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案”多项第一
“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于2003年1月9日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并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曹小妹等七名股民诉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案,这是该规定施行后全国第一起上市公司高管因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判刑而提起的诉讼案件,也是“东方电子案”的第一批原告。
从刑事判决生效,到2005年1月底诉讼时效到期,两年间,青岛中院受理涉及“东方电子”的案件为2716件,诉讼标的额4.42亿元,诉讼费1800万元,原告6989人。案件受理后,由于2003年至2006年上半年中国股市一直是熊市,提起诉讼的股民们迫切地希望得到赔偿,因为他们不但在这个股票上损失惨重,在其他股票上也有损失,只不过其他股票不能寻求司法救济而已。
对于被告而言,高管大换血,虚假陈述被揭露,证监会介入调查,市场急剧萎缩……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消极应诉也是正常反应,包括利用合法手段,比如提出管辖权异议,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就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而言,该案标的额是全国第一,起诉人数是全国第一,调解率是全国第一。
( 该文章转自论坛:社会透视:全国证券第一案尘埃落定 6800余名原告接受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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