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拍卖委托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或财产权利时,必须持有经本公司认定的有效证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个人身份证或护照等),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
第二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标的应当向本公司书面说明拍卖标的的情况,并出示对该标的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及竞买人保证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及瑕疵,对其合法性负责。
第三条 如果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所有权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的诉讼,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保留价
第四条 委托人可以对拍卖标的设定保留价(拍卖不到保留价不成交),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以人民币表示。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本公司有权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出售,但委托人具有如同于保留价售出时应有的拍卖所得权利。
出售收益支付
第六条 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项,则本公司应在收到购买价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后以人民币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成交标的办理过户手续须由委托人缴纳税金、欠款及费用的,由本公司在出售收益中预收)。本公司有权向买受人收取外币,与委托人无关。
第七条 如期限界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项,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项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收取购买价款项
第八条 如买受人在约定最后付款期限日内仍未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购买价款项,本公司将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购买价款项,但本公司将不以自己的名义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㈠同意购买价款项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㈡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向买受人提出的索赔;
㈢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撤回拍卖标的收费
第十条 委托人可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该拍卖标的已列入的资料或其他出版物已开始印制,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百分之二的款项及其它各项已经发生的费用。如资料或任何其他出版物尚未印制,也需缴纳相当于拍卖标的保留价百分之一的款项及其它各项已经发生的费用。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除外。
竞买人及买受人
第一条 竞买人是指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取得竞投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凭本公司指定的有效证件、资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等)填写并签署竞买证,交纳拍卖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本公司拍卖公告公布或在拍卖须知中明确),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未竞得人的拍卖保证金将于拍卖日起三日内予以退还;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则自动转入购买价款项。
第三条 买受人是指本公司在拍卖活动中所确认的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四条 除非在拍卖日前,经本公司书面认可某竞投人是表明身份的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投人应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拍卖标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本公司提供的拍卖标的相关资料是对拍卖标的的历史及现状提供意见性说明的文字及材料,与原物有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第六条 拍卖标的相关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
第七条 竞买人在拍卖日前,以调查或其它方式审看拍卖标的,对欲竞投的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解,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标的的行为负责。竞买人一旦进入拍卖现场,即表明已认可拍卖标的的现状,并愿意为拍卖标的的现状承担相应责任。
委托竞投
第八条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
第九条 委托本公司竞投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竞投代理协议。
第十条 委托人如需取消委托竞投协议,应在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十一条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竞投者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竞投成功,则最先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竞投代理协议者为成功竞投者。
成交、交割及付款
第十四条 拍卖标的竞投成功,买受人必须当场亲自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应按该场拍卖会所宣布的拍卖须知及拍卖特别规定中所规定的期限及方式缴付购买价款项。
第十五条 买受人如数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买受人应按拍卖须知所规定的时限办理交割手续,拍卖须知中未规定时限的,买受人应按本公司所通知的时限办理交割手续,逾期未办理交割手续,所造成的损失及法律后果由买受人自负,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拍卖标的成交后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应在付清所有款项后,持本公司出具的成交证明和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税金及费用按拍卖须知或拍卖特别中规定的条款执行。买受人应按照标的的实际状况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因买受人延误时间或国家政策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无法过户的,所造成的损失及法律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第十六条 所有款项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拍卖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市场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至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偿还。
第十七条 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㈠超过约定期限,如买受人仍未全额支付购买价款项,买受人无权要求返还拍卖保证金;
㈡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和为追偿债权引起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
㈢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购买价的款项应由买受人支付;
㈣对无论因何种原因由本公司占有的该买受人的任何财产行使留置权;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未经审定人员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
第十九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及公布货币兑换率。
第二十条 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竞买人、买受人、委托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有权平息拍卖中的任何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