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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客名-->
      <title>杨瑜琳律师文集</title>
      
      <!--作者头像信息-->
      <image>
          <title>重庆杨律师的会员档案</title>
          <link><![CDATA[http://profile.china.alibaba.com/user/yangyvlin.html]]></link>
          <url>http://img.china.alibaba.com/club/upload/pic/user/y/a/n/g/yangyvlin_s.jpeg</url>
      </image>
      
	      <!--博客描述-->
      <description>
                        忠 顶天立地；孝 继往开来；节 有所不为；义 为所当为					
                </description>
      
      <!--文章/评论/访问数-->
      <articleCnt>13</articleCnt>
      <commentCnt>35</commentCnt>
      <visitCnt>12608</visitCnt>
      
      <!--作者分类信息-->
      <category>商人博客</category>
      <language>zh-cn</language>
      <pubDate>2008/10/13 10:59:13</pubDate>
      <lastBuildDate>Fri, 04 May 2007 14:40:26 CST</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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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bMaster></webMaster>      
                <label domain="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angyvlin/tag/zsS7rw==.html">文化</label>
                <label domain="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angyvlin/tag/0+XJzA==.html">渝商</label>
                <label domain="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angyvlin/tag/1tjH7A==.html">重庆</label>
                <label domain="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angyvlin/tag/t6jCyQ==.html">法律</label>
                <label domain="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angyvlin/tag/zfjJzA==.html">网商</lab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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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重庆小卢</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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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hantsing</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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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欲把西湖比西子</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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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秋染枫叶</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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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天上的虫子</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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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CDATA[http://yangyvlin.blog.china.alibaba.com]]></link>
      <managingEditor>重庆杨律师</managing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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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 中国新兴商帮——“渝商”（一）：巴文化商业基因与中国第一位载入正史的女企业家  ]]></title>
         <link><![CDATA[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angyvlin/article/b0-i2004496.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p><strong><font color="#993300">中国新兴商帮&mdash;&mdash;&ldquo;渝商&rdquo;（一）</font></strong></p>
<p><strong><font color="#993300">巴文化商业基因与中国第一位载入正史的女企业家</font></strong></p>
<p><br />
<font color="#993300">&nbsp;&nbsp;&nbsp;&nbsp;&ldquo;渝商&rdquo;的历史，最远大概可追溯至远古时期的巫咸国、巫臷国和巴国（《山海经&middot;海内经》载：&ldquo;西南有巴国。太白皋生咸鸟，咸鸟生乘厘，乘厘生后照，后照是始为巴人。&rdquo;&mdash;&mdash;这里的&ldquo;咸鸟&rdquo;被认为是古代生活在今重庆大宁河畔盐场的一支部族），巴人以&ldquo;鱼盐之利&rdquo;奠定了巴文化深厚的商业基因（&ldquo;盐&rdquo;，巴盐，盐巴，这一称呼延续至今），同时也在不断的迁徙和动荡中成就了长江三峡文明的华彩乐章！</font></p>
<p><font color="#993300">公元前316年，巴国为秦国所灭，置巴郡治江州（今重庆）。这一时期，以巴寡妇清为代表，&ldquo;渝商&rdquo;在中国历史上开始显露锋芒。但因历史局限，&ldquo;渝商&rdquo;并未真正形成一个持久的商人群体，其商业雏形随着农耕文明的兴起而消逝于历史的长河中。</font></p>
<p><font color="#993300">司马迁在《史记&middot;货殖列传》中写到，&ldquo;巴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訾。清，寡妇也。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rdquo;（相关记载另见于《汉书&middot;食货志》、《华阳国志&middot;巴志》等）</font></p>
<p><font color="#993300">巴寡妇清无姓，名清，巴郡枳县人（今重庆市长寿区），史称&ldquo;巴寡妇清&rdquo;、&ldquo;巴清&rdquo;。巴寡妇清家族以开采、冶炼丹砂而富甲中国南方地区，成为秦汉时期工商业主的代表性人物之一。巴寡妇清因其卓越成就及对秦政权的突出贡献，被秦始皇谕为&ldquo;贞妇&rdquo;，并在其葬地筑&ldquo;女怀清台&rdquo;，以资表彰。尽管巴寡妇清的历史地位在后来的农耕时代未能得到充分肯定，但巴寡妇清延续并升华了&ldquo;盐水女神&rdquo;（巫山神女）传递下来的商业基因，或可成为我们现在探讨&ldquo;渝商&rdquo;文化源起与历史演进不可替代的起点。记住巴寡妇清，中国第一位载入正史的女企业家！&nbsp;</font></p>
<p><br />
<font color="#993300">【编著：杨瑜琳律师 重庆商人群体概念&ldquo;渝商&rdquo;的最早倡导者】</font></p>
<p><font color="#993300"></font></p>
<p><br />
</p>
<!--主贴内容结束-->]]>
               </description>
                    <author>重庆杨律师</author>
         <category>个人博客</category>
