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业务中,银行会要求对贴现垫款保留追索权;而福费庭融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银行(或专业贴现商,下同)不要求保留追索权,即“买断”。
2. 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业务范围往往仅限于对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而福费庭融资业务范围可以是信用证项下或银行保函项下的汇票、本票,可以接受的票据范围更为宽泛。
3. 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业务中通常只按票面金额的70%-80%付款;而福费庭融资业务除必要费用外,商业惯例上系全额支付。
4. 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业务对合同金额和期限通常没有严格要求,更大程度上属于短期融资;而福费庭融资业务适合于100万美元以上的大宗贸易合同,票据期限一般为1-5年(某些银行要求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票据期限不少于180天),属于中长期融资。
福费庭融资操作流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
1. 询价 出口商向银行询价(最好在与出口商正式签约前进行)。
2. 报价 银行接到出口商的询价后,根据国际福费庭市场情况作出报价。报价内容包括:(1)贴现率(Discount rate),进口商可以选择固定利率,也可以采用LIBOR(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上利差的计算方式;(2)承担费(Commitment fee),视个别交易而定;(3)多收期(Grace days),即预估延期天数。
3. 签约 出口商接受银行方面报价后,双方签订福费庭融资协议。
4. 交单 根据之前福费庭融资协议的约定,出口商在装船发货之后应立即将全套的单据交银行议付,议付行将相关票据寄开证行/担保行承兑后退回出口商。出口商须在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本票上背书并注明“无追索权”字样,随后连同其它单据在承诺期内交贴现行审核。需要提交的单据主要有:本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等,提单副本,发票副本,合同副本,信用证或保函副本,出口商对其签字及文件真实性的证明,出口商债权转让函件。
5. 审单付款 银行收到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即向出口商付款。审单、查询、传递事宜一般均遵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和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规则(SWIFT)执行。
6. 到期索偿 帖现行对出口商付款后,应在到期日之前将票据寄付款行索偿。付款行按照贴现行的指示将款项汇到贴现行指定账户。至此,整个福费庭融资业务终结。若付款行未能在到期日正常付款,贴现行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对付款行提起诉讼,同时向出口商通报拒付事实,以便取得出口商的协助——但出口商并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