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简介
PFOS代表全氟辛烷磺酸盐(perfluorooctane sulphonate)的英文缩写,它由全氟化酸性硫酸基酸中完全氟化的阴离子组成。当PFOS被外界所发现时,是以经过降解的PFOS形态存在的。那些可分解成PFOS的物质则被称作PFOS有关物质。在美国化学文摘登记目录中,有96种不同氟化有机物可在环境中通过降解释放出PFOS,这些物质被称作PFOS有关物质
大量的调查研究发现,PFOS具有遗传毒性、雄性生殖毒性、神经毒性、发育毒性和内分泌干扰作用等多种毒性,被认为是一类具有全身多器脏毒性的环境污染物。
PFOS,即全氟辛烷磺酸,以阴离子形式存在于盐、衍生体和聚合体中,因其防油和防水性而作为助剂、整理剂、表面活性剂、清洗剂被广泛用于皮革、纺织品、地毯、纸、涂料、消防泡沫、影像材料、航空液压油等产品加工过程中。PFOS是目前最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之一。它具有疏水、疏油的特性,用途广泛。
二、 PFOS的危害性
1、持久性
全氟辛烷磺酸的持久性极强,是最难分解的有机污染物,在浓硫酸中煮一小时也不分解。
2、毒性
大量的调查研究发现,PFOS具有遗传毒性、雄性生殖毒性、神经毒性、发育毒性和内分泌干扰作用等多种毒性,被认为是一类具有全身多器脏毒性的环境污染物。
3、远距离环境迁移的能力
PFOS具有远距离环境传输的能力,污染范围十分广泛。据有关资料表明,全世界范围内被调查的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水,甚至连人迹罕至的北极地区,生态环境样品、野生动物和人体内无一例外的存在PFOS的污染踪迹。
欧盟PFOS指令
(一) 2005/0244(COD),即76/769/EEC指令修正案
欧盟委员会于
(二)2006/122/EC指令
欧委会于2006年12月27日颁布了指令Directive 2006/122/EC,该指令就PFOS的危害做了进一步阐述,明确规定了其限量。
欧盟各成员国将于2007年12月27日前将《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磺酸使用及销售的指令》内容转换为其国内法,并于2008年6月27日开始实施限制措施。
欧盟新指令限制了PFOS类产品的使用和市场投放,不允许销售以PFOS为构成物质或要素的、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物质。
同时,也限制了在成品和半成品中使用PFOS,不允许销售含有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1%的成品、半成品及零件,包括有意添加PFOS的所有产品,也包括用于特定的零部件中及产品的涂层表面,例如纺织品,不过,这种限制仅针对新产品,不包括已经使用中及二手市场上的产品。当然,该指令还对部分例外情况等做了相应规定。
禁用PFOS 的主要规定如下表所列:
1.PFOS 的质量百分比等于或大于0.005%的物质将被欧盟市场限制。
2.半成品中PFOS的质量百分比达到0.1%将被限制出售。
3.对于纺织品或涂层材料,PFOS含量达到1μg/m2将被限制出售。
4、部分例外情况:
(1)指令指出,根据SCHER的确认,现在航空业、半导体工业和影像工业中谨慎地使用PFOS,如果有少量PFOS排放到环境中或暴露于车间,不会出现对环境和人类的关联性的危害,因此光阻材料、照相平版涂层、航空液压品等不适用该指令;
(2)关于消防泡沫问题,SCHER同意应先对其替代产品的危害性进行分析后再作出最后决定;
(3)关于限制PFOS在镀层工业的应用问题,SCHER同意:如果不能找到有效的方法将金属镀层过程中的排放减少到明显较低的水平,则今后将限制PFOS在该工业中的使用,但在现阶段须应用最先进技术使工业电镀中PFOS的排放尽量降低。
指令实施时间表
1、指令于公布日生效,即2006年12月27日
2、各成员国应于2007年12月27日前将指令内容转换为其国内法。各成员国应将拟采取的措施文本提交欧委会并列明拟采取措施与指令内容的关联性;
3、各成员国应于2008年6月27日开始实施限制措施;
4、2006年12月27日已投放市场的消防泡沫可以继续使用至2011年6月27日
5、2008年12月27日前,各成员国应公布:(1)旨在减少电镀工业使用和排放PFOS的具 体措施;(2)库存的含有PFOS的消防泡沫情况。
PFOA,即全氟辛酸,同样也被欧盟所重视,虽然没有相关指令颁布,但许多企业已经开始重视,并参照PFOS的要求对PFOA进行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