                      <label domain="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angyvlin/tag/zfjJzLjQzvI=.html">网商感悟</label>
         	         	             <label domain="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angyvlin/tag/1tjH7A==.html">
	                 重庆
	             </label>
	         	             <label domain="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angyvlin/tag/0+XJzA==.html">
	                 渝商
	             </label>
	                  <pubDate>2007/05/03 23:52:22</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 【网商法律沙龙】重庆杨律师在线法律咨询回复汇编-民事诉讼辑-       ]]></title>
         <link><![CDATA[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angyvlin/article/b0-i1402007.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p><strong>-民事诉讼辑-</strong> <br />
</p>
<p>1.1 <br />
网友咨询：哪些案件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列明要求被告方承担律师费？如若胜诉，法院是否会判决支持？ <br />
回复意见： <br />
　　如果是知识产权案件，权利人可以要求对方据实支付调查取证的公证费和合理范围内的律师费；在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br />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讼争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对律师费的负担已有明确约定，那么发生纠纷时提起诉讼的一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律师费。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个别案例中，对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更有较大突破，已延伸至人身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纠纷等领域。 <br />
</p>
<p>1.2 <br />
网友咨询：电话（谈话）录音、网络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br />
回复意见： <br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只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即可作为证据使用。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电话（谈话）录音的认识和采信还存在较多分歧与差异。对此，必须注意录音形式的合法性及录音过程的完整性和内容的关联性，不能存有疑点。形式的合法性主要是指不能采取威胁、强迫、利诱等违法手段，且不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间谍设备，侵犯他人的隐私权&mdash;&mdash;例如侵入他人住宅或办公场所安装窃听装置。另一方面，单独的电话（谈话）录音通常难以作为定案依据，还必须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才能形成特定和充分的证明力，以完整的证据链来达成诉讼或仲裁的举证目的。 <br />
　　一般认为，网络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可以与其它证据结合运用，但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同时证明聊天双方的确切身份，其生成、传输和存储是可靠的。另外，提取过程应予公证，否则难以用作证据。 <br />
</p>
<p>1.3 <br />
网友咨询：&ldquo;欠条&rdquo;及&ldquo;借条&rdquo;引发的法律纠纷在诉讼时效上有何区别？ <br />
回复意见： <br />
　　从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角度讲，&ldquo;欠条&rdquo;和&ldquo;借条&rdquo;是共通的。但&ldquo;欠条&rdquo; 系欠款之凭证，揭示的是欠款这一法律事实，不直接涉及债权债务背后的基础关系（有可能是多个法律关系交叉结合所形成）；而&ldquo;借条&rdquo; 系一种简约化的书面借款合同，表达的是某一借贷法律关系。 <br />
　　因此，同样一个欠款事实或借款行为，极有可能因为债务方的书写差异&mdash;&mdash;即&ldquo;今欠某人多少多少钱&rdquo;和&ldquo;今借某人多少多少钱&rdquo;，客观上产生迥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尤其是诉讼时效。在没有注明欠款给付期限或借款返还期限的情况下，前者的诉讼时效计算通常认为是落款时间或载明时间之日起两年；后者的诉讼时效原则上无限制（但受20年诉讼期限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依照该法第六十一条补缺解释仍不能确定的，&ldquo;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dquo;。部分观点同时认为，其诉讼时效应为债权方首次主张权利之日起两年。另外，对于&ldquo;欠条&rdquo;、&ldquo;借条&rdquo;标题与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则应根据书写内容据实分析、认定。 <br />
</p>]]>
               </description>
                    <author>重庆杨律师</author>
         <category>个人博客</category>
                      <label domain="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angyvlin/tag/xvPStbeozvG0872yzMM=.html">企业法务大讲堂</label>
         	         	             <label domain="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angyvlin/tag/zfjJzA==.html">
	                 网商
	             </label>
	         	             <label domain="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angyvlin/tag/t6jCyQ==.html">
	                 法律
	             </label>
	                  <pubDate>2006/12/05 17:28:22</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 阿里巴巴商业纠纷处理与法律顾问服务规则 ]]></title>
         <link><![CDATA[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angyvlin/article/b0-i1357198.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
    <tbody>
        <tr>
            <td class="c lh16" style="PADDING-RIGHT: 0px; PADDING-LEFT: 0px;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TOP: 0px"><font color="#ff0000">
            <p align="left"><strong><font color="#333399">阿里巴巴商业纠纷处理与法律顾问服务规则<br />
            <br />
            <br />
            </font></strong>
            <p><font color="#333399"><strong>第一章 总则</strong></font></p>
            <p><font color="#333399">　　第一条 为突出商业纠纷论坛的专业定位，提升商业纠纷论坛的专业价值，规范和促进以论坛为媒介的网络法律服务市场，更好地为广大商友提供法律专业服务，制订本规则。<br />
            <br />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阿里巴巴以商会友社区商业纠纷处理及在线法律顾问服务。<br />
            <br />
            　　第三条 商业纠纷论坛加盟律师为阿里巴巴广大商友提供法律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接受阿里巴巴诚信资讯频道《投诉规则》的约束。<br />
