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法务而言,法律与会计密不可分,是企业存续的双翼。
会计学的机理与法律原理相较,有突出的不同。法律原理注重权属的清晰界定与主体资格的准确划分,而会计学却常突破法律的界定,着重于经济实质不重视法律形式。
例如一个企业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会计主体,按法律逻辑,理应是企业本身,然而会计学上却同时包括了企业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不应当列入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之内,然而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何等密切,如果不合并考察,就难以知道企业隐藏腾挪利润与亏损的情况,因此,从经济实质上讲,为完整体现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就当打破法律形式,制作合并资产负债表。
再如融资租赁资产,对于企业而言,企业是融资租赁承租人,按法律规定,融资租赁财产归属出租人。然而,融资租赁承租人(企业)有别于经营性租赁人,其实质享有买受人的权利,并且企业作出融资租赁承租人付出的租金实质上包含了产权分期价格(在约定租赁期满融资租赁物归属企业的情况下)。因而会计报表将企业的融资租赁列入公司资产有其道理。
会计看实质,法律看形式。形式是规矩是牌理,不可谓不重要,这是高手出拳的理路。会计是实力是内涵,是高手的内力,虽不能显于有形,却是关键所在。两者相得益彰。












