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魏英杰
退休女教师李建华救治歹徒一事,引起了广泛争论。有人说她善恶不分,也有人认为这种宽容精神难能可贵。其实,这件事情不能简单用二分法来看待。我的观点是,此举值得赞赏但不应鼓励。
具体说这件事情,歹徒实施入室抢劫,并且刺了李建华数刀,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但另一方面,歹徒后来已经丧失反抗能力而且需要救治,李建华才会送他到医院。那么,首先应该说李建华的行为出于个人的选择,谈不上错不错。其次,这种行为所体现出来的精神,确实可以称之为“以德抱怨”,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操。第三,在歹徒丧失反抗能力且需要救治情况下,就是警方来处理,也应送往医院救治。由此来看,李建华到此为止的所作所为,颇值得人们的赞赏。她不仅作了一件自己认为应该做的事情,还是做了一般人难以做到的善事。
但是,李建华不仅救治歹徒,一开始还隐瞒了歹徒的身份,对外称他是自己的干儿子。这样做,并不是很妥当。因为,她是否选择救治歹徒(也可以打电话叫警察来)尚在个人选择范畴,但歹徒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具有危及社会的潜在危险,那么送不送他“法办”,就不是个人可以说了算的事情。换句话说,无论她出于什么理由对群众隐瞒歹徒身份,都应当在第一时间报警,由警方来进一步处置。
同时也要看到,如此高尚的境界和情怀,并非人人可以做到。在某种意义上,更不能刻意地通过宣传等强化手段,鼓励人人都该这么去做。因为那样的话,本来可遇不可求的高尚道德标准就成了“普遍原则”,而这就强迫每一个人都像道德楷模一样地生活。这当然是不现实的。高尚者之所以受到尊崇,就在于一般人达不到那样的境界。
还有,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都应当把个人(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这其实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从个人角度来说,在面对歹徒的时候,最重要的就是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然后在条件允许情况下报警或协助警方。从警方或者其他公共安全部门的角度来说,也是如此。这也就是为什么,以前总是鼓励个人不顾安危地和歹徒搏斗或抢救公共财物,现在则基本上不这么提了,而是更强调个体生命的重要。
不能否认,李建华老师做了一件了不起的事情。但要注意,这是她自己的选择,而且是一种高尚且危险的选择。所以,不必鼓励和强求人人一致。
2008年4月8日














订阅到
鲜果
抓虾
谷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