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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出口货代骗局 (2007/04/21 10:27)

        中国某企业向一位外国客户出口货物,出口货运代理(简称货代)由买方指定。之前与该外国客户合作的两单生意非常顺利,这就让企业吃了定心丸。因此,第三次交易时,出于信任,该企业没收到货款就将货发了出去,最后却并未如期收到客户的货款。

  当企业的委托人拿着正本提单去提货,货已被买方提走。企业此时才想到要调查货代,才发现客户指定的货代并不具备货代资质。当要对客户进行起诉,得到的却是该客户已申请破产保护的消息,破产清算还不够起诉费,该出口企业只好放弃追款,吃下了这个“哑巴亏”。在这个事件中,该企业损失的不仅是货物、时间、金钱、人力,还有对出口贸易的信心。

  以上货款两空的现象不仅真实,且屡见不鲜,特别是在中国70% 的出口贸易都采用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具体装运港名)价格条款的情况下。尽管这个条款给出口贸易带来了价格上的便利,但却给进口商与货代联手骗货提供了可乘之机。

  因此,防止买家联合货代骗货最好的方式就是防患于未然,“将罪恶扼杀于摇篮之中”。有效而最常见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出口企业自己安排货代。由于常见的船公司或船代公司都具有比较好的信誉和保证,因此与客户协商时,要争取客户只能指定船公司或船代公司,而货代则由出口企业自己安排信得过的公司,这样可避免客户与货代公司串通骗货。

  调查货代公司。中国人做生意讲交情,“一回生、二回熟、三回四回成朋友”是对这种现象最形象的归纳。对买家产生了好感的中国企业当然也不会拒绝买家指定货代了。但在国际上,企业通常会对买家与货代进行调查,不会仅凭着一两次的成功交易就对其产生100%的信任。

  当发现货代不合适时,出口企业应该及时建议买家更换货代。若买家不同意,意味着交易风险加大,出口企业应该要及时终止交易,规避风险。

  出口企业自己要做托运人。在出口中,即使是买家指定货代,出口企业仍要牢记:自己才是法律上的托运人,因此不要将货代作为托运人,更不要受制于货代。托运单和提货单上的抬头一定要写出口企业,而不是货代的名称。

  注意不同国家提货规则。在英国与中国,记名提单与正本提单同时具备才能提货;在美国,收货人只需要证明他是提单里注明的收货人即可提货;在南美一些国家,进口商仅凭能证明其身份的文件就可提货。

  对中国的出口企业而言,不仅要关注出口国家是哪里,还要关注出口国的提货具体条款。防止货代与进口商利用中国企业不熟悉不同国家的不同提货规定进行骗货。

  作者为世界经理人网站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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