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示:您的电脑还没有安装阿里旺旺。免费安装阿里旺旺,与百万商人在线谈生意!
  • 关闭
您现在的位置:阿里巴巴博客 > 法网柔情 > 文章
我的文章
不用支付的违约金 (2008/06/27 12:29)
点图进入相册
案件事实:2006年6月初,林菲儿与A城某公司签定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职务为营销经理,年薪15万。合同规定,除不可抗力外,林菲儿不得无故离职,否则将承担80万元的违约金。2008年2月,因与老总分歧较大,林菲儿离开公司,到一家私营企业做高层管理人员。公司遂于2008年3月2日以阿玲无故离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偿付违约金80万元。
仲裁决议:2008年4月2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裁决书,认为林菲儿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林菲儿与单位没有签订专项培训服务协议,合同中亦无相关竞业限制条款,双方约定离职违约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某公司80万元的违约金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点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且员工在离职后企业依约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这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者可以充分地行使辞职权,高额违约金不再是企业留住优秀人才的一种手段,这也是新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利益方面的一大亮点。应该说《劳动合同法》出台,结束了很多企业长期以来一直通过给员工设定违约金的习惯,要想留住优秀的人才和员工,应采取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手段。采取有竞争力的薪酬机制,带来较高的员工满意度;对内重视新型企业文化的培植,提高员工的成就感;建立公平的绩效考核薪酬,提高员工认同感;增强沟通交流,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主人翁意识。
<noscript> </noscript>

法网水柔情的相关文章 >>更多
法网水柔情的相关标签
我的图片
文章评论以下评论只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阿里巴巴网商博客的观点或立场

发表评论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严禁恶意评论和垃圾评论

登录名:    密 码:    没有帐号?马上注册
内 容:
验证码:
无显示 无显示
博主信息
法律给我智慧,吸纳管理精髓,伸出你我的手,共绘人间真情。
加为好友
打个招呼
定制此作者文章
我的商铺
  • 访问量:7655
  • 文章数:12
  • 评论数:182
RSS订阅
订阅博主的博客: 不知道如何订阅?
个人资料
最新博文
最新评论
最近访客
我的文章分类
日历
<<    2009年07月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好友列表
最近更新博客
友情链接
暂无友情链接
编辑推荐
创建信息
阿里创建号:ALI-002261704
创建日期:
2008-06-11 22:23:02
修改日期:
2008-09-17 13:35:04
版权所有,未经作者许可,不得抄袭或转载,如有需要,可以与本人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