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还有一种行为也被误为商业回扣,那就是商业佣金。佣金是给付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因为中间人为促成交易付出了劳务,佣金与回扣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中国的商业回扣就是从商业佣金发展而来的。
在中国,给予和收受商业回扣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潜规则,给予这些好处通常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当某一企业从长远发展的目的出发,对产品宁肯维持一个利润空间很大的价格,不降价销售。当销售完成后,企业对客户或买家用商业回扣的方式作进一步让利,使客户或买家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同时,企业得到了更多的主动权。虽然企业的实际利润可能和降价锖售一样,但企业从中得到的好处要比降价销售要多得多。
又如,某企业一次成交了大笔的生意,获利甚丰。为了与客户或买家继续做更大的生意,主动从利润中拿出部份来以商业回扣的方式酬谢各方有关人员,或以商业回扣的方式对客户或买家进一步让利。
目前我们反对的不是正常商业回扣,而是商业贿赂。所以,正常的商业回扣一定要给,还要给好!
( 该文章转自论坛:【商业回扣】+不是贿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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