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代理条件
1、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企业;
2、对傲鹰互生网络系统的市场前景及制度有足够了解和充分的信心;
3、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营销能力;
4、对本区域的市场有较全面的了解,有信心实现平台服务公司要求的推广指标;
5、愿意接受平台服务公司的审核、监督和指导。
二、要求
1、须按照平台服务公司及其服务网www.ok-pc.com公告的系统运营规则执行。
2、交纳服务商资格费人民币10万元整。
3、第二年开始,须每年支付《企业无限锁定倍增系统》维护费300元人民币,并保证每月30PV消费积分进入《企业无限锁定倍增系统》,分享系统永续收益。
4、服务商严格按照平台系统运营规则进行推广及服务,不得随意擅自更改。服务商推广和服务的应用系统发卡企业限定在当地,异地企业可推荐其他服务商完成,但不限定在某一行业推广。
5、平台按城市的每20万人口设立一个服务商机构的标准设定服务商名额,若服务商在获取资格时所选择服务城市名额已满时,平台服务公司有权对服务商所选择推广服务的城市进行调整。
6、服务商必须通过平台服务公司或平台服务中心的组织的资格培训及考试,或自学考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培训的地点和主办单位按需求而定。
7、服务商在市场推广过程中介绍的内容以不误导目标客户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因素为原则,不得对傲鹰互生网络系统平台有任何形式损害其形象或妨害其经营活动的行为。
8、服务商根据自己的运营情况,若需退还其服务商资格的,可在签订合同后的6个月至1年内向平台服务公司提出退还申请,平台服务公司在服务商投入的服务商资格费中扣除6%的税金、20%的服务中心和服务商的市场管理服务费以及12000元的无限锁定系统推广效益分配后,将所剩余款退还给服务商。若服务商参与发卡挂牌经营的,同时还须扣除发卡挂牌产生的成本费7600元。
9、服务商在退还服务商资格并在双方完成系统移交后,将不再享受平台系统的所有系统收益。服务商所发出积分卡依然有效,但积分卡带来的收益由平台服务公司分配给新的服务商享受。服务商推广的应用系统发卡企业由新的服务商服务,发卡企业带来的收益也由新的服务商享受。
三、服务商的权益和职责
(一)权益
1、获得互生网络系统企业管理号(含企业无限锁定系统和消费者有限锁定系统),分享该企业管理号对应系统资源的开发及收益分配权。
2、根据平台以上两套系统收入制度,享受自身系统网络内的企业以及应用系统发卡企业锁定消费者集团带来的系统收益。
3、服务商直接推广或自身服务的企业推广的城市服务商(不含自身服务商资格)将获得城市服务商系统资源费10%的市场管理服务费,平台服务公司按周结算到服务商企业帐户。
(二)职责
1、负责组织企业应用平台系统成为傲鹰国际会员店或服务商,并做好企业使用互生网络系统的培训及服务工作;
2、跟踪服务自身推广的系统网络内应用系统企业及其锁定消费者集团,服务内容包括系统的讲解、操作、培训、宣传以及系统使用监督、维护、增值辅助等,保证服务体系的完善;
3、协助平台处理企业应用系统过程中出现的消费投诉,以及不守信誉企业的监督和处理。
四、服务商资格的获取
1、完全了解并认可和接受傲鹰互生网络系统平台规则;
2、书面形式直接或间接通过平台服务机构向平台服务公司提交《系统应用申请表》;
3、提交《系统应用申请表》的同时将服务商资格费汇入平台服务公司指定帐号;
4、平台服务公司在收到服务商资格费和《应用申请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开通系统,并以快递的方式寄出已签章的《服务商合同书》、《系统开通确认回执表》以及系统资格费发票等到服务商指定的联系地点;
5、服务商在收到回执后必须在服务网上根据回执资源号和密码进行登录验证和注册,若无法登录验证或五个工作日内没以任何形式收到平台服务公司的回执,请及时与平台服务公司联系,以免影响服务资格获取的进程。
五、其他事项
1、服务商同意随着市场发展的需要,平台服务公司有权在必要时更改或调整服务规则,在不违反有关法规前提下,依照国家、企业、消费者三方都有利的原则进行调整和修改。服务商有权提出异议,若服务商按新规定执行了一次,则表示认同。
2、平台服务公司与服务商相互之间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在《服务商合同书》正常执行的前提下,双方互不为对方的经营结果负责。若遇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继续履行《服务商合同书》条款时,则自动解除合同,遗留问题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3、傲鹰互生网络系统平台服务公司--深圳市傲鹰互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拥有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以及修改权。
1、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企业;
2、对傲鹰互生网络系统的市场前景及制度有足够了解和充分的信心;
3、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营销能力;
4、对本区域的市场有较全面的了解,有信心实现平台服务公司要求的推广指标;
5、愿意接受平台服务公司的审核、监督和指导。
二、要求
1、须按照平台服务公司及其服务网www.ok-pc.com公告的系统运营规则执行。
2、交纳服务商资格费人民币10万元整。
3、第二年开始,须每年支付《企业无限锁定倍增系统》维护费300元人民币,并保证每月30PV消费积分进入《企业无限锁定倍增系统》,分享系统永续收益。
4、服务商严格按照平台系统运营规则进行推广及服务,不得随意擅自更改。服务商推广和服务的应用系统发卡企业限定在当地,异地企业可推荐其他服务商完成,但不限定在某一行业推广。