            <br />
            </font><font color="#333399"><strong>第二章 服务方式<br />
            <br />
            </strong>　　第四条 论坛律师可以通过在论坛回帖、留言的形式解答网友的法律咨询，或通过电话直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font></p>
            <p><font color="#333399">　　论坛律师可以通过贸易通、电子邮件等途径与网友洽谈法律服务事项，通过发送及回传文件的形式为网友提供电子版本法律文件、商业文书的起草、审查服务，同时根据网友需要以传真、特快专递等形式提供正式文本。</font></p>
            <p><font color="#333399">　　第五条&nbsp; 论坛律师接受商友委托代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受聘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各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font></p>
            <p><font color="#333399">　　第六条&nbsp; 商业纠纷论坛设立&ldquo;咨询即时通&rdquo;栏目，定期安排法律或相关专业人士以&ldquo;轮值&rdquo;方式为广大商友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商业纠纷论坛设立&ldquo;企业法务大讲堂&rdquo;栏目，不定期安排法律或相关专业人士以&ldquo;讲座&rdquo;形式为广大商友提供免费法律培训服务。</font></p>
            <p><font color="#333399">　　商业纠纷论坛建立&ldquo;商业纠纷在线调解&rdquo;机制，根据发生争议的当事方商友申请，在线提供第三方调解服务，促成纠纷的快速、高效、公正解决，降低网络交易成本，增进网络交易安全。&nbsp;<br />
            <br />
            <strong>第三章 服务收费</strong><br />
            <br />
            　　第七条 建议单项法律咨询不低于人民币200元，单项文书审查不低于人民币300元，单项文书起草不低于人民币500元；年度在线法律顾问费原则上由律师与客户协商确定。<br />
            <br />
            　　第八条 论坛律师收取商友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商友签订书面合同并提供正式发票。<br />
            <br />
            　　第九条 商友可与论坛律师协商，以阿里巴巴网站虚拟财富值作为法律服务的报酬支付方式。<br />
            <br />
            　　第十条 其他服务项目及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与协助，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双方协商确定。<br />
            <br />
            <strong>第四章 服务规范</strong><br />
            <br />
            　　第十一条 论坛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颁布的执业规范和职业纪律。任何律师不得以低价招揽业务，降低服务标准，扰乱网络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秩序。<br />
            <br />
            　　第十二条 欢迎非执业律师的其他法律专业人士为广大网友提供法律帮助，但应当申明其身份，且不得以&ldquo;律师&rdquo;名义从事有偿服务。<br />
            <br />
            <strong>第五章 附则</strong><br />
            <br />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商业纠纷论坛管理委员会、商业纠纷论坛专家委员会联合负责解释、修订。<br />
            <br />
            　　第十四条 五名以上商业纠纷论坛网友有权提请商业纠纷论坛管理委员会、商业纠纷论坛专家委员会对本规则进行解释或修订。<br />
            <br />
            　　第十五条 阿里巴巴诚信社区、法律社区管理员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有权要求商业纠纷论坛管理委员会、商业纠纷论坛专家委员会对本规则进行解释或修订。<br />
            <br />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遵照阿里巴巴以商会友社区及商业纠纷论坛的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由商业纠纷论坛管理委员会、商业纠纷论坛专家委员会以联合公告形式补充、完善。</font></p>
            <p><font color="#333399">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font></p>
            </p>
            </font></td>
        </tr>
    </tbody>
</table>]]>
               </description>
                    <author>重庆杨律师</author>
         <category>个人博客</category>
                      <label domain="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angyvlin/tag/wtvMs72oyejT67ncwO0=.html">论坛建设与管理</label>
         	                  <pubDate>2006/11/24 17:32:56</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 商业纠纷论坛发帖规则                   ]]></title>
         <link><![CDATA[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angyvlin/article/b0-i1220120.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p>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
    <tbody>
        <tr>
            <td class="c lh16" style="PADDING-RIGHT: 0px; PADDING-LEFT: 0px;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TOP: 0px">
            <p><font color="#333399"><strong>商业纠纷论坛发帖规则</strong><br />
            <br />
            <br />
            <strong>第一章 总则</strong><br />
            <br />
            　　第一条 为提升商业纠纷论坛的专业特色、商业价值和社区影响力，鼓励有价值的原创文章，回报活跃于论坛的热心网友以及志愿为广大网友提供咨询服务的法律界专业人士，吸引更多工商界网友、相关专业人士积极参与商业纠纷论坛，本着&ldquo;开放，活跃且专业&rdquo;的论坛原则，参照阿里巴巴商人论坛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br />
            <br />
            <strong>第二章 版权保护</strong><br />
            <br />
            　　第二条 网友发帖时应尽量注明&ldquo;原创（YC）&rdquo;或&ldquo;转贴（ZT）&rdquo;，否则斑竹（含正、副版主，下同）有权按照非原创帖处理；其中转帖必须注明文章出处和原作者名，严禁将转帖标记为&ldquo;原创（YC）&rdquo;。<br />
            <br />
            　　原创帖若系率先或单独在本论坛发表，建议作者给予特别注明，以便斑竹及时给予加分奖励，并视情况设为精华或置顶推荐。<br />
            <br />
            <strong>第三章 帖子管理</strong><br />
            <br />
            　　第三条 非原创帖原则上均不予加分，但网友转贴发布最新法律、法规或具有特别传播价值的文章、资讯可以给予适当加分，但原则上不超过三十分。<br />
            <br />
            　　第四条 网友发表的法律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原创帖原则上均应给予加分，加分额度视其专业水平、字节规模以及是否系在本论坛率先发表或单独发表而定，最低加分额度原则上不低于三十分；具有特别价值的原创帖，应适时给予置顶推荐，有选择地设为精华。<br />
            <br />
            　　第五条 网友发表的与法律及相关专业问题无关的原创帖，可以视情况给予加分，同时可以有选择地置顶推荐，但一般不设为精华。<br />
