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三方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50万:50万元。实际缴纳的款项为甲方150万元,乙方30万元,丙方30万元。那么公司如何分取红利?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除外。新公司法修订后将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修改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因此公司按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是不行的,而应该按各自的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那么上述案例中,实缴出资比例是多少呢?甲方缴纳了150万元,但其认缴出资是100万元,所以其实缴出资应该是100万元,其余50万元作为对公司的借款。乙方丙方各认缴30万元,均低于其认缴比例。因此甲、乙、丙三方的实缴出资比例应该是100:30:30,公司应该按此比例分取红利。
当然有限责任公司是相当灵活的,充分体现意思自治之理念,如果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不按上述法定办法分取红利,而是自己确定红利分取标准也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是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实践中应该是书面约定为准,或者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就应该严格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