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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辩论”胆子还可以大些 (2008/07/15 15:12)

“立法辩论”胆子还可以大些

文/魏英杰

深圳拟引入立法辩论机制,颇值得关注与期待。该机制重点在于,在立法过程中召集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专家、行业人士和公众代表,就法规内容进行公开辩论。相对于以往一些立法运作,比如发布法规草案来征集公众意见,立法辩论机制可以更为直观地反映不同利益群体(及代理人)的博弈过程。

这么说主要考虑了两方面背景。一方面是国内的立法现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相对应的,地方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一般来讲,人大立法的理想程序是:人大代表提出立法提案,人大专门委员会调研立法可行性或草拟法律,然后在人大上进行讨论审议通过。现实的情况则是,人大委托相关部门或专家小组起草法律草案,由人大开会讨论审议通过。因此便出现了“部门立法”和“委托立法”等现象,而人大的讨论/辩论程序也往往被虚置。这样的话,一旦起草者片面追求单方面利益,也难以在立法过程中得到有效纠偏。从这个角度来讲,深圳引入立法辩论机制,形同重启人大立法必要的讨论程序。换句话说,立法辩论本为人大立法题中应有之义。

另一方面涉及人们对法律的普遍认识。法律为正义而设,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为了维护人的利益。笼统而言,维护一些人的利益,必然损害或剥夺另一些人的利益。因此,立法必须寻求相对平衡,并在程序设置上照顾到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博弈机制缺失,就可能出现法学家贺卫方所指出的,在法律付之实施之后,由于相关利益群体的意志在法律中未得到充分体现,结果往往是法律得不到落实。由此来看,立法辩论乃立法必要程序设置,更是防止恶法的关键阀门。拿西方立法程序来作比较,这一点尤为显著。

基于上述原因,我认为深圳完全可以将此作为常规和必要立法程序,理直气壮地全面推行。然而,深圳挑了“无线电管理条例”这样一部法规草案来进行试点,可见在这上面所持的谨慎态度。顾名思义,将于月底提交审议的这部草案不仅颇具专业性,而且并非广大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所以也就不难想象,届时即便展开公开辩论,感兴趣者想必不多,交锋也不会太激烈。虽说这样也比“这里的会场静悄悄”热闹些,终究保守有余创新不足。

要我说的话,既然立法辩论机制符合立法的程序性要求,又离当下现实走得不算太远,胆子还可以再大些。比如在涉及市民切身利益的事项上——如拆迁赔偿、城市规划、公共服务和城市交通等方面,放胆让相关利益群体开展公开辩论,进而在地方法规中充分体现其意志。这样也才能够充分展示和检验立法辩论机制的力量。有人说,深圳不仅要做经济改革的特区,还应在新时期充当政治体制改革的特区。这话说的还是有些道理的。个人所谓的期待,也在于此。

200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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