            <br />
            　　第六条 网友发布咨询帖时应遵守阿里巴巴商人论坛的有关规定，提出的问题宜尽量具体、明确，表述清晰，文句通畅，简明扼要，真实、客观、准确、全面地介绍有关事实。网友发布的具有典型意义或探讨价值的咨询帖，可以视情况给予加分，但原则上不超过三十分。<br />
            <br />
            　　第七条 网友发布&ldquo;求助帖&rdquo;，按照阿里巴巴商人论坛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议网友咨询法律问题时尽可能采用求助贴形式（标注的悬赏金额不宜为零；求助者应适时选择最佳答案，避免过期）。</font></p>
            <p><font color="#333399">　　对利用求助帖登载广告信息，传播非法言论，或通过求助帖形式相互串通谋取不当利益的，一经发现，严惩不怠。<br />
            <br />
            　　第八条 答复网友咨询的回复帖原则上均应给予加分，加分额度视其回复的时效性、可参考性及其专业水平、详尽程度而定。对具有特别价值的回复帖，斑竹有权单独将其设为精华；回复帖不得含有广告性质的文字、图片和链接，否则斑竹有权予以修改或删除。</font></p>
            <p><font color="#333399">　　对没有任何原创内容的回帖、跟帖，原则上不再给予加分；对单纯复制主帖内容的回帖、跟帖，以及仅仅使用标点、数字或&ldquo;表情&rdquo;符号的回帖、跟帖一律不给予加分。</font></p>
            <p><font color="#333399">　　第九条 对于因不熟悉论坛规则，误发广告帖或在帖子中附加广告文字、图片、链接的，视具体情况作删除或修改处理，亦可适当标记&ldquo;[斑竹备注：&hellip;&hellip;]&rdquo;、&ldquo;[已删除广告信息]&rdquo;等提示性语句&mdash;&mdash;其它违规帖比照前述规定执行。但涉及敏感性政治问题和蓄意诋毁、挑起事端的人身攻击类帖子，应从严掌握，直接删除或采取&ldquo;限制跟随&rdquo;的锁帖措施；对于持续、大量发布广告帖者，一律予以彻底删帖，必要时直接提请黑户处理。</font></p>
            <p><font color="#333399">　　第十条 网友发帖应尽量避免使用非法字符（严禁在帖子中添加乱码、病毒或恶意链接），不得重复发帖及的帖子。对该等帖子，斑竹有权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处理。</font></p>
            <p><font color="#333399"><strong>第四章 发帖禁止</strong><br />
            <br />
            　　第十一条 本论坛严禁含有色情、暴力、封建迷信、政治错误、违法犯罪内容的帖子，对此类帖子斑竹应及时及时作修改或删除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直接提请黑户，或列入&ldquo;不受欢迎黑名单&rdquo;，公示其不良记录。<br />
            <br />
            　　第十二条 本论坛严禁剽窃及其它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对已经给予加分、置顶推荐、设为精华的文章，斑竹有权予以删除，情节严重者将直接提请黑户，或列入&ldquo;不受欢迎黑名单&rdquo;，公示其不良记录。<br />
            <br />
            　　第十三条 本论坛严禁发布广告，对此类帖子斑竹应及时作修改或删除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直接提请黑户，或列入&ldquo;不受欢迎黑名单&rdquo;，公示其不良记录。</font></p>
            <p><font color="#333399">　　第十四条 本论坛严禁任何形式的蓄意刷屏和恶意灌水，以及利用软件的自动发帖行为，对该等帖子，斑竹有权直接予以删除；情节严重者将直接提请黑户，或列入&ldquo;不受欢迎黑名单&rdquo;，公示其不良记录。<br />
            <br />
            　　第十五条 本论坛不接受任何单纯的投诉、曝光，网友若需投诉，请直接登陆投诉曝光论坛发帖，或者点击论坛右上方的红色&ldquo;投诉&rdquo;按钮进入投诉。</font></p>
            <p><font color="#333399">　　对与法律专业服务无关的单纯投诉、曝光帖，直接转移至投诉曝光论坛；对含有攻击、诋毁性言词，或重复发布的单纯投诉、曝光帖，斑竹可不作转移，而直接予以删除；对虽系法律咨询，但含有投诉、曝光内容的帖子，斑竹应对其中违规内容部分作删除或修改处理。</font></p>
            <p><font color="#333399"><strong>第五章 其它规定<br />
            </strong><br />
            　　第十六条 本论坛特别鼓励以下主题的文章：真实案例分析、实务经验介绍、律师随想日记、案源信息分享、专题或系列法律知识讲座、当前社会法治热点问题讨论，斑竹应及时给予置顶推荐和或设为精华文章，但单纯的活动贴一般不设为精华文章。<br />
            <br />
            　　第十七条 本论坛欢迎网友发布寻求律师代理或知识产权中介代理，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业务资讯，并可以视情况给予适当加分。网友的发帖或跟帖，无论原创与否，若含有广告性质，斑竹有权根据阿里巴巴商人论坛的有关规定予以删除或修改；但对具有一定价值的帖子，斑竹亦有权在删除广告信息之后给予适当加分。<br />
            <br />
            　　第十八条 本论坛欢迎各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及相关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在本论坛发布为工商界网友提供业务合作机会的信息，譬如律师事务所自身的人力资源培训需求信息，财务税务合作需求信息以及业务外包、分包信息；支持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通过本论坛进行网站/网页制作招标、办公设备采购招标等。<br />
            <br />
            　　第十九条 本论坛欢迎有关机构和个人在本论坛发布企业并购重组、资产转让/租赁、股权转让/托管等产权交易信息及合资合作、策略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融资信息。需要发布信息的网友应以留言形式先行提交给斑竹，斑竹整理后以&ldquo;投融资信息/产权交易信息专区&rdquo;的形式统一发布。网友提交的信息应符合本论坛的有关规定，不得提交虚假信息或擅自在本论坛发布前述信息，否则将按照违规帖予以处理。<br />
            <br />
            　　第二十条 对于论坛的原创精华文章、社区热门文章（含投票、求助帖），斑竹将定期或不定期给予汇总及专项奖励；同时以每周排行榜、每月排行榜的形式对积极发帖的网友给予奖励。</font></p>
            <p><font color="#333399"><strong>第六章 附则</strong><br />
            <br />
            　　第二十一条 网友有权对斑竹的加分、设为精华、置顶推荐及删帖、改帖、锁帖、转帖行为提出建议或异议。<br />
            <br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遵照阿里巴巴商人论坛的有关规定执行。若阿里巴巴商人论坛规则（含赋予论坛的加分额度）调整，本规则及实际加分尺度相应调整。<br />
            <br />
            　　第二十三条 商业纠纷论坛管理委员会（由论坛正、副版主及长老组成）负责对本规则进行解释和修订。任一位商业纠纷论坛的网友均有权提议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或修订。</font></p>
            <!--主贴内容结束--></td>
        </tr>
        <tr>
            <td class="lh16" style="COLOR: #d0e8fa">&nbsp;</td>
        </tr>
    </tbody>
</table>
</p>]]>
               </description>
                    <author>重庆杨律师</author>
         <category>个人博客</category>
                      <label domain="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angyvlin/tag/wtvMs72oyejT67ncwO0=.html">论坛建设与管理</label>
         	                  <pubDate>2006/10/22 12:38:21</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 商业纠纷论坛运营规则                  ]]></title>
         <link><![CDATA[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angyvlin/article/b0-i1220074.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p><font color="#333399"><strong>商业纠纷论坛运营规则<br />
