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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座即罚款”完全是法律在“狗拿耗子” (2008/07/04 14:43)

“不让座即罚款”完全是法律在“狗拿耗子”

◇衙外

我曾经不止一次在公交车上将面对身旁老人而无动于衷的年轻人从座位上拍起,为此还曾跟对方发生过不小的言语冲突。老实说,每当这种事情发生,我心里并非绝对理直气壮,有时候还会为此惴惴不安。我会想,年轻人给老弱病残让座只是一种美德——美德是比公德更高一个层次的德行——虽值得大力提倡,但它终究不是一项法定义务。我虽然将对方拍起时很有礼貌,但它毕竟属于一种对他人私权的干涉。然而,我没想到,我这样的干涉将来居然可能变为合法化,在郑州,我所在的这座城市,“我”将来不仅可将不为老人让座的年轻人拍起甚至拽起,而假如对方敢不服气,还可要求驾驶员将赶下车去,乃至让他为自己不“五讲四美”而出点“血”……

据7月3日《河南商报》载,《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最近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审议。根据草案,在公交车上,乘客不主动为老弱病残让位的,驾驶员、售票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驾驶员、售票员可拒绝其乘坐,而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还可对乘客处以50元罚款。

这个规定着实让我感到惊诧,美德居然被“整容”成这样一张粗暴的嘴脸?且不说,如此将道德法律化,本身就是对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蜕化,也不说如此规定根本不具备基本的操作性,我们可以想见的现实结果是,它非但难以达到立法者“提高城市文明程度”的初衷,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制造不和谐因素,从而降低这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刚才说了,年轻人给老弱病残让座本来只是一种比公德更高一个层次的美德,终究不是一项法定义务。公交车作为一种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任何人投币上车后,就相当于和公交公司订立了合同,安全、舒适地抵达目的地,是他理应享受到的服务。除了车上已经设置好的“老弱病残孕专座”外,一个人坐在座位上面对老弱病残无动于衷,道德或许可以对其指手画脚,而法律则必须对此保持必要的“矜持”,仅因对方不让座就赶其下车乃至罚款,不仅是对道德的一种谋杀,更是对法律威严的一种戕害。因为最终,面对这样的规定,主动让位者的道德优越感将荡然无存,而法律也会因其“狗拿耗子”而威严渐失。

有一个道理我们反复说过,现在看来还有再说的必要,法律说到底,只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它的主要功能当然是为了更好地维持社会秩序,但从功利层面上讲,法律必须低于秩序。法律是被强化的秩序,但不是秩序的全部内涵。而一些立法者试图将社会生活全部法律化,那只能造成着社会的僵化。

(涉足一句,我今天写的这篇文章里观点,跟我一再批评的“范跑跑”现象没有任何矛盾。“范跑跑”是作为教师没有职业道德,而严格来说,不为老人让座者甚至没有违反“公德”,他们只是“私德”相对低下而已。)

                                                                            杭州日康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肖志青为您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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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日期:
2008-03-22 13:37:55
修改日期:
2008-10-08 09: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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