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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中国的政治经济 (2006/01/15 08:58)

    接着前文论述的话题我想重点议论一下“封建”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对此我不加修改地用我写给某领导人的信来重述这一议题。

某某:您好!

    今天我给您来信,想让你了解在我的理念中封建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在上封信中,我用“封建的帽子”评价了毛、邓二位伟人,特别使我感到惋惜和遗憾的是*在带领全国挣脱了“两个凡是”的封建束缚,迎来了今天的改革开放及成就之后,却又把国家带入新一轮的封建束缚之中。你说是这样吗?

    某某,我是搞技术的,除此之外就悉心研究社会结构的科学。研究的理论基础就是将*传统的理论加以整合后再“进一步”,形成社会结构理念。并运用社会结构理念去分析和解释当今的社会现况,预测其发展趋势。研究的起点就是每二人之间直接或间接存在的社会结构关系即我们熟悉的生产关系。我在这其中只是将概念更感性、更具体,让人能感受得到它的存在。例如在你和我二人之间直接或间接是建立在权力等级基础上的生产关系还是劳动平等基础上的生产关系?如果让我来给“封建主义”下一个定义,那就是建立在权力等级基础上的生产关系,是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内的一种。由此而来,封建社会就是以封建主义生产关系为主导地位的社会形态。中国是封建社会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所以封建制度的主体是人的等级制度,如男女之间本来只是性别差别,但为了封建政体的需要,就是通过人为的束缚女性、贬低女性、抬高男性以造成男尊女卑的等级差别,形成夫权。我曾举例说我与妻子之间是最小单元的共产主义,假如是在夫权下的夫妻关系,那我与妻子之间就是最小单元的封建主义。当然中国封建社会的根基早在辛亥革命被根除,但封建残余却依旧存在于我们这些“老子”们的“一念之差”之中。

    在我看来,任何时期任何社会都是由多种生产关系构成的社会形态。其中也包括封建主义生产关系,尽管封建社会已退出历史舞台,但构成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二个要件依然存在;尽管封建的等级制度没了,但社会群体中自然的等级差别依旧存在,如辈份等级、职位等级等等。再者,权力不但是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构成要件,更重要的,权力还是政治的要素,并且是政治的核心要素。就好比太阳系中的引力场,它是太阳系中行星围绕太阳平稳运转的要素。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权力始终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阶段、各个时期,是上层建筑的核心,权力作为要件和人为的等级要件一起就构成了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由封建主义生产关系形成的生产方式就是封建生产方式,简称封建方式。这种方式在高端表现为利用你的职位发号施令;在基层表现为你是长辈,因此“老子说话你小子就得听从!”,“老子叫你干啥,你小子就得服从!” 还有一些“小老子”,更会推波助澜,对上阿谀奉迎,对下敷衍塞责,罔上附下,所有这些都是封建残余的表现,而且都发生在你做事的方式、方法的一念之差中。

    去年我在江西搞项目,我发现那里有一家协作厂,制造象制筷机一类的设备,不用图纸的。由老板或师傅一样一样口传给伙伴或徒弟进行加工,这对我来说简直不可思议,现在我的水准已进入计算机时代,搞一台机器从构思到定型,从出图到模拟装配都在CAD中完成,连以前我们用手工制图时的误笔也已不存在了。从表面上看,他没有我们的前期过程,一拍脑蛋就布置下去了,方法简单,起步快。但他的制造精度怎么保证?后期的设备维修,备品配件怎么准备?等等一系列后遗症都会接踵而来,欲速则不达。我想这个例子应该很能说明封建方式的本质是无能与愚昧。“你没有能力不这样做,没有办法就这样做。”毛主席时代的最高指示“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是封建方式的典范;*时期的“摸着石头过河”最适用这种封建方式。

    那末如何才是正确的呢?有一个理念必须澄清。我常常听一些领导讲:他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他就要为人民用好权。我说只说对了一半,我的理念是:你的职位是人民给的,他在这个位子上就得为人民办好事。而权力只能由宪法和法律赋予,因此你在这个职位上布置工作,第一思维就是你要布置的工作适用宪法和法律的哪些条款。换句话说政府的工作就是宣传宪法和法律,行使宪法和法律。当你处在高端,突然灵感出一个好的方略,但没有适用的律法,你的工作应该是编制法案,然后再提交立法机构人大立法颁布实施。看上去前期工作多了,但后遗症没了,事情就做得更好了。例如你想把小型的国企卖掉,或者美名为改制,没有现存适用的法律,你就布置编制“改制小型国企的法案”,你会碰到第一个问题,小型国企的资产所有权究竟是属于谁的?假设办厂的原始资本是国家出资的,而这个厂创造的全部利润都已上交给了国家。有二个*:一是国家出资,国家独占利润,国家是老板,工人是雇员。这是国家资本主义,以此立法,你代表国家要怎么卖就怎么买;第二个*按剩余价值理论,这个厂是由具体在该厂的工人通过劳动创办的,他们才是这个厂真真实实的主人,如果说这个厂的资产要卖掉,而我们的主人连举手表示一下主人公的意愿都无资格,你说这是哪一门的“王法”。以此立法,你就得首先排除法律障碍再实施的话,象下岗工人这样的后遗症一定不会存在。我是从国企中过来的人,可以说目睹和经历了国企的兴衰,综观50年代私企公化的“公私合营”和世纪交接的国企私化的“国企改制”都是人治的“杰作”。我可以肯定地下结论:某某,我们又走弯路了!

    某某,我给你写信是想让你了解我的理念,我很自信我的理念挺管用。下次我想说说法律的问题。

某某某

200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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