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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IA VALENTINO”(玛丽欧·瓦兰帝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分析 (2008/08/21 09:47)

“20045月,当事人王俊从上海大荣鞋服有限公司购进标有‘GENIA VALENTINO’(玛丽欧·瓦兰帝诺)字样的皮带、皮夹、皮鞋、皮包(),在重庆市销售。去年初被市工商局查获,经鉴定不是商标权利人意大利玛丽欧·瓦兰帝诺公司及其授权公司生产、经销的产品。结果,重庆市工商局经检总队于去年5月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了侵权物品,罚款6万元。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经销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本案的王俊的行为明显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中的(1)(2)项:“(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而重庆市工商局经检总队的处理亦符合商标法第五四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和五十五条所规定的相关职权。

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如何认定经销者的侵权行为,是合法合理公正解决商标侵权问题的关键,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过错原则是判断经销者是否侵权的重要原则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点,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也有着自身的特点。一般情况下,商标侵权行为不以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只要存在侵害事实,就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主要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所谓商标专用权,即是注册人专用,任何人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在流通领域中,由于经销者不是商品商标的直接使用人,对商品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不能够预测,为了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利益,所以法律规定了经销者要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判断经销者的经销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适用《民法》中的过错原则。
  二、经销者明知或者应知的认定
  在实践中,经销者明知或者应知的判断存在着一定困难,为了解决好这个问题,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了明知应知的认定标准和原则,大大便利了地方工商局的操作。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中亦对“明知“行为作出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认定经销者明知或者应知时,应注意区分两者的不同,明知是一种故意的过错,是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侵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有意为之的行为。应知是一种过失的过错,是指经销者应该注意到自己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认真对待,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那么,怎样判断经销者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呢?主要是根据经销者是否尽了注意义务,就此类案件而言,大部分是假冒充驰名商标欺骗消费者进行牟取暴利,因此是“明知”的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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