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虎照”亵渎的是法律、是社会
“华南虎照”事件以周某的二年半刑责和二千罚金告结。此时此刻,我很想知道的是:我们的“打虎英雄”对这样的结局,与他们“打虎”的初衷和想要看到的结果,难道仅此而意。以我看来,“华南虎照”事件亵渎的是法律、是社会。为什么一旦涉及到原则,我们的“打虎英雄”反到不能挺身而出,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和社会的正义。
问题的根源却在我们很少人能“读懂”法律,特别是大部分年轻网友。我不想从传统的理念和思维来谈论法律,我只想把从这“华南虎照”事件中悟出的一条法则告诉大家:“法治一定是不能掺加人为因素的法律”。实际上从古到今,法律一直是统治者残害百姓的一种有效手段,皇帝要杀人,凭借的是“王法”,官府残害百姓,靠的是“王法”,就是不沾“王法”的“黑社会”,也有“行规”,动撤杀人。有多多少少的“冤魂孤鬼”弥留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之中。而且在“冤”与“罪”之间,往往是“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其结果还不是谁的“权势”大,谁就是赢家。当然,历史上也有一些“清官”断案的案例,并且成为代代传颂的史料。然而这只是几个点的案例,与整个法律的面来比,那才是“小巫见大巫”。换句话说,公平、公正断案的关键,不在是否“有法可依”,也不在是否遵循“司法程序”,而是有没有“人为因素”加入。这就是“人治”与“法治”的分水岭,并不是我们制定了那么多的法,就是法治,也并不是我们按司法程序办案,就是法治。
也许有人会质疑,没有“人为因素”加入,那法官就是人,他不加入,如何断案?我在小时候就看过一本原版电影《天堂里的笑声》,说的是一个“富翁”,在临死前要把“遗产”分给三个子女,但每个子女要得到“遗产”,必须按照“富翁”的要求,做一件犯法的事,坐一定天数的牢。于是这三人翻遍“华盛顿法典”,终于找到了各自要做的事,其中一个用砖块将一家商店的大玻璃打碎,而进去坐符合要求的牢。当时我只觉得法律是那样繁琐,现在想起来,却是那样的精悍,如果日积月累,我们确能将人的行为用法律加以规范,并编制成计算机软件,那我们就能既不必去翻阅法典,却能排除“人为因素”,正确无误地断定案例。这对以前来说是“天方夜谭”,而今则是完全可行的进步。只有解决了“人治”这顽疾,才能让“法治”走上历史的面上,社会才能在整个面上呈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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