<br />
<br />
第一章 宗旨定位</strong><br />
<br />
　　第一条 商业纠纷论坛秉承&ldquo;相聚在此 快乐在此 分享在此&rdquo;的宗旨，建设&ldquo;法律人之家 商友的乐园&rdquo;。着力社区，为广大阿里商友提供一个开放、活跃、专业的网络空间；着眼长远，以孕育可持续的成长动力，实现可共享的商业价值。<br />
<br />
　　第二条 商业纠纷论坛作为阿里巴巴商人论坛的法律专业论坛，致力于为广大网商解决商业往来中各种法律问题，提供在线咨询、调处等专业服务，同时围绕企业管理、创业投资、财金证券等商事主题开展交流与对话，推进同业间及跨行业、跨区域的互动合作。&nbsp;<br />
<br />
<strong>第二章 组织架构</strong><br />
<br />
<strong>第一节 商业纠纷论坛管理团队的组成、职责与权利义务</strong><br />
<br />
　　第三条&nbsp;商业纠纷论坛管理团队由正、副版主组成，实行正版主负责制；正、副版主与论坛长老（含荣誉版主）共同组成&ldquo;商业纠纷论坛管理委员会&rdquo;，该委员会为商业纠纷论坛的常设议事及决策机构。<br />
<br />
　　第四条&nbsp;正、副版主应充分认同商业纠纷论坛的运营模式和发展思路，抱以热忱、宽厚之心为广大网友服务，严格遵守和贯彻阿里巴巴商人论坛规则，积极、主动、认真履行管理论坛事务的责任和义务。正、副版主的任职要求及其竞聘、任免按照阿里巴巴商人论坛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长期不尽职或严重失职的副版主，正版主有权直接提请管理员予以解聘或免职）；正、副版主管理论坛事务的具体分工及各自权限按照阿里巴巴商人论坛的有关规定执行。<br />
<br />
　　第五条&nbsp;正、副版主每天平均在线时间不得少于二小时，每周累计在线时间不得少于十小时，每周发帖数原则上不得少于五十篇。<br />
<br />
　　第六条 &ldquo;商业纠纷基金&rdquo;由正版主或其委托的副版主负责管理和使用，论坛基金主要用于斑竹工资、长老津贴、专家津贴、专栏作家稿酬的支付及发放各项论坛活动的奖励。其中正、副版主享受定期&ldquo;斑竹工资&rdquo;，原则上为每月1000-5000点财富值，从论坛基金中提取、支付。<br />
<br />
<strong>第二节 商业纠纷论坛长老会的组成、职责与权利义务</strong><br />
<br />
　　第七条 商业纠纷论坛长老会是商业纠纷论坛内部的网友自治组织，由非法律专业的资深、热心网友组成。原则上不限名额，不限会员级别；其选任、撤换由商业纠纷论坛管理委员会集体决定。<br />
<br />
　　第八条 商业纠纷论坛长老会成员有权监督、评议论坛管理团队的工作，有权就论坛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或建议，有权提请罢免现任正、副版主，有权提出新任正、副版主的建议人选，有权参与论坛其它重大事项的议决。<br />
<br />
　　商业纠纷论坛长老会成员应积极参加和组织各项论坛活动，每月发帖数原则上不得少于一百篇。<br />
<br />
　　第九条 商业纠纷论坛长老会成员享受定期或不定期的&ldquo;长老津贴&rdquo;，原则上不低于每月500点财富值，从论坛基金中提取、支付。<br />
<br />
<strong>第三节 商业纠纷论坛专家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权利义务</strong><br />
<br />
　　第十条 商业纠纷论坛专家委员会是商业纠纷论坛内部的网友自治组织，由法律专业的资深、热心网友组成。原则上不限名额，不限会员级别；其选任、撤换由商业纠纷论坛管理委员会集体决定。<br />
<br />
　　第十一条 商业纠纷论坛专家委员会委员有权监督、评议论坛管理团队的工作，有权就论坛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或建议。<br />
<br />
　　商业纠纷论坛专家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论坛活动，热情回复网友咨询，并负责发布各自专业领域的最新资讯；每月发帖数原则上不得少于五十篇。<br />
<br />
　　第十二条 商业纠纷论坛专家委员会委员享受定期或不定期&ldquo;专家津贴&rdquo;，原则上不低于每月500点财富值，从论坛基金中提取、支付。<br />
<br />
<strong>第三章 商业纠纷论坛考评、激励机制</strong><br />
<br />
　　第十三条 商业纠纷论坛网友发帖奖励按照《商业纠纷论坛发帖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br />
<br />
　　第十四条 商业纠纷论坛实施&ldquo;商业纠纷论坛之星&rdquo;、&ldquo;商业纠纷论坛年度专家&rdquo;等推介奖励制度，以回报长期活跃于论坛，为论坛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突出成绩或重要贡献的网友；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各种专项奖励和有奖活动，如&ldquo;斑竹大奖&rdquo;、&ldquo;团队嘉奖&rdquo;等。<br />
<br />
　　第十五条 商业纠纷论坛实施对长老、专家成员的考评，提任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网友为&ldquo;荣誉版主&rdquo;、&ldquo;首席专家&rdquo;、&ldquo;高级专家&rdquo;（享受正、副版主待遇），或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转任副版主；正版主可根据情况选聘&ldquo;专栏作家&rdquo;，其待遇比照论坛长老或专家成员执行。<br />
<br />
<strong>第四章 附则</strong><br />
<br />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遵照阿里巴巴商人论坛的有关规定执行；若阿里巴巴商人论坛规则调整，本规则相应调整。<br />
<br />
　　第十七条 商业纠纷论坛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规则进行解释和修订。任一位商业纠纷论坛网友均有权提议对本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或修订。</font></p>]]>
               </description>
                    <author>重庆杨律师</author>
         <category>个人博客</category>
                      <label domain="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angyvlin/tag/wtvMs72oyejT67ncwO0=.html">论坛建设与管理</label>
         	                  <pubDate>2006/10/22 12:25:37</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 企业信用管理之如何有效控制商业赊销风险？      ]]></title>
         <link><![CDATA[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angyvlin/article/b0-i544412.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p><strong>企业信用管理之如何有效控制商业赊销风险？</strong></p>
<p>引论：所谓&ldquo;企业信用管理&rdquo;，简单地讲就是指企业围绕商业授信（受信）活动所实施的综合性管理行为。具体而言，企业信用管理应当通过建立系统化的信用管理机制&mdash;&mdash;包括前期的资信调查和评估机制、中期的全流程风险控制机制和后期的应收（付）账款管理机制（债权债务处置机制），实施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从而保障交易安全、控制交易风险（主要表现为赊销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益，使企业正常的营业周期和资金流转不受影响；同时，通过企业自身信用体系的完善，强化企业商誉及客户与之交易的喜好度和安全感，增加交易机会，扩张商业空间。企业信用管理主要贯穿于企业的营销、财务和法律事务三大环节，但所谓&ldquo;法律事务&rdquo;并非仅指设定专门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催收欠款，而是需要专业律师的有效介入，提供事前、事中、事后的合同项目全程法律服务，并参与企业信用管理架构与方案的设计、修正。下面就企业信用管理的焦点问题，从专业律师的角度介绍一下企业应如何控制商业往来过程中的赊销风险，以作抛砖引玉。 <br />
<br />
一、事前控制，理性商业决策 <br />
<br />
　　事前控制主要是通过必要的资信调查和市场调研，对交易对方及项目进行全面、客观的风险评估（交易项目的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交易对手的经营资质、财务状况、支付能力、行为方式），理性地实施商业决策。具体而言，可以在企业内部建立客户信息库，对客户信用进行长期跟踪和持续分析&rdquo;（合理设定并及时调整客户的赊销额度；对新客户和高风险客户，应一律要求现款提货或提供稳妥、可靠的担保）；同时保持该信息库的开放性，及时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过往交易对手和潜在交易对手列入&ldquo;黑名单&rdquo;（原则上谢绝交易）。另一方面，还可以在具体交易中请资信调查专业机构（例如美国邓白氏公司）提供交易对手的信用研究报告&mdash;&mdash;根据不同目的和需求，可以涵盖其信贷、纳税及诉讼记录等信息，乃至其最近时期的财务报表、上下游供应链（合作伙伴）的反馈与评价。 <br />
