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06年6月初,林菲儿与A城某公司签定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职务为营销经理,年薪15万。合同规定,除不可抗力外,林菲儿不得无故离职,否则将承担80万元的违约金。2008年2月,因与老总分歧较大,林菲儿离开公司,到一家私营企业做高层管理人员。公司遂于2008年3月2日以阿玲无故离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偿付违约金80万元。
仲裁决议:2008年4月2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裁决书,认为林菲儿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林菲儿与单位没有签订专项培训服务协议,合同中亦无相关竞业限制条款,双方约定离职违约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某公司80万元的违约金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点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且员工在离职后企业依约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这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者可以充分地行使辞职权,高额违约金不再是企业留住优秀人才的一种手段,这也是新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利益方面的一大亮点。应该说《劳动合同法》出台,结束了很多企业长期以来一直通过给员工设定违约金的习惯,要想留住优秀的人才和员工,应采取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手段。采取有竞争力的薪酬机制,带来较高的员工满意度;对内重视新型企业文化的培植,提高员工的成就感;建立公平的绩效考核薪酬,提高员工认同感;增强沟通交流,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主人翁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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