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辖区内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辖区海事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拟订辖区内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方面的特别规定或协助地方政府、人大拟订区域性有关海事管理的法规、规章。
3、管理辖区内巡航工作,审定所属各分支局巡航计划,指导分支机构的港区、海区巡航工作并督促、检查其实施;具体组织实施各分支海事局辖区以外水域巡航。
4、划定、审批和公布辖区航路、港外水上非涉外锚地、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点;参与有关部门关于海域划定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特定水域交通管制区的通航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的审批。
5、审核辖区内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辖区水域内重大(省、部级立项)或跨区域的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海南海事局认为应由其审核的其他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各分支局应报请海南海事局审核;审批辖区水域的沉船、沉物打捞以及碍航物清除工作,必要时,授权有关分支局审批并发布航行通告。
6、调查或参与调查辖区内涉外水上交通事故和非涉外重大以上级别的水上交通事故,并负责其结案审批(需上报部海事局审批结案的除外)。海南海事局认为应由其结案的其他水上交通事故,各分支局应报请海南海事局审批结案。
7、审核权限范围内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负责权限范围内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海上设施有关人员、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发证和管理工作;负责海员证及船员出境证明的签发和管理工作。
8、负责辖区航运公司所属船员的注册和船员服务簿的签发、审核和签注工作。
9、负责辖区海船船员的专业和特殊培训的考试、评估、发证和跟踪管理。
10、监督和审核权限范围内船员公司、船员中介机构、船员培训机构的资质和引航机构的安全资质。
11、负责辖区内经营国际航线(包括港澳航线)的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海船及海口辖区非经营国际航线的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200总吨以上(含200总吨)海船的船舶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船舶有关船舶管理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12、受理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辖区非开放水域的申请;协调和审核辖区内二类口岸开放工作。
13、负责权限范围内港口国监督机构和港口国监督检查员的审批;实施辖区港口国监督,并负责辖区跨省际航行的客船、客滚船的安全检查。
14、负责辖区内非国际航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及所有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日常监督。
15、组织实施海区(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时所确定的范围)溢油应急计划,审批辖区内港口、码头、装卸站点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船舶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的应急反应;负责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0吨及以上、50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并负责辖区内跨区域的其他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的协调组织。
16、审批辖区内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码头的资格申请。
17、审核辖区内省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排污口设置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18、负责辖区内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19、规划、设置、维护和保护权限范围内的海区助航标志。
20、审查权限范围内海区重要公用助航标志设置,审批专用助航标志设置,负责权限范围内水运工程项目中助航标志配布设计的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助航标志通报的动态管理工作。
21、负责权限范围内港口航道的测绘及其管理工作。
22、管理或授权有关分支局管理辖区内水上遇险安全通信工作。
23、负责权限范围内航行警(通)告的发布及管理工作。
24、负责组织、协调全局辖区水域船舶防台、抗台和防御灾害性天气的工作。
25、作为省级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搜救责任区内的重大海上搜救行动,处理省级海上搜救中心日常业务。
26、负责法定权限范围内的法制工作。深圳紫光积阳科技有限公司转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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