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连带共同保证中,某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连带保证 人按比例承担保证责任。
一、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其向债务人的追偿,是否属于债权。其时效又该如何确定。
二、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各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应属哪一种,债权关系还是其他。
三、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若不知还有其他保证人,在多长期限内知道可行使追偿权,或者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要求其他保证人按比例承担保证的期是多长。
( 该文章转自论坛:连带共同保证中的几种关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