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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信用卡的狂顶! (2008/07/10 09:47)

南京市民王超(化名),两年前用信用卡透支欠下银行7884元,两年后,7884元欠款已经变成35478元,昨天(3日),为了催促王超还款,南京银行将他诉上法庭南京白下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连王超自己都觉得这场官司他输定了,谁知,庭审过程中却忽然峰回路转,王超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直言:35478元,是由本、息、复利、滞纳金四部分组成,本和息,应该还,但复利和滞纳金,银行都不该收,尤其是滞纳金,银行是根本无权使用这一术语的。 南京市民王超(化名),两年前用信用卡透支欠下银行7884元,两年后,7884元欠款已经变成35478元,昨天(3日),为了催促王超还款,南京银行将他诉上法庭——南京白下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连王超自己都觉得这场官司他输定了,谁知,庭审过程中却忽然峰回路转,王超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直言:35478元,是由本、息、复利、滞纳金四部分组成,本和息,应该还,但复利和滞纳金,银行都不该收,尤其是“滞纳金”,银行是根本无权使用这一术语的。

  记者随后采访南京大学法学院邱鹭风教授,她明确表示支持律师的观点,她说:“信用卡欠款"利滚利"是许多银行遵守的行规,但它其实就是霸王条款。”

  法庭辩论复利和滞纳金到底该不该收

  吓了一跳成被告才知欠下3.5

  王超被银行起诉的原因,是他在2006年1月,用信用卡透支7884元。这笔钱拖了两年一直没还。对此,王超的解释是,不还钱是因为银行没及时提供对账单,致使他不能及时了解自己信用卡是否欠款。“两年里,我没收到银行任何方式的催缴。直到近期,银行提起诉讼,我才得知,欠了银行一笔钱。”而除去没收到银行催缴单这点不谈,王超最不能理解的就是为什么当初只欠7884.05元的本金,两年后就变成了欠款35478.01元!银行2年期存款年利率不过4.68%,2年期贷款年利率是7.56%,信用卡欠款两年居然能翻5倍?!”这样的“利滚利”着实让王超吓了一跳。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他聘请了律师。

  唇*舌剑复利和滞纳金都不该收

  昨日庭辩,银行方“义正辞严”,欠债还钱呗。但没想到,被告律师的辩诉令局势“峰回路转”。“我们认为原告没有及时履行通知被告还款,在时隔2年后提出诉讼,目的是谋取高额的复息和没有法律依据的滞纳金。我们认为银行要收,也只能收本金7884.05元以及合法利息7884.05×0.0005×900=3547.82元。”

  被告方的诉辩围绕三方面。

  一、银行未及时向被告提供对账单,没有履行通知义务。

  王超自2006年1月19日还款后,银行就没有及时向王超提供对账单,致使他不能及时了解自己是否欠款,在近两年的时间内银行也没有用其他方式向他催缴过欠款,所以才造成欠款,对此银行存在一定的过错。

  二、银行收取复利违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是这样规定的: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应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

  三、银行收取信用卡客户的滞纳金,无法律依据。

  滞纳金这一概念是属于行政法规范畴的,是指具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征收规费的过程中,因义务人迟延交纳规费,而需额外交纳的金钱,它被视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也就是说,不属于行政部门或受行政部门委托的银行无权收取滞纳金。由于双方均需要进一步交流证据,法庭昨天并未做出判决。

  记者调查欠款“利滚利”是不成文规定

  信用卡欠款“利滚利”,记者使用信用卡多年,对此亦是深信不疑。但昨天的这场庭辩不由也让记者怀疑,这样的“利滚利”难道就是应该的吗?

  记者昨天随机在南京的几家大银行调查发现,逾期不还信用卡欠款,老百姓需要支付四块资金即“本+息+复息+滞纳金”,这仿佛已是不成文的“行规”。比如,在两家以发行信用卡闻名的银行那里,记者看到,信用卡的章程里,都有相关规定,只不过,一家叫做“滞纳金”,一家叫做“延滞金”。

  更耐人寻味的是,很多业内人士也只知道“罚息很重、千万别欠款”,至于更细的计算方式,则无法一张口就报出了。一家知名股份制银行的信用卡部人士介绍,“利息是每日万分之五、也就是年息18.25%。刷卡消费过了免息期,以及通过ATM透支取款,银行就会收取。”至于“滞纳金”,则是按欠款的5%,最低10元计算,时间是按期结算,下一期计算时照前面的“利滚利”。另一家银行表述类似,不过“滞纳金”头一期只把最低还款额当作本金,第二期则不一样。举例来说,头一期欠款1万元,最低还款额是1千元。如果持卡人没还,1万元先按日息万分之五收利息,1千元按5%收一期滞纳金;到了下一期还没还,则前面这些统统算作欠款“滚”复利。

  “你别问我了,真的很复杂,反正各家都是大同小异。总之你千万别欠款就是了。”这是一位记者相熟的银行人士给的回答,一方面令人啼笑皆非,一方面其实也让人认识到了“行规”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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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颁布《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人民币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人民币信用卡透支利息自银行记帐日起十五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十五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三十日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二十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 2008-08-16 10:11:15
  • rorylin (http://rorylin.blog.china.alibaba.com)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粤高法民第5号请示收悉。关于长城万事达信用卡透支利息是否可以计算复利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2)298号《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应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所以,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
  • 2008-08-16 09: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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