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27 18:04:38
【本報訊】刑事法庭昨天(27日)批准警方通緝9名民主聯盟領袖,理由是構成教唆和指使他人從事顛覆政府及企國叛國罪等4項罪名,而警方將根據國家警察總署長的命令執行對9嫌犯的緝拿行動。民事法庭昨晚則發出臨時保護令﹐下令民盟示威者全部撤出國務院。
刑事法庭昨天對警方指控民主聯盟領導人頌提(林明達)、針隆少將、披波、頌薩、頌傑、素里亞賽、阿蒙、猜瓦、特普共9人,罪名為教唆和指使他人從事顛覆政府活動﹑企國叛國行為、聚集10人以上進行非法集會和拒絕解散。9名嫌犯顛覆政府的罪名一旦成立,按照刑法第1134條規定,最高罰則是處以死刑或者終身監禁的處罰。如果僅僅是企圖造反的話,則只需要受到3-15年的監禁處罰。同時,根據刑法第215條和216條規定,嫌犯參與和組織武力暴亂,在警方下令停止之後,仍然堅持暴亂活動者,將受到監禁不超過3年,和罰款不超過6000銖的處罰。
據悉﹐刑事法庭經過數小時的審理警方提出的通緝申請之後,於昨天下午4時對此案做出判決。法庭認為根據警方提供的證人證據證實齊全,符合對9被告嫌犯實施逮捕的要求規定,因為9嫌犯的行為已經違反刑法。所以法庭批准警方提出逮捕9嫌犯的申請。
曼谷市警總署素提訕警署署長瑪納警中將說,法庭認同警方提供的證人和證據,並同意警方根據4項罪名對9嫌犯進行逮捕。警方收集嫌犯的違法證據已經有很長一段時間,並不僅僅是26日發生的事件。至於是否進一步對嫌犯追加指控,要根據證據而定。具體的抓捕行動,將在得到國家警察總署長的命令之後展開。
民事法庭昨晚10時許按照國務院的申請﹐下令採取「臨時保護措施」﹐包括下令民主聯盟停止示威﹐領袖及示威者必須全部撤出國務院﹐並撤除所有示威設施。此命令為警方驅散示威鋪下合法條件﹐副總理兼內政部長哥逸警上將昨晚再次要求示威者立即撤出國務院﹐警方有必要保護法律尊嚴﹐隨後哥逸警上將在曼谷警察總署主持緊急會議。
警方昨晚調派大量鎮暴警察進駐國務院周圍地區﹐準備驅散示威者。而民盟9名領袖均在國務院草坪內﹐動員200多名女性示威者和僧侶組成「人肉盾牌」﹐以保護示威領袖﹐示威者強調﹐不會讓警察把示威領袖輕易帶走。示威領袖之1的針隆少將則表示﹐如果警察衝進來抓人﹐希望示威民眾不要阻止警方的行動﹐但要繼續守住國務院不要撤出。9名示威領袖表示﹐如果被捕將不申請保釋﹐並已任命繼承人以繼續領導示威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