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之"民不与官斗,贫不与富斗"千年痼疾之根源
历朝历代,因为留传了很多“民与官斗,贫与富斗”的失败案例。所以在中国人的处世哲学中形成了“民不与官斗,贫不与富斗”的智者之语。
此言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与和谐。但在另一方面却促进了“官欺民,富凌贫”之可悲局面,也促进了官场的*与商场的奸诈,以致成为历朝历代的顽疾。
和平、民主、博爱、自由是每个人心中的理想,但真正要实现却须要每个公民去监督社会,自律自己。
中国几千年的文化精髓是万事要合情、合理、合法,再合法的事情只要不合情理,也是得不到社会认可的:如范美忠,跑的合法,却不合情理,招来跑声一片,后来与郭开仗,范美忠说出了心里话,跑只不过是本能,不是逃避,又取得了人民的认可,这是合情理,法在此又被淡化。
中国人不主张打官司,所以只要官司出现,就是父子也就成了路人或仇人,同时又强调不能冤冤相报,所以以德报怨就成了公认的美德。
法律在中国要想与西方一样成为一个法治社会有点不现实,所以很多法律只不过是一个理想的一纸空文,只能是很多政客的娱乐工具而已。
秦香莲是中国民间英雄模范,她的行为说出了千万国人的心里话,所以民间敬重她,她的刚正不阿催生了中国官场的理想人物—包青天。而包青天的刚正不阿也因秦香莲的正直而诞生,并巧妙的形成了合情合理合法的理想境界,而陈世美,却成了那可以一夫多妻(合法的)法制时代的牺牲品。试想,如果陈世美能像范美忠一样发乎情的说出他自己贪图富贵,乞求秦香莲原谅,乞求公主原谅,乞求包拯原谅,以情感人,那结局自会是另一番景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任法院院长谢觉哉说得好:“合乎人情的习惯,即是法。司法的人,要懂得情理,要懂得不近乎情之理和不合理之情,然后断案,就会合法。”
合乎情合乎理之法,虽无法而有法;不合情不合理之法,虽有法而无法。如一个人骑车闯红灯受到了交警的训斥,最后这人每遇红灯总想趁机闯。有一次闯红灯,一交警上前行礼制止,并说了几句关心他的话,从此此人从未再闯红灯。即合乎情理之执法能让人产生自律心理。
所以,樊改改认为,构建一个和谐幸福的社会,不是靠人民民主专政,不是靠律师雄辩,而是靠几千年来中国人心中的不成文法——那就是合情、合理、合法。
法是最后一位,前二者为纲,而法只是为目,纲举目张,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而疏是宽容,不漏却是自取,正如无意与故意之让人之原谅与不恕。
樊改改于2008年7月28日星期一下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