物、支付货款、结算各种费用、报关、纳税、处理各种争议和索赔的依据。 公证鉴定与法定检验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不是强制性检验。 二、检验的内容 P.283 有关检验证书有: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数量检验证书、包装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卫生健康检验证书、消毒检验证书、熏蒸证书、温度检验证书、价值检验证书、残损检验证书、船舱检验证书、货载衡量检验证书等。商检局也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 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preference 三、商品检验机构 (一)我国的商检机构及其工作 我国的商检机构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更早称为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CCIB。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设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商品主要产地和主要集散地的商检分支机构。(2)专业商检机构。对于进出口的船舶、药品、锅炉、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检验和检疫工作,分别由有关的主管检验部门承担。(3)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C.C.I.C)。它以民间第三者的地位承办国内外贸易、运输、保险部门、制造厂家以及外国检验机构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和鉴定业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分支机构是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机关,其主要工作有: 1.法定检验。指根据国家规定,对重要进出口商品实行强制性检验,它是实行商品品质管理的主要手段。属于实施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进口或出口商品,非经商检局检验合格并出具证明者不准进口或出口。 目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有: (1)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 (2)国家食品卫生法规定应实施卫生检验检疫的进出口食品。 (3)国家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应检疫的动植物商品。 (4)对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货舱和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5)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技术的性能鉴定和使用规定。 (6)据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境商品的检验检疫。 (7)其他。 2.公证鉴定。指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公证鉴定人的身份从事商品检验等公证鉴定工作,签发各类检验证书。 3.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除从事法定检验和公证鉴定工作外,还通过行政手段,对出口商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进出口商品的收购、用货单位的检验工作和进出口商品质量,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中包括∶ 对属于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实施监督管理;对涉及安全、卫生等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根据出口食品加工厂、仓库实行卫生注册制度;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加施商检标志和封识等等。 (二)国外的商检机构 国外的商检机构有官方的,如“美国动植物卫生检验署”(APHIS)、“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日本通商产业检查所等。有非官方的,如美国的“保险人实验室”(U.L.)、“英国劳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等。它们中有的由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进行某项商品或某一方面的检验管理工作。 四、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一)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装船前检验。 (1)在产地检验:由买方的验收人员或买方委托的检验机构的人员在货物离开产地之前进行检验或验收,经检验后买方一般不得对货物品质提出异议。 (2)以离岸品质、数量为准: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以装船前由装运港口的商检机构所签发的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买方一般不得根据到货时品质或数量与离岸时不符而提出异议或索赔,即没有复验权。但如果货物到目的地时的变质是由于货物在装船时一般检验无法发现的瑕庇引起的,如货物的包装有虫卵而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生虫,买方是可以向卖方索赔的。 2.在进口国卸货后检验。 (1)以到岸品质、数量为准:是指货物到达目的港于卸货后由该处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的品质、数量证书作为最后依据。 (2)在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于一些不便于在目的港卸货时检验的货物,可规定货物的品质、数量以用户所在地检验机构的检验为准。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即以装运港检验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享有复验权。这一作法对买卖双方都比较公平合理,因而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我国也以这一作法为主。这一作法有时也因装运地和目的地两地检验机构的差异而产生纠纷,如协商解决无效,可交第三国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性检验。 4.离岸重量、到岸品质(Shipping Weight and Landed Quality):即以装运港检验机构出具的重量证书作为重量的最后依据,以目的港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品质的最后依据。 5.在出口国装运前预检验,在进口国最终检验∶即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在出口国装运前由买方派员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预检验,货物运抵目的地后,买方有最终检验权。有时还规定允许买方或其检验机构人员在产地或装运地进行监造或监装。 (二)检验或复验的机构 我国的检验机构一般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国外的检验或复验机构必须是办事公正、有技术能力和信誉的机构。检验机构的选定一般是与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联系在一起的。 (三)检验证书 不同的检验内容,商检机构出具不同的检验证书。合同中要根据有关的贸易条件、商品的特点、有关的法规及贸易习惯规定卖方应提供的检验证书的种类。 (四)复验期限及复验期限的起算时间 复验期限实际上就是索赔期限,超过复验期后,买方在没有取得卖方同意延长索赔期的情况下,就失去了索赔权。复验期限的起算时间要根据商品的特点和运输的特点而定,海洋运输方式下大多采用货到目的港卸货后开始起算的方法。 (五)必要时,须在合同中规定检验标准与检验方法。 C13 索赔 索赔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买卖双方间的贸易索赔;二是向承运人的运输索赔;三是保险人的保险索赔。这里介绍的是贸易索赔。 所谓索赔(Claim)就是受损方认为另一方违约而向另一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受理索赔的一方处理索赔的行为称为理赔,理赔并不表示已经同意赔偿。 一、违约的处理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违约的行为有多种,有的是卖方违约,如拒绝交货、延迟交货、或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等;有时是买方违约,如无理拒绝接收货物,或拒绝支付货款等。 不同的违约行为各有相应的处理方法,或称救济方法,这些方法可以分成三类: (一)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即受损方有权直接要求或通过法院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如卖方不交货,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二)撤销合同 英国把违约分为 breach of condition, breach of warranty.另外还有违反中间性条款或无名条款。 美国把违约分为 material breach, minor breach 《公约》把违约分为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non-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规定撤销合同这种处理方法,只是在违约是根本违反合同时才行使。 什么是根本违反合同呢?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致使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据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发生这种结果。” (三)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处理违约的主要方法,即违约方对因其违约而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一方在另一方违反合同时所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为行使其它处理方法而丧失,例如一方要求撤销合同时,还可继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二、合同的索赔条款 索赔条款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1.索赔依据:主要指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在提出索赔时必须具备的各种合法依据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如商检机构的货损证明,缺货证明等。 2.索赔期限:也称索赔时效,这里所指的索赔期限属于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一般是指买方因品质问题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的有效期限,它与复检期限一致,一般要看商品的性质、运输、检验的繁简等情况而定。要注意的是,约定索赔期限不同于法定索赔期限。 法定索赔期限是指根据有关法律受损害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期限,它的期限比较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为自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之内;我国《合同法》129条规定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四年。但注意此条与我《合同法》158条的不同。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约定索赔期限,则约定索赔期限的效力大于法定索赔期限的效力。如果合同中未规定索赔期限,则实际索赔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索赔期限 3.索赔金额:一般在合同中规定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额,也有的订出罚金条款,如我国企业的一些进口合同中规定∶“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买方可同意推迟交货期,但卖方必须同意付款银行在议付货款时扣除罚款。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每延迟七天,罚金为每七天收取合同总金额的0.5%,不足七天的按七天计算,罚款总额不超过货物总值的5%。如超过合同规定装运期限10星期后,卖方仍不能交货,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而卖方仍须立即付给买方上述罚款。” 三、索赔和理赔中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如买方已接受货物,则不能提出索赔。下述情况表示买方已接受货物:?买方已明确表示接受;?在索赔期限内未提出索赔;?买方作出了与卖方的货物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如已将货物售出等。 2.正确确定索赔的对象。如果损失是属于承运人的责任,则应首先向承运人索赔;如果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合同承保责任范围内,应向保险公司索赔;right of subrogation 如果损失是由于卖方的责任,如包装不良造成的损失,则买方应向卖方提出索赔。 3.正确确定索赔项目和金额。索赔项目和金额不可能预先在合同中规定下来,索赔时要根据实际损失确定适当赔偿金额。如卖方拒绝交货,赔偿金额一般按合同价格与违约行为发生时的国际市价差额计算。再如卖方交货的品质规格与合同不符时,索赔项目应包括货物本身的损失、仓储费用、利息、国外运费和国内运费、检验费、保险费、各种杂费以及如果货物完好可以得到的利润。 C14 仲裁 处理争议的方法: negotiation, conciliation, arbitration, litigation. 一、仲裁概述 对外贸易仲裁(Arbitration)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Award)。 仲裁比之法院诉讼,审理时间短,所花费用少;由于仲裁是通过专业人士进行的,有较高效率与公正性;对双方的商业关系影响较少,且不象诉讼那样影响商誉;另外仲裁也有相当的法律效力。所以,仲裁是在买卖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处理争议的通常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它有两种形式∶ 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在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可依据仲裁条款单方面申请仲裁。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提交仲裁协议。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按照我国和多数国家的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主要有下述相互联系的两方面的作用∶ 1.