5、平台按城市的每20万人口设立一个服务商机构的标准设定服务商名额,若服务商在获取资格时所选择服务城市名额已满时,平台服务公司有权对服务商所选择推广服务的城市进行调整。
6、服务商必须通过平台服务公司或平台服务中心的组织的资格培训及考试,或自学考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培训的地点和主办单位按需求而定。
7、服务商在市场推广过程中介绍的内容以不误导目标客户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因素为原则,不得对傲鹰互生网络系统平台有任何形式损害其形象或妨害其经营活动的行为。
8、服务商根据自己的运营情况,若需退还其服务商资格的,可在签订合同后的6个月至1年内向平台服务公司提出退还申请,平台服务公司在服务商投入的服务商资格费中扣除6%的税金、20%的服务中心和服务商的市场管理服务费以及12000元的无限锁定系统推广效益分配后,将所剩余款退还给服务商。若服务商参与发卡挂牌经营的,同时还须扣除发卡挂牌产生的成本费7600元。
9、服务商在退还服务商资格并在双方完成系统移交后,将不再享受平台系统的所有系统收益。服务商所发出积分卡依然有效,但积分卡带来的收益由平台服务公司分配给新的服务商享受。服务商推广的应用系统发卡企业由新的服务商服务,发卡企业带来的收益也由新的服务商享受。
三、服务商的权益和职责
(一)权益
1、获得互生网络系统企业管理号(含企业无限锁定系统和消费者有限锁定系统),分享该企业管理号对应系统资源的开发及收益分配权。
2、根据平台以上两套系统收入制度,享受自身系统网络内的企业以及应用系统发卡企业锁定消费者集团带来的系统收益。
3、服务商直接推广或自身服务的企业推广的城市服务商(不含自身服务商资格)将获得城市服务商系统资源费10%的市场管理服务费,平台服务公司按周结算到服务商企业帐户。
(二)职责
1、负责组织企业应用平台系统成为傲鹰国际会员店或服务商,并做好企业使用互生网络系统的培训及服务工作;
2、跟踪服务自身推广的系统网络内应用系统企业及其锁定消费者集团,服务内容包括系统的讲解、操作、培训、宣传以及系统使用监督、维护、增值辅助等,保证服务体系的完善;
3、协助平台处理企业应用系统过程中出现的消费投诉,以及不守信誉企业的监督和处理。
四、服务商资格的获取
1、完全了解并认可和接受傲鹰互生网络系统平台规则;
2、书面形式直接或间接通过平台服务机构向平台服务公司提交《系统应用申请表》;
3、提交《系统应用申请表》的同时将服务商资格费汇入平台服务公司指定帐号;
4、平台服务公司在收到服务商资格费和《应用申请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开通系统,并以快递的方式寄出已签章的《服务商合同书》、《系统开通确认回执表》以及系统资格费发票等到服务商指定的联系地点;
5、服务商在收到回执后必须在服务网上根据回执资源号和密码进行登录验证和注册,若无法登录验证或五个工作日内没以任何形式收到平台服务公司的回执,请及时与平台服务公司联系,以免影响服务资格获取的进程。
五、其他事项
1、服务商同意随着市场发展的需要,平台服务公司有权在必要时更改或调整服务规则,在不违反有关法规前提下,依照国家、企业、消费者三方都有利的原则进行调整和修改。服务商有权提出异议,若服务商按新规定执行了一次,则表示认同。
2、平台服务公司与服务商相互之间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在《服务商合同书》正常执行的前提下,双方互不为对方的经营结果负责。若遇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继续履行《服务商合同书》条款时,则自动解除合同,遗留问题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3、傲鹰互生网络系统平台服务公司--深圳市傲鹰互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拥有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以及修改权。
系统收益分配规则
一、(企业无限锁定倍增系统)分配规则
该制度充分采用了市场倍增学的原理,其理念就是利用网络的倍增来达到财富的倍增。四种不同的积分分配方式在企业无限锁定倍增系统内自动按周或月结算到企业帐户内。
1、市场推广收入:每直接推广一个服务机构或企业应用平台系统,系统自动结算推广收益2000元人民币。
2、积分兑换收入:每一个服务机构或企业进入使用系统都带来900PV的积分,当你系统的左右两边出现1000PV:500PV时,系统自动兑换1000元人民币(每个企业应用系统都将获得三个积分分配点,每个分配点每周最高人民币10万元,三个分配点每月最高120万元人民币)。
3、消费积分分配收入:第二年当消费积分进入倍增系统时,你系统内所有成员每月的消费积分累计总PV数在百位时按 2.5%分配,在千位时按0.25%分配,在万位时按0.025%分配,依此类推(注:按比例结算后结果的单位为人民币),系统自动结算完成。
4、再生收入:获得你直接推广应用系统单位所得的消费积分分配的总和,系统自动结算完成。
二、《消费者有限锁定系统》消费积分分配规则
本系统设定消费积分兑现积分值全球统一为1PV(积分)=10元人民币(其他国家按当日汇率折算)。当消费者进行消费积分兑现时,消费者获得消费积分兑现值的50%,应用系统发卡企业、城市服务商、行业服务中心、平台服务中心各享受10%,剩下10%则用于国家纳税、会员保险以及社会福利事业。
三、服务机构市场管理服务费的提成规则
1、服务中心获得系统资源内开启的城市服务商资格系统资源费10%的市场管理服务费(不含开启自身服务商资格),平台服务公司按周结算到该服务中心企业帐户。
2、城市服务商/服务中心直接推广(含自身服务企业推广)企业成为城市服务商时,将获得城市服务商系统资源费10%的市场管理服务费,平台服务公司按周结算到服务商企业帐户。
注:非服务机构推广企业成为服务商时,不享受服务机构的市场管理服务费提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