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底了,還得被人批,不過盡管我不情愿還是得接受,因為我確認有錯!
事情得從4月份開始說起,在當月,我采用多管齊下的技巧,軟硬兼施,終於讓某協力商A同意將某項零件B價格下調7%,同時原付款方式30天更改為60天。
出於部門溝通,我有即時通知財務部門。
事到7月中,這家供應商A財務狀況出問題,據說是被人走款,無法繼續支持,於是我們談雙方終止合作的問題,談到后面,A提出要按原付款條件30天來結算,並拿出采購單來支持,經確認,實屬采購單上的付款條件未及時更改,而我手上能支持更改付款條件的只有針對當時那款物料B的報價單,考慮到A的確已到山窮水盡的地步,不然如他所說,誰有錢不賺呢,另一個確實我們采購單也有不夠嚴謹的地方,再加上近期他在模具交回等事情上配合較好,於是我同意其它的物料依原付款條件30天來走,那款物料B則依60天來走。
事后,我書面申請支付該廠商A貨款時,老板沒說什麼,因為這是他一直以來的做人法則,承諾廠商的,一定要兌付,哪怕是底下的人拿錯主意。
但今天老板娘跳出來,要求處罰我,說實在的,但感覺也不是個滋味,為什麼我在調整供應商價格,為公司爭取利益時,沒看到人跳出來說要獎勵,而一旦要返回原態時,就必須承擔責任。這樣想的話,當時我不用心就沒事了嗎?
當然我也得承認自已有錯,未嚴格審核采購單,所以我也直接和臺籍經理講,請她處罰我,還好她能理解我,回復老板娘不會單獨處罰,但會影響績效獎金。
盡管我有迷惑,但以我做人的本性,我仍會盡自已努力為公司爭取可能取得的利益,畢竟是站在這個重要崗位,只是以后要註意改善,所以現在再忙也得把采購單認真看清楚,呵呵!
( 该文章转自论坛:采購行為的對錯真能分得一清二楚嗎?Y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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