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服装制造蒸汽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指引
1. 目的
为了明确服装制造业在用蒸汽锅炉整治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规范锅炉的安全检查和检验工作,确保锅炉的安全使用,制定本工作指引。
2. 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令)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
关于实施《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2]288号)
关于普查整治工作中在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治理工作的意见(质检锅函[2002]1号)
3. 指引适用范围
3.1. 本指引所涉及的蒸汽锅炉是指:
3.1.1. 服装制造业使用的锅炉,所生产的蒸汽用于熨烫衣物;
3.1.2. 锅炉的水容积(锅炉最高水位时的存水容器)大于或者等于30升(L);
3.1.3.
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0.2吨/时(t/h),且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0.7兆帕(MPa),其中锅炉水容积小于等于50升(L)的蒸汽锅炉定义为小型蒸汽锅炉。
4. 锅炉识别
4.1. 锅炉类型识别
4.1.1. 锅炉的具体类型,一般应以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或出厂质量证明书、图纸上注明的资料为准;
4.1.2. 对于资料显示属于小型蒸汽锅炉,而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或图纸注明按蒸汽锅炉制造和监督检验的,按蒸汽锅炉对待。
4.1.3. 锅炉出厂技术资料至少应该包括:
(1). 出厂质量证明书;
(2). 制造厂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锅炉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4.2. 锅炉外观识别
4.2.1. 在锅炉顶部应有安全阀和压力表。
4.2.2. 本体上应当设置水位计或缺水自动保护装置。
4.2.3.
锅炉前面或侧面应有金属铭牌,铭牌内容一般包括锅炉额定蒸发量、额定压力、出厂编号、出厂日期、制造单位以及制造许可证号、监督检验单位等。
4.3. 使用场所识别
服装制造业的锅炉一般安装在版房内,锅炉顶部有蒸汽出口管,并通过金属管道或者软管连接一个或多个烫斗。同时,也可以通过查找企业所有在用的烫斗,再沿管道查找蒸汽源,即在用的锅炉安装地点。
5. 处理意见
5.1. 对于锅炉无铭牌,业主确实无法提供出厂技术资料的,责令立即报废;
5.2. 对于锅炉铭牌、出厂技术资料不齐全的,责令业主补齐所缺资料,限期30个工作日,逾期不能整改的,责令报废处理;
5.3.
对于小型蒸汽锅炉,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要求立即报废;对于锅炉铭牌上出厂或制造日期至今超过8年而实际使用年限无法确定,而使用单位又不能出示投入使用应该办理的检验和登记资料的,责令报废;
5.4. 对于除小型蒸汽锅炉外的其它蒸汽锅炉,没有使用年限的规定;
5.5. 对于锅炉铭牌、出厂技术资料齐全的:
5.5.1. 国产锅炉:业主向市特检院申请检验,检验合格或整改合格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核发锅炉使用登记证;
5.5.2. 进口锅炉:
5.5.2.1. 对于有证据表明属小型蒸汽锅炉范围的,业主向市特检院申请检验;
5.5.2.2.
对于超出小型蒸汽锅炉范围的,业主应向省特检院申请补进口锅炉性能检验。检验合格或整改合格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核发锅炉使用登记证。
5.5.3. 对于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并经限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整改仍不合格的,责令报废。
5.6.
对于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出具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按其标明的准确单位名称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对所开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还应逐一跟踪复查。核查使用单位是否已经取得了锅炉使用登记证。对于不符合发证条件、整改不合格的,是否已经将锅炉报废解体。需报废解体的,注意要留存报废解体证据,如照片等。
逾期未改的,移交特种设备执法机构进行处罚。
锅炉检验技术要求
6. 用户申请检验的处理
6.1.
对于满足5.5.1、5.5.2.1条要求的在用蒸汽锅炉,用户应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委托单》(附件三),提交所需资料,并与锅检所约定检验时间。
7. 相关项目检验要求:
7.1. 可不配备水处理设备,但水质应经检测满足标准要求;
7.2. 对于小型蒸汽锅炉,不宜放在人员密集的地方,应保证安全阀、排污阀等的泄放方向避开人员所处位置,排至安全位置。
7.3.
对于满足3.1.3条件的蒸汽锅炉,不宜放在人员密集的地方,应相对独立,保证安全阀、排污阀等的泄放方向避开人员所处位置,排至安全位置。
7.4. 对整改后运行的整改确认分下列二种形式:
(1). 由检验员现场复检确认;
(2). 检验员依据使用单位提供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整改报告确认。
锅炉使用登记
7.5.
经检验合格的或经整改合格的(包括限制条件运行),用户应填写《锅炉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四),凭合格检验报告和附件四所列资料向我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证。
7.6. 整改不合格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办理使用登记,必须进行报废处理。
8. 其它事项
8.1. 由于近来发现有假冒正规制造厂锅炉的现象,检查中如发现可疑的锅炉,一律将有关资料移交特设处进行甄别。
8.2. 对限制条件运行的,在第二个检验周期发现仍然需要限制条件的,不得继续使用,应责令报废。
8.3. 对于车间内外径不大于Φ32 mm的蒸汽管道,不需要向我局申报,大于这个界限的在用蒸汽管道的应向锅检所申请检验。
8.4. 本指引仅在2006年7月开始的服装制造业蒸汽锅炉专项整治期间有效。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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