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刚才所发的帖子“阿里诚信安全部,好样的!你为骗子提供了足够的安全!”中,管理员作了如下回复:
楼主,您好,关于您提到的一些披露贴被删除一事.需要和您说明一下.希望您可以理解!
自阿里巴巴诚信安全社区开埠以来,一直存在这样的情况:
部分会员发布的指名揭露某些企业或个人是骗子、诈骗犯等言论,被管理员告知需要删除。而应不应该删除这些言论的争议也一直持续至今。
一些会员认为删帖就是为虎作伥,就是放纵坏人,就是抹杀言论自由。作为个人,我们理解会员憎恶欺诈行为,希望用曝光来惩罚对方的想法;但作为提供论坛服务的平台,我们更必须接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营。
部分指名揭露某些企业或个人是骗子、诈骗犯的言论,真伪难辨。大家都知道互联网强烈的“双刃剑”特色,有时它确实发挥了惩强除恶的作用,但伤及无辜的事例也不是偶然。
作为读者,我们有选择信任支持哪一方的自由;但作为阿里平台,我们对未经证实的言论不能存在倾向。
在我们将被披露者的抗议或反诉传递给披露方,并提出希望双方能通过调解、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时,有时会遭遇会员的不理解,认为这是偏袒某一方的表现,特别是被披露方是诚信通会员时,更容易被定性为“偏袒收费会员”。
坦诚地说,裁定贸易纠纷的事实真相,鉴别证据真伪,是阿里巴巴平台不能胜任的工作。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这样的职能只被授与给了公检法和仲裁体系。阿里的诚信论坛不能代替行使裁判职责。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这样的职能只被授与给了公检法和仲裁体系。阿里的诚信论坛不能代替行使裁判职责。
阿里诚信论坛的核心价值与其说在于曝光某几个骗子,不如说在于将无数骗子们的常用伎俩曝光,让大家在经营中保持必要的谨慎,降低被骗机率。毕竟骗子们换个马甲继续行骗是轻而易举的事情,而骗术一旦曝光,营生就难以为继。
无论是通过展会、电视广告、互联网平台,或是朋友介绍等各类渠道获得的商业机会,都需要企业经营者们本着必要的商业谨慎去伪存真。
阿里巴巴为天下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提供了一个拓展发展机会的平台,但它不是一个包发财致富,包解决一切纠纷,兼或还包铲除骗子伸张正义的极乐世界。快意恩仇固然有其痛快淋漓之处,但经营企业更需要本着重法和务实的态度。
阿里诚信论坛的管理规则必须平衡理智与情感的需求,有限制受约束的披露管理准则是遵从现实许可条件的产物。我们愿意开放视听,听取来自各方的改进建议,但基本的规则必须被尊重。
以下重申论坛管理规则中部分常用条款:
1、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不得擅自发布公民的肖像,身份证复印件和类似涉及人身损害的生活照片;
2、社区网友应自觉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国家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及《阿里巴巴以商会友社区必读》及相关社区规则;
3、严禁帖没有详细事实经过就说某公司是“骗子”之类的文章;
4、不提倡贴容易引起地区大战之类的文章;
5、社区管理员及斑竹有权保留,转移或删除论坛中的信息内容;对于严重违反发贴须知的网友,社区管理员有权屏蔽其帐号;
6、在写点名贴子或发生网上交易纠纷时,应注意客观陈述事实发生经过,并积极依法收集和备份保存网上交易的相关证据,如合同、收付款凭证、传真、信函、电话录音以及网上交流记录等各类证据;
2、社区网友应自觉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国家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及《阿里巴巴以商会友社区必读》及相关社区规则;
3、严禁帖没有详细事实经过就说某公司是“骗子”之类的文章;
4、不提倡贴容易引起地区大战之类的文章;
5、社区管理员及斑竹有权保留,转移或删除论坛中的信息内容;对于严重违反发贴须知的网友,社区管理员有权屏蔽其帐号;
6、在写点名贴子或发生网上交易纠纷时,应注意客观陈述事实发生经过,并积极依法收集和备份保存网上交易的相关证据,如合同、收付款凭证、传真、信函、电话录音以及网上交流记录等各类证据;
7、发贴者一旦发贴即为同意上述条款,对所发布的信息内容由发贴者本人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最后,诚信社区的发展离不开所有版主以及网友的大力支持,让我们共同努力,将诚信社区发扬光大!
对于以上回复,我做如下回复:
鄙视你们的回复!
你们永远只会顾左右而言其他!把大家的视线转移!
别揣着明白装糊涂!你知道我说的删除曝光帖子是指哪一种!别说太远,就说周星星同志最近发的帖子就可以,有事实吗?有根据吗?什么都有,在双方事情还没解决的情况下,你们就充当了法官的角色,自行进行了判断,下了定论、删除了帖子,这你们能自圆其说吗?
“无论是通过展会、电视广告、互联网平台,或是朋友介绍等各类渠道获得的商业机会,都需要企业经营者们本着必要的商业谨慎去伪存真。”——按照你们这么说,你们没有任何责任是吗?那你们这样与东方舵手又有什么区别?
( 该文章转自论坛:对论坛管理员对我帖子回复的回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