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和仲裁机构接受仲裁的依据。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可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我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及其规则 仲裁机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常设的仲裁机构,一种是临时的仲裁庭。相应的仲裁形式可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目前国际商事仲裁绝大部分采用机构仲裁。 外国的常设仲裁机构有,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士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等。还有附设在某个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 我国常设的涉外商事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也即中国国际商会)内设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和上海分别设有分会。仲裁委员会有一百多位仲裁员,他们由在法律、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外人士担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经中国国际商会批准后,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我国《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程序包括下述几个过程: 1.仲裁申请:申诉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附具所需材料,预交仲裁费。 2.答辩或反诉:被诉人根据申请书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或申请反诉。 3.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可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如由三名组成,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后,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如由一名仲裁员单独组成仲裁庭,该独任仲裁员也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审理和裁决:仲裁庭依情况进行开庭审理或不开庭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可对案件进行调解或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 四、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一)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是指在哪个国家进行仲裁。仲裁地点的选择与仲裁时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及法律有直接的关系,所以是相当重要的。我国对外贸易一般有三种做法:(1)首先争取在我国仲裁;(2)在被告国家进行仲裁;(3)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二)仲裁机构 如果合同中规定在我国仲裁,则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规则和程序 一般仲裁机构确定后,仲裁则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在我国即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The award is final and bo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当事人一旦签订有仲裁协议,则排除了法院对有关争议的管辖权,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是终局性的。这种终局性体现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任何一方不可以向法院或其它机关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要求;同时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裁决,如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合同中一般都规定仲裁裁决的效力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皆有约束力。 五、仲裁裁决在国际间的承认与执行 由于买卖双方分处两国,对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各国法律各有其规定,这就给仲裁裁决的执行带来了困难。1958年在联合国主持下,在纽约缔结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纽约公约》的主要内容是要求所有缔约国承认当事人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和申请执行地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我国已于1987年4月22日正式加入该公约,并依公约的规定作了两项保留:“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C15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和人力所不能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二、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 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一般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水灾、火灾、飓风、大雾、暴风雨、地震等“自然力量”引起的意外事故;另一方面是由于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社会力量”引起的意外事故。但有的国家如美国习惯上不包括由于社会力量引起的意外事故。某些事故,例如签约后价格的上涨或下跌、货币汇率的变动,虽然对当事人来说是无法控制的,但这是交易中常见的现象,并不是不可预见的,所以不属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由于国际上对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并没有统一的解释,各国法律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自行商定。例如,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4条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三、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涉及下面几方面的内容: 1.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 合同中对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的规定一般有三种方式: (1)概括式:即在合同中不具体说明哪些现象是不可抗力事故,只作概括的规定,如“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卖方不能交货或延迟交货”。 (2)列举式:即在合同中明确列明哪些是不可抗力事故。凡合同中没有说明的,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加以援引。 (3)综合式:即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综合并用的方法,例如:“由于战争、地震、严重的风灾、雪灾、水灾、火灾以及双方同意的其它不可抗力事故。”综合式方法既不象概括式那样笼统,又不象列举式那样死板,一般使用较多。 2.不可抗力事故的处理 不可抗力事故的处理,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解除合同,其结果是免除有关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另一种是变更合同,其结果是免除当事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变更合同包括延迟履行、替代履行或减少履行。如果事故只是暂时或在一定时期内阻止履约,则遭受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就只能延迟履行合同或采用其他方法变更合同。如果事故的发生已影响到履约的根本基础,使履约成为不可能,例如,特定标的物的灭失,或事件的影响比较严重,非短期内所能复原,则可撤销合同。不可抗力事故的处理,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加以具体规定,也可不加以具体规定。 3.出具不可抗力事故的证明机构 在我国可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证明,也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证明。 4.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通知的期限及方式 如我国的一些出口合同规定∶“卖方须用电传或传真通知买方,并须在14天以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此类事件的证明书。”  第六篇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C16 交易磋商和合同的订立 S1 交易磋商 交易磋商是指交易双方(卖方和买方)通过一定的程序对买卖的各项交易条件进行谈判,最后达成协议的整个过程。 交易磋商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口头形式,包括买方上门求购,卖方出国推销或买卖双方在交易会上磋商这一类面对面的磋商和买卖双方通过电话进行磋商。另一种是书面形式,包括买卖双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和传真等方式进行的磋商。 交易磋商可通过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这四个环节来进行,也可不经过这四个环节,但发盘和接受这两个环节是必不可少的。 一、询盘(Inquiry) 询盘又称询价,也称为发盘邀请(Invitation For Offer),是指买方欲购买或卖方欲销售某项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商品的一项或几项交易条件,或邀请对方发盘的表示。 交易磋商中,询盘的内容对询盘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发出询盘的一方较为主动,可通过发出询盘了解市场行情,选择交易条件较为优惠的客户成交。但是由于是询盘,不易受到对方的重视,如果只询盘而不成交,容易失掉信誉。 二、发盘(Offer) 发盘,又称发价或报价,是指卖方或买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交易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肯定的表示。发盘如由卖方发出,称为卖方发盘;如由买方发出,则称为买方发盘,或称“递盘”(Bid)。 发盘对发盘人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即如发盘被有效地接受,则发盘人须按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行事,或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所以发盘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是合同成立的条件之一。 (一)构成发盘的条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按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据此,一项发盘要有效,须满足下列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公约》第14条第(2)款对这一条件作了进一步的说明∶“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例如,出口商发送的商业广告,没有指明特定的受盘人,便不是发盘,而只是发盘邀请。 2.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一项发盘,其内容要达到“十分确定”,则要求其所列的交易条件是明确的、终局的和完整的。 (1)所谓明确的(clear),是指主要交易条件清楚确切,没有象“参考价”、“可接受的价格”这一类含糊和模棱两可的词句。 (2)所谓终局的(final),是指无保留条件,没有象“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subject to unsold”这类限制合同生效的字句。 (3)所谓完整的(Complete),可分为三种情况: ① 我实际工作中,发盘应当列明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交货期、价格和支付7项条件。 ② 《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规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其他交易条件,则按该《公约》的有关规定使之完整。 ③ 表面上不完整,实际上完整。由于买卖双方在以前的函电和合同中对某些交易条件已作了规定,或者买卖双方事先已订有带有“一般交易条件”的协议,或者买卖双方在先前的业务交往中对某些交易条件已形成了习惯的做法,使得发盘没有完全列出上述7项交易条件,是否具备这些条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 3.表明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即发盘必须表明在得到受盘人的接受时,发盘人将按发盘的内容与受盘人订约。实际业务中这种意旨可用“发盘”(offer)、“实盘”( firm offer)、“递盘”( bid)等术语和语句加以表明,也可采用双方约定的方式来表明。 4.送达受盘人 《公约》第15条第(1)款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发盘于送达被发盘人时生效”。 举例: (二)发盘的有效期 发盘的有效期是指可供受盘人对发盘作出接受的期限。 1.发盘人对发盘的有效期如不作明确规定,则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有效。这段“合理时间”究竟多长,国际上并无明确的规定或解释。为避免纠纷,发盘时最好对有效期作出明确规定。 2.明确规定有效期。规定发盘有效期的方法有多种,最明确具体的方法是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其中又分为两种:(1)仅规定最迟接受期限,如“发盘限××日复”。(2)规定接受到达受盘人的最迟期限,如“The reply should reach here before May 1st our time.发盘限我方时间××日复到此地”。这种做法更为明确,我们一般采用这种做法。 (三)发盘的失效 一项发盘在下述情形下失效,即对发盘人失去约束力: (1)过时lapse of time。即超过了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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