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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注册的要素 (2007/09/03 17:52)

一、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1、任何能以图文表示的标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外包装,只要其能将商品的某一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与相同商品的其他生产者或相同服务的其他提供者区分开,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上述标志没有进一步的定义,因此,可以包括声响、颜色、气味、标语、立体形状、签字、缩略语、肖像等。

 

二、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1、依据欧共体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不能成为商标的标志。

 

2、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3、在欧共体成员国使用的语言中带有对商品或服务描述性的标志。

 

4、纯粹反映商品和服务功能特征的标志。

 

5、仅由说明或表示商品或服务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或其他特征的标志构成的商标。

 

6、仅由现实语言或交易实践中说明或表示惯例的标志构成的商标。

 

7、有悖于公共政策或道德原则的标志。

 

8、易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原产地造成欺骗的标志。

 

9、未经官方授权使用的,并违反国际公约的标志。

 

10、巴黎公约规定的以外,具有特殊公共利益的徽章或纹章,除非被同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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