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去年1月办理了中国某电信公司的宽带业务,当时有个优惠活动,需要办某个套餐(使用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于是在2007年1月办理了该套餐,中间因收费问题,对方承认了自己的过错,并于3月把1月多扣我的话费返还了我。之后的合作风平浪静,直到2007年6月,我觉得时间不够用,变更了一次套餐。
2007年7月,又因为带宽不够,而又提升了一次带宽。等同于协议又一次变更。(新协议要求使用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
之后的2007年岁末,该公司又举办了针对所有用户的预存话费送话费活动。
2008年1月,我因住址变更,申请移机,得到的回复是该小区无法安装该电信公司的电话与宽带。问如何解决,得出的结论是可以中止合作。
后因故,1月没有完成迁址。于2008年3月确定了迁址,但新址已经有了电话与宽带(电话与宽带并非一家公司提供,且电话户名与本人非同一人,即法律意义上的第三方),于是咨询该电信公司服务人员,以寻求解决方案。经过一周的时间之后,在与某客户经理的沟通中,发生的不愉快——该客户经理的言语给本人带来了严重的伤害。从而要求马上终止双双合作,对方未给出明确回复。
请问:
从目前中国的法律意义上讲,我是否有权因为不能满意该公司的服务而立即结束与该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并要求该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向我赔礼道歉?
另:在此事件之中,我有哪些过错,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 该文章转自论坛:对服务不满意,是否有权提前中止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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