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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背书 (2007/12/01 11:16)
提单的背书,指示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可凭背书进行转让,有利于资金的周转,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普遍。提单背书(ENDORSMENT)有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两种。空白背书是由背书人(即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人单位名称及负责人签章,但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也不须取得原提单签发人的认可。指示提单一经背书即可转让,意味着背书人确认该提单的所有权转让。记名背书除同空白背书需由背书人签章外,还要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如被背书人再进行转让,必须再加背书。指使提单有凭托运人的指示,凭收货人指示和凭进口方银行指示等,则分别需托运人,收货人或进口方银行背书后方可转让或提货。

《海商法》第79条规定:“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记名提单: 不得转让;
2.指示提单: 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3.不记名提单: 无需背书, 即可转让。

指示提单,填为:
指示ORDER 或 凭指示 TO ORDER;
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
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
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
凭银行指示TO ORDER OF XX BANK。

指示提单背书交付的对内效力: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指示提单须经过背书并交付转让,因此,就指示提单而言,有权提取货物并依据提单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的应为通过连续背书合法取得并持有提单的收货人。指示提单背书交付的对外效力:指示提单经合法背书交付即对承运人也发生法律效力,承运人只需也只能向受让人履行提单项下的合同义务并承担义务不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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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日期:
2007-11-21 21:20:54
修改日期:
2008-04-08 17: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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