<br />
二、事中控制，全程法律服务 <br />
<br />
　　事中控制主要是在从接洽、谈判到签约、履约的全过程引入法律专业服务。法律专业人士介入大致有两方面的工作：（1）受托参加签约谈判，拟定合同文本，尤其是付款方式（条件、期限、金额）、债权保障、税费承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关键性条款；或负责审查合同文本，提出相应的专业意见。&mdash;&mdash;这实际上是事前控制环节的延续。（2）协助监控履约进程及货物、资金流向，对未及时履约和或未完全履约的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参与对早期拖欠的适度催收，譬如协助企业草拟、修改《催收信》（这一时期尚需从维护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延续的角度考量，因此通常情况下不用《律师函》形式）。 <br />
<br />
　　从企业自身的角度来说，建立定性、定量的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信用管理培训也极为重要，积极落实不同层级的应收帐款区域、部门、专人责任制，尽量缩短平均帐期，加快资金周转；同时，企业还可以借助&ldquo;国际保理&rdquo;、&ldquo;国内保理&rdquo;等金融工具，或直接以应收帐款权利质押、存货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获取资金，以适当分散和转化赊销风险。另一方面，还要定期或不定期拜访客户，保证畅通无误的沟通，司法实践中时常会有因为交易双方误解累积所致的履约纠纷。 <br />
<br />
三、事后控制，启动追帐程序 <br />
<br />
　　在恶意拖欠、蓄意欺诈或因其它原因导致出现呆坏帐情形时，及时进行追收可行性评估，根据不同情况启动追收程序：（1）停止发货或要求客户退回存货，通过协商对应收帐款给予一定折让后全部清偿。（2）诉诸法律手段（之前亦可先行寄送《律师函》，予以催告或固定权利、确保时效），提起诉讼（或仲裁，视合同约定而定），必要时还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对于诉讼成本过高、风险过大的呆坏帐不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则可以采取折价转让应收帐款的方式加以有效处置。 </p>]]>
               </description>
                    <author>重庆杨律师</author>
         <category>个人博客</category>
                      <label domain="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angyvlin/tag/xvPStbeozvG0872yzMM=.html">企业法务大讲堂</label>
         	                  <pubDate>2006/03/30 15:58:54</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 对话“百度”       ]]></title>
         <link><![CDATA[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angyvlin/article/b172-i499780.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p><strong>对话&ldquo;百度&rdquo;</strong></p>
<p>　　因登载、发布于阿里巴巴公司库中的公司（个人）介绍信息被某些商业性网站擅自转载（相关网站已删除有关内容，故在此不披露其名称；但还有&ldquo;亿商网&rdquo;、&ldquo;汉唐黄页&rdquo;等网站暂未与其联系），并在百度中文搜索引擎的检索中反映出来，遂从2005年12月起开始通过电子邮件与百度公司交涉，要求其尽快对有关侵权信息做删除处理或断开链接。这样的交涉总共进行了三次（日前才算告一段落），虽然最终的处理结果还算满意，但反复为之亦令人深感困扰和无奈。 </p>
<p>　　先是致电百度公司&ldquo;ask&rdquo;（客户服务），但被其推至&ldquo;webmaster&rdquo;（百度北京）。&ldquo;webmaster&rdquo;通常的答复是：&ldquo;先联系这些网站的管理员，要求他们删除相关网页。然后请把您在百度搜索的关键词、搜索结果的标题和相关链接发至webmaster@baidu.com，百度在收到您的邮件后会给您邮件回复处理结果。如果您希望这些页面马上消失，请先确认该网站已删除指定网页，然后提供身份证明、网站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资料，百度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或者可以要求侵权网站管理员用其网站联系人信箱给 webmaster@baidu.com发送删除请求，百度在确认后，这些页面会很快消失。&rdquo;因此又不得不回过头来找这些擅自转载信息的网站，而这个过程是最为困难的，要联系上这些网站的负责人或管理员实在不容易，这就是下面文章中要谈的&ldquo;著作权人通知制度的技术性难题&rdquo;。 </p>
<p>　　在最近一次交涉中，因为始终无法联系上两家网站的负责人和管理员，想到了2004年即已开通的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主办的&ldquo;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dquo;（ http://net.china.cn/chinese/index.htm ），直接登陆举报，似乎还有比较好的效果，值得关注！不过百度公司声称，&ldquo;根据用户本人的指令，百度的搜索引擎系统会以非人工检索方式自动生成到第三方网页的链接，以便用户能够找到和使用第三方网页上各种文档、资料等内容。&lsquo;百度&rsquo;自身不控制、编辑或修改被链接的第三方网页上登载、存储、编辑、显示被检索（包括但不限于以文字、图片或音乐等形式出现）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rdquo;。对此解释的背后之义多少有些疑惑，百度方面真的没有干预搜索结果，对已侵权的&ldquo;第三方网页&rdquo;真的不能直接停止链接或屏蔽网页链接？百度公司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接到&ldquo;通知&rdquo;后，为何不能遵照《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五条之规定&ldquo;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rdquo;，一定要权利人自行联系相关网站删除之后才予处理？！&nbsp;</p>
<p>附：《著作权人通知制度的技术性难题亟待解决》（原创） </p>
<p>　　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4月30日联合颁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为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比较有力的法律支持，尤其是&ldquo;著作权人通知&rdquo;与&ldquo;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反通知&rdquo;制度的建立，极大地改善了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落后局面，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还是行之有效的。 </p>
<p>　　但这里尚有一个技术层面的操作难题亟待解决，即现在不少商业性网站没有公布其开办者（或其负责人、管理员）的企业名称、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而绝大多数个人网站更是匿名的（或仅仅公布了一个电子邮箱地址、即时通讯工具号码），著作权人往往很难及时与存在侵权行为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取得联系，送达书面文件更是困难重重。这在客观上妨碍了著作权人通知制度的顺利及有效执行，也无谓地增大了著作权人依法维权的成本。 </p>
<p>　　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完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及有关网站管理方面的规定，明确规定以电子邮件及其附件形式发送的&ldquo;通知&rdquo;具有法律效力；强制性要求所有网站开办者必须在网站首页或专门网页上标明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及其负责人、管理员联系方式；同时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ICP公开查询系统。另外还应思考一个问题，《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所保护的仅仅是著作权，类似于公司介绍、会员档案这样登载于特定网站上的商业信息和个人资料应如何界定其性质，能否援引&ldquo;著作权人通知制度&rdquo;以获得保护？即将出台的&ldquo;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rdquo;对此是否已有所规定尚不确定。但原网站（例如阿里巴巴）至少应该考虑，如何来确保经自愿注册或授权许可而拥有的商业信息（个人资料）不被盗用。</p>]]>
