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黄超为上下班方便,通过中介公司在单位附近找到一套较为满意的房子,该房位于塔楼的20层。多年北漂的经历,使黄超十分在意高楼的电梯运转情况,特别在签租房协议时,要求业主秦蓝必须保证该房及全部附属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由于原来的房屋租期5天后将满,黄超还与秦蓝约定,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交付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屋,否则承担违约责任。签完协议,黄超向秦蓝交付了定金。 之后,黄超积极准备乔迁新居,又是收拾家具和物品,又是联系搬家公司,还约了6个好友到时前往新居庆贺。 谁知,在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上午,当黄超带着搬家公司将家具物品搬至新居楼下时,却发现电梯停运了。一打听,原来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发生物业管理合同纠纷,物业公司以停止电梯运行的方式要求业主解决纠纷。 将家具物品徒步搬上20层楼简直不可想象!黄超也不可能每天这样爬上爬下。他急忙联系秦蓝,但一连几天,对方仍然不能解决电梯问题。黄超要求解除合同,让李女士退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对此,秦蓝认为,房屋及配套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并非自己的过错,因而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经签订,除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上海市远大律师事务所郭小帅律师认为,本案中,业主愿意且能够将自己的房屋交给黄超,却由于物业公司的原因,该房关键的配套设施——电梯不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导致该房屋不具备合同约定的正常使用功能,造成张先生合同签订目的无法实现。 秦蓝不能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虽然从表面看她没有责任,是第三方即物业公司的原因,所以,秦蓝应向承担违约责任,事后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解决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