               </description>
                    <author>重庆杨律师</author>
         <category>个人博客</category>
                      <label domain="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angyvlin/tag/1qrKtrL6yKjKtc7x.html">知识产权实务</label>
         	                  <pubDate>2006/03/09 02:03:59</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 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与福费庭融资简述               ]]></title>
         <link><![CDATA[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angyvlin/article/b0-i429032.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　　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根据客户（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远期议付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承兑后，对该汇票进行有追索权的贴现。与之对应的还有远期信用证项下应收款买入以及押汇、保理等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模式。国际上通行的福费庭融资（Forfeiting，最初源于法语“a forfait”）与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类似，但又有所区别。以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福费庭融资业务（即无追索权远期信用证贴现业务）为例，两者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br> 1. 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业务中，银行会要求对贴现垫款保留追索权；而福费庭融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银行（或专业贴现商，下同）不要求保留追索权，即“买断”。 <br> 2. 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业务范围往往仅限于对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而福费庭融资业务范围可以是信用证项下或银行保函项下的汇票、本票，可以接受的票据范围更为宽泛。 <br> 3. 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业务中通常只按票面金额的70%-80%付款；而福费庭融资业务除必要费用外，商业惯例上系全额支付。 <br> 4. 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业务对合同金额和期限通常没有严格要求，更大程度上属于短期融资；而福费庭融资业务适合于100万美元以上的大宗贸易合同，票据期限一般为1-5年（某些银行要求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票据期限不少于180天），属于中长期融资。 <br> 福费庭融资操作流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 <br> 1. 询价 出口商向银行询价（最好在与出口商正式签约前进行）。 <br> 2. 报价 银行接到出口商的询价后，根据国际福费庭市场情况作出报价。报价内容包括：（1）贴现率（Discount rate），进口商可以选择固定利率，也可以采用LIBOR（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上利差的计算方式；（2）承担费（Commitment fee），视个别交易而定；（3）多收期（Grace days），即预估延期天数。 <br> 3. 签约 出口商接受银行方面报价后，双方签订福费庭融资协议。 <br> 4. 交单 根据之前福费庭融资协议的约定，出口商在装船发货之后应立即将全套的单据交银行议付，议付行将相关票据寄开证行/担保行承兑后退回出口商。出口商须在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本票上背书并注明“无追索权”字样，随后连同其它单据在承诺期内交贴现行审核。需要提交的单据主要有：本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等，提单副本，发票副本，合同副本，信用证或保函副本，出口商对其签字及文件真实性的证明，出口商债权转让函件。 <br> 5. 审单付款 银行收到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即向出口商付款。审单、查询、传递事宜一般均遵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和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规则（SWIFT）执行。 <br> 6. 到期索偿 帖现行对出口商付款后，应在到期日之前将票据寄付款行索偿。付款行按照贴现行的指示将款项汇到贴现行指定账户。至此，整个福费庭融资业务终结。若付款行未能在到期日正常付款，贴现行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对付款行提起诉讼，同时向出口商通报拒付事实，以便取得出口商的协助——但出口商并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description>
                    <author>重庆杨律师</author>
         <category>个人博客</category>
                      <label domain="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angyvlin/tag/vfDI2s2218rKtc7x.html">金融投资实务</label>
         	                  <pubDate>2006/01/21 20:45:05</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 企业如何实施以“知识产权战略”为核心的无形资产管理？                              ]]></title>
         <link><![CDATA[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angyvlin/article/b0-i427815.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p>　　无形资产管理是指企业对无形资产资源进行筹划、控制、配置、运用，使之得到有效保护，充分实现保值、增值效果的管理活动，其核心在于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战略。不少企业和个人（合伙）创业者认为，知识产权战略是大企业的事，中小企业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构建所谓&ldquo;知识产权战略&rdquo;。但实际上知识产权战略问题是与企业的诞生如影相随的，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开始，企业投资人（股东）就必然自觉或不自觉地要思考如何选定一个适当的企业名称（字号）？又或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设立公司，则必然要面临评估作价、比例设定等诸多问题。这即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问题的肇始。随之而来的是更多需要从战略高度来衡量和决策的问题，例如企业的CI导入、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等。</p>
<p>　　无形资产这一概念涵盖了企业的商誉、渠道、代理权、客户资源、配套体系、商业秘密、网络域名、知识资产等内容，其范畴宽于以商标、专利、版主（即著作权，下同）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但因商誉、渠道、代理权等内容更多地融入了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通常会给予高度关注和充分投入；而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长期缺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又日益突出，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无形资产管理，更着重于知识产权部分，无形资产管理的核心在于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战略的首要之义就是确立企业知识产权的战略定位和长期目标，譬如是要发展成为区域性、行业性的著名商标，还是要逐步达成&ldquo;中国驰名商标&rdquo;，乃至最终成就&ldquo;世界名牌&nbsp;百年企业&rdquo;？又如，是满足于技术模仿型企业，还是立志于自主研发型企业？其次是选择企业知识产权的具体管理模式，或总部集中管理，或分散授权管理，或按产品、技术类别实施矩阵式管理，根据企业经营体制、事业规模的差异及演进而可以有所区别。通常而言，无形资产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p>
<p>　　1.&nbsp;设置无形资产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无形资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况是交由行政办公室行使相应职责，但这种方式存在较大的缺陷，容易导致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与技术开发、市场营销、法律事务脱节，流于形式。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独立设置&ldquo;知识产权部&rdquo;，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事务；或直接赋予法律事务部门兼管知识产权事务的职能。还有个别企业成立了&ldquo;打假办&rdquo;（多见于早前的国有企业和现在华经营的跨国公司），其职能较为单一，主要负责协助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打击、惩处假冒行为。企业亦可直接将非核心无形资产管理业务外包给专业知识产权公司或执业律师机构。</p>
<p>　　2.&nbsp;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拟定商标、专利、版权管理制度（IC开发企业、农业开发企业主要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植物新品种权），分别对其管理架构、工作流程、应用要求、侵权监控、权利保护、绩效考核、教育培训及投、融资规则予以规范化。这里尤其应注意易被忽略又经常发生法律纠纷的事项：（1）技术引进和转化时的知识产权状态调查、评估，以及引进、转化方案的法律设计；（2）产品试制、合作开发中的权利归属与成果分享；（3）外包（Outsourcing&nbsp;OEM、ODM、OBM）模式下的信息披露与权利保护；（4）特许经营（<font size="2">Franchising）</font>模式中的信息披露与权利保护；（5）企业重组与清算时无形资产的合理处置，对此可以预先在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列明&mdash;&mdash;无形资产的流失问题在过去国有企业改制、合资过程中相当严重（民族品牌被外资方雪藏，最终销声匿迹的事例屡见不鲜），近期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也或多或少存在类似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p>
<p>　　3.&nbsp;引入无形资产信息系统，完善情报、档案管理。在全面核查、统计的基础上，建立无形资产存量、增量及变动信息库，随时跟踪和补正企业无形资产的申请注册、投资入股、交易转让、许可使用情况及法律争议和其它相关信息。以商标、专利为例，通过信息化管理，可以全面掌握国内、国际注册、申请情况，及时提出异议或提请宣告无效，减少权利冲突（重点防止恶意抢注），避免因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的疏漏。</p>
<p>　　最后补充一点题外话，重庆&ldquo;摩帮&rdquo;在国际市场上与日本摩托车企业全面交锋时，日本的摩托车企业即在重庆部分民营摩托车企业内部和外围派驻了情报人员，专事技术、配套等信息收集，探查知识产权动态，演绎了中日摩托车知识产权大战背后的精彩较量。</p>]]>
               </description>
                    <author>重庆杨律师</author>
         <category>个人博客</category>
                      <label domain="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angyvlin/tag/xvPStbeozvG0872yzMM=.html">企业法务大讲堂</label>
         	                  <pubDate>2006/01/20 22:38:42</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 票据融资简述           ]]></title>
         <link><![CDATA[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angyvlin/article/b0-i426288.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及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应以真实、合法的商业交易为基础，而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显而易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禁止纯粹融资性票据的。当然从释放自有资金的角度讲，通过签发出票、背书转让实现的票据支付功能本身也蕴涵了融资功能。现在以&ldquo;票据贴现&rdquo;为名义的票据融资普遍存在，不仅银行、企业乐于从事和参与票据贴现业务，还陆续诞生了为数不少的专门提供票据融资中介服务的公司（&ldquo;票据掮客&rdquo;）。 <br />　　正常情况下，票据融资会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形成双赢局面。一方面，银行通过提供票据贴现服务既可以向持票人、出票人分别收取一定的贴现利息和手续费（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手续费），又可以从出票人处吸纳一定的存款（依据不同信用等级收取不等的承兑保证金，通常为票面金额的30%），还可以持票向其他银行办理转贴现或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另一方面，因贴现率远低于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融资代价和难度相对较小，持票人通过贴现可以及时获得现金，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财务成本，甚至还可规避汇率风险。<br />&nbsp;　　但最近几年票据融资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屡屡出现银行违规操作和诈骗银行的现象。通常的操作手法是，首先在企业集团内部通过关联企业（或是关系密切，建立了某种默契的上下游企业、合作伙伴）签订并无真实交易关系的虚假合同，备齐银行审查所需全套文件、单证，然后由一家企业申请银行开立承兑汇票，由另一家企业申请贴现，从而套取银行资金。个别企业专门为此成立&ldquo;皮包公司&rdquo;，专事这类灰色操作，事后即销毁资料并注销公司；亦有个别作为出票人的企业到期表示&ldquo;无力足额交存票款&rdquo;，从而寻求与银行达成妥协，转为短期贷款，以此达到持续套取银行信用的目的；更甚者，与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勾结，利用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套现。现在另有一种&ldquo;融资公司&rdquo;，其操作模式更为多元化，其可以为客户垫付承兑保证金，同时协助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承兑汇票，客户再用贴现所得款项归还&ldquo;融资公司&rdquo;垫付的承兑保证金，同时支持一笔手续费。<br />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9月5日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票据贴现事项做了较大幅度调整：（1）明确规定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承兑行和贴现行负责审核，转贴现行和再贴现行（中国人民银行）只负责审核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合规；（2）贴现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的单证范围由增值税发票扩展至普通发票。部分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扩大了可以进行票据融资的企业范围，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或许还昭示着融资性票据的逐步松绑。<br /></p>]]>
               </description>
                    <author>重庆杨律师</author>
         <category>个人博客</category>
                      <label domain="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yangyvlin/tag/vfDI2s2218rKtc7x.html">金融投资实务</label>
         	                  <pubDate>2006/01/20 00:48:59</pubDate>
      </item>